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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
1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础设施基金”)已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651 号文注册。
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础设施基金”)拟进行公开发售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红土创新基金”)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或“国信证券”,负
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业务)为本基金的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
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
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深交
所 REITs 业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
2 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深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 1 号——发售上市业务办
理》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基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深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基础
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
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
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2
根据《深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
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
价值。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构投
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
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
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
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
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 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本基金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为: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参与公募基金
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应当符合《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 2 号》第十二条规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
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投资者:(a)
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b)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c)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d)具有
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
投资者;(e)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f)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因此, 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和
前述主体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范围及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
八条和《深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根据《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
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方案》(以下 简称“《发售方案》”)及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
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份额占本次发售数量的比例及认购
份额数如下:
3
序号 战略投资者全称
配售数量
(亿份)
配售比例
(一)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1 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 1.7 34.00%
2 深圳市福田人才安居有限公司 0.55 11.00%
3 深圳市罗湖人才安居有限公司 0.3 6.00%
(二)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4 深创投不动产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0.0125 0.25%
5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0.0125 0.25%
6 深创投红土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0.0125 0.25%
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025 0.50%
8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025 0.50%
9 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0.025 0.50%
10 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0.025 0.50%
11 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 2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0.025 0.50%
12 富国基金智享 8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0.025 0.50%
13 光证资管诚享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0.025 0.50%
14 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0.025 0.50%
15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0.025 0.50%
16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25 0.50%
17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0.025 0.50%
18 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0.025 0.50%
1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25 0.50%
2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25 0.50%
2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375 0.75%
22 佛山信保光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025 0.50%
合计 3.00 60.00%
(一)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
1查询,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FLBQXP
法定代表人 赵宏伟
注册资本 10,0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日期 2016 年 6 月 30 日
1 网址:http://www.gsxt.gov.cn/,下同。
4
营业期限 2016 年 6 月 30 日至 2085 年 6 月 30 日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深南大道 2016 号招商银行深圳分
行大厦 27F-29F(27 楼-29 楼)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人才住房、保障性住
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
建设、融资、运营、资源开发与经营、服务;(二)棚户区改造项
目的投资、开发及建设;(三)租购社会房源包括市场商品房、安
居型商品房、商务公寓、产业园配套宿舍等房屋作为人才住房;(四)
物业租赁、物业管理与综合服务;(五)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六)人才住房相关业务咨询及教育
培训;(七)投资兴办各类实业项目(专营、专卖、专控项目另行
申请);(八)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专营、专卖、专控项目另
行申请)。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之一。
因此,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发售业务指
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战略配售比例
根据《发售方案》以及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
售协议,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拟认购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 34%。
根据《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 20%。深圳
市福田人才安居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罗湖人才安居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拟分别认购基础
设施基金份额的 11%和 6%。
因此,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为 51%,符合《基础设施基
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原始权益
人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获配的 20%基础设施基金份额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
于 60 个月,获配的 14%基础设施基金份额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基金份
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5
(二)深圳市福田人才安居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根据深圳市福田人才安居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查询,深圳市福田人才安居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深圳市福田人才安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C8G32F
法定代表人 周其明
注册资本 498,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7 年 2 月 9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2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市花路南侧长富金茂大厦 1 号楼
1001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
赁住房等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融资、运营、资源
开发与经营、服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投资、开发及建设;物业租
赁;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工程管理;
物业管理。(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深圳市福田人才安居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深圳市福田人才安居有限公司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之一。
因此,深圳市福田人才安居有限公司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发售业务指
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战略配售比例
根据《发售方案》以及深圳市福田人才安居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
售协议,深圳市福田人才安居有限公司拟认购基金份额的 11%。
4、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圳市福田人才安居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原始权益
人深圳市福田人才安居有限公司获配的本次战略配售份额的锁定期限为 36 个月,锁定期限
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锁定期限内,深圳市福田人才安居有限公司不得通过任何
直接或间接形式转让获配份额,也不得就获配份额设置任何质押、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6
(三)深圳市罗湖人才安居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根据深圳市罗湖人才安居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查询,深圳市罗湖人才安居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深圳市罗湖人才安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C9B5X0
法定代表人 包四明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2017 年 2 月 9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2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 2028 号罗湖商务中心 39 楼整层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
赁住房等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营、资源开发与
经营、服务;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开发及建设;物业租赁;在合
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工程管理;物业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
项目除外)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深圳市罗湖人才安居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深圳市罗湖人才安居有限公司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之一。
因此,深圳市罗湖人才安居有限公司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发售业务指
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战略配售比例
根据《发售方案》以及深圳市罗湖人才安居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
售协议,深圳市罗湖人才安居有限公司拟认购基金份额的 6%。
4、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圳市罗湖人才安居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原始权益
人深圳市罗湖人才安居有限公司获配的本次战略配售份额的锁定期限为 36 个月,锁定期限
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锁定期限内,深圳市罗湖人才安居有限公司不得通过任何
直接或间接形式转让获配份额,也不得就获配份额设置任何质押、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四)深创投不动产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7
1、基本信息
根据深创投不动产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深创投不动产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深创投不动产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Q0YA9Y
法定代表人 倪泽望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7 年 9 月 4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9 月 4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 59 号海运中心主塔楼
2113D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
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不动产基金投资、股
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
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
务)。(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
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深创投不动产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网站2查询,深创投不动产基
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6312。
根据深创投不动产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深创投不动产基金管理(深
圳)有限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
资价值。
基于上述,深创投不动产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
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创投不动产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
深创投不动产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获配的本次战略配售份额的锁定期限为 12 个月,
2 网址:https://www.amac.org.cn/,下同。
8
锁定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锁定期限内,深创投不动产基金管理(深圳)有
限公司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转让获配份额,也不得就获配份额设置任何质押、抵押
等其他权利限制。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五)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根据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红土创新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06262177A
法定代表人 阮菲
注册资本 4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4 年 6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6 月 18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
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
货业务许可证》,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经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红土创新为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红土创新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符合《基
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
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与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
为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配的本次战略配
9
售份额的锁定期限为 12 个月,锁定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锁定期限内,红
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转让获配份额,也不得就获配份额设
置任何质押、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六)深创投红土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根据深创投红土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查询,深创投红土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深创投红土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CL0383
法定代表人 罗霄鸣
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0 年 9 月 7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9 月 7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 2028 号罗湖商务中心
3510-102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是:私募资产管理(限从事基础设施领域资产支持证
券业务)。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深创投红土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深创投红土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核发的《经
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私募资产管理(限从事基础设施领域资产
支持证券业务)。基于上述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深
创投红土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根据深创投红土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深创投红土资产管理(深圳)
有限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
值。
基于上述,深创投红土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
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10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创投红土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
深创投红土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获配的本次战略配售份额的锁定期限为 12 个月,锁
定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锁定期限内,深创投红土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
司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转让获配份额,也不得就获配份额设置任何质押、抵押等其
他权利限制。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0000071092841XX
法定代表人 白涛
注册资本 2,826,470.5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2003 年 6 月 30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经营范围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
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
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
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业务范围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
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
金运用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11
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良好的
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经银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司,符合《基金指引》
第十八条和《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
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获配的本次战略配售份额的锁定期限为 12 个月,锁定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
日起计算。在上述锁定期限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转
让获配份额,也不得就获配份额设置任何质押、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根据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09307395
法定代表人 杨铮
注册资本 3,38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17 日
营业期限 2002 年 12 月 17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14、15、16、
37、41、44、45、46、54、58、59 层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是: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各
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
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人
身保险业务;代理国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及其委托的其他有
关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12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银保监会于 2021 年 8 月 5 日核发的《保险许可
证》,业务范围为: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不
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
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代理国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务。
根据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
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经银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司,符合《基金
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
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国平
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配的本次战略配售份额的锁定期限为 12 个月,锁定期限自本基
金上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锁定期限内,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得通过任何直接
或间接形式转让获配份额,也不得就获配份额设置任何质押、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九)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信息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财富”)拟以其管理的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
施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招商财富基本信息
根据招商财富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招商财富的
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62724274L
法定代表人 赵生章
注册资本 174,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3 年 2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13 年 2 月 21 日至无固定期限
13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是: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招商财富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
根据招商财富提供的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
案证明》并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
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VZ808
备案日期 2022 年 7 月 11 日
管理人名称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招商财富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于上述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招商财富为基金管理公司就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设立的子公司,
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系由招商财富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
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招商财富出具的承诺函,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
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
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财富(代表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
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本次战略
配售份额的锁定期限为 12 个月,锁定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锁定期限内,
招商财富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转让获配份额,也不得就获配份额设置任何质押、抵
押等其他权利限制。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14
(十)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信息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工银瑞投”)拟以其管理的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
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工银瑞投基本信息
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工银瑞投的
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0576401648
法定代表人 马成
注册资本 12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2 年 11 月 20 日
营业期限 2012 年 11 月 20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奎照路 443 号底层
经营范围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工银瑞投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
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
案证明》并经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
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QP506
备案日期 2021 年 5 月 12 日
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工银瑞投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于上述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工银瑞投为基金管理公司就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设立的子公司,
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系由工银瑞投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
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
15
根据工银瑞投出具的承诺函,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
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
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工银瑞投(代表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
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本次战略
配售份额的锁定期限为 12 个月,锁定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锁定期限内,
工银瑞投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转让获配份额,也不得就获配份额设置任何质押、抵
押等其他权利限制。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一)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 2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信息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银证券”)拟以其管理的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
2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中银证券基本信息
根据中银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银证券的
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36650364G
法定代表人 宁敏
注册资本 277,800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成立日期 2002 年 2 月 28 日
营业期限 2002 年 2 月 28 日至 2032 年 2 月 27 日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6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中银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 2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
根据中银证券提供的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 2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证明》并经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 2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
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 2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TA829
备案日期 2021 年 10 月 26 日
管理人名称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中银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
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
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于上述并经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中银证券为证
券公司,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 2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系中银证券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
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中银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 2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
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 2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发售业务指
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银证券(代表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 2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
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 2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本次战略配售
份额的锁定期限为 12 个月,锁定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锁定期限内,中银
证券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转让获配份额,也不得就获配份额设置任何质押、抵押等
其他权利限制。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二)富国基金智享 8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信息
17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富国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富国基金智享 8 号 FOF 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富国基金基本信息
根据富国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富国基金的
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0924515X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注册资本 52,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营业期限 1999 年 4 月 13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富国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富国基金智享 8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
根据富国基金提供的富国基金智享 8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
明》并经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富国基金智享 8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信息
如下:
产品名称 富国基金智享 8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QN976
备案日期 2021 年 5 月 13 日
管理人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富国基金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于上
述并经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富国基金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富国基金智享 8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系由富国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富国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富国基金智享 8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18
基于上述,富国基金智享 8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
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富国基金(代表富国基金智享 8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
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富国基金智享 8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本次战略配售份额
的锁定期限为 12 个月,锁定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锁定期限内,富国基金
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转让获配份额,也不得就获配份额设置任何质押、抵押等其他
权利限制。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三)光证资管诚享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信息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光证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光证资管诚享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光证资管基本信息
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光证资管
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904194418
法定代表人 熊国兵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2 年 2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12 年 2 月 21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26 层
经营范围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光证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光证资管诚享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
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光证资管诚享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
经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光证资管诚享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19
产品名称 光证资管诚享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QL318
备案日期 2021 年 4 月 20 日
管理人名称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光证资管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基于上述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监
会网站查询,光证资管为证券公司就证券资产管理设立的子公司,光证资管诚享 7 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系光证资管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光证资管出具的承诺函,光证资管诚享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光证资管诚享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
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光证资管(代表光证资管诚享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
资者配售协议,光证资管诚享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本次战略配售份额的锁定期限为
12 个月,锁定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锁定期限内,光证资管不得通过任何
直接或间接形式转让获配份额,也不得就获配份额设置任何质押、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四)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信息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兴瀚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兴瀚资管基本信息
根据兴瀚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兴瀚资管的
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32765341A
法定代表人 张贵云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2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5 年 2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2015 年 2 月 16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 65 弄 1 号三层、四层
经营范围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兴瀚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
根据兴瀚资管提供的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
及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QP803
备案日期 2021 年 5 月 19 日
管理人名称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兴瀚资管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基金业协会
网站查询,兴瀚资管为基金管理公司就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设立的子公司,兴瀚资管
-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系由兴瀚资管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
产管理产品。
根据兴瀚资管出具的承诺函,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
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
投资者配售协议,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本次战略配售份额的锁定期
限为 12 个月,锁定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锁定期限内,兴瀚资管不得通过
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转让获配份额,也不得就获配份额设置任何质押、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五)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1
1、基本信息
根据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7568377241
法定代表人 王宝魁
注册资本 1,05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2003 年 12 月 31 日
营业期限 2003 年 12 月 31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九狮桥街 45 号兴泰大厦
经营范围
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
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
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
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
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
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核发的《金融许
可证》,许可业务范围为:(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
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
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
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
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
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十二)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同业拆借;
(十四)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十五)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十六)以固有资产从事股
权投资业务;(十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信托公司,符合《基金指引》
第十八条和《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
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2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建信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获配的本次战略配售份额的锁定期限为 12 个月,锁定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
在上述锁定期限内,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转让获配份额,也
不得就获配份额设置任何质押、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六)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根据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57703541Y
法定代表人 孙孝坤
注册资本 95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2003 年 12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2003 年 12 月 29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 号 1-9 层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代销金融产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
务许可证》,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
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代销金融产品。
根据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23
基于上述,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符合《基金指引》
第十八条和《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
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开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获配的本次战略配售份额的锁定期限为 12 个月,锁定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
在上述锁定期限内,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转让获配份额,也
不得就获配份额设置任何质押、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七)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根据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9891627F
法定代表人 高涛
注册资本 8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28 日
营业期限 2005 年 9 月 28 日至 2055 年 9 月 28 日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
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
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
代销金融产品。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4 月 6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
货业务许可证》,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
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
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
24
根据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具备良好的
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符合《基金指
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
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国中金财
富证券有限公司获配的本次战略配售份额的锁定期限为 12 个月,锁定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
日起计算。在上述锁定期限内,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转
让获配份额,也不得就获配份额设置任何质押、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八)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根据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5531458080
法定代表人 何沙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0 年 3 月 19 日
营业期限 2010 年 3 月 19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2 层 201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1、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
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
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
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5
2、战略配售资格
经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完成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6541。
根据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具备良好的
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
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宏源汇富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获配的本次战略配售份额的锁定期限为 12 个月,锁定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
日起计算。在上述锁定期限内,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转
让获配份额,也不得就获配份额设置任何质押、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九)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根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查询,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4537G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注册资本 1,013,725.8757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2007 年 1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07 年 1 月 26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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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
期货业务许可证》,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
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
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根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良好的
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符合《基金指
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
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获配的本次战略配售份额的锁定期限为 12 个月,锁定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
日起计算。在上述锁定期限内,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转
让获配份额,也不得就获配份额设置任何质押、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根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238549B
法定代表人 霍达
注册资本 869,652.6806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1993 年 8 月 1 日
营业期限 1993 年 8 月 1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
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27
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期权做市。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
务许可证》,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
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
品;股票期权做市;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根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符合《基金指引》
第十八条和《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
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获配的本次战略配售份额的锁定期限为 12 个月,锁定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
在上述锁定期限内,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转让获配份额,也
不得就获配份额设置任何质押、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十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根据国信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国信证券的
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2784445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注册资本 961,242.9377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1994 年 6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1994 年 6 月 30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
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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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代销;为期货公司提
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股票期权做市。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国信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国信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
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
做市。
根据国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
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国信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
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
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信证券获配的本次战略配售
份额的锁定期限为 12 个月,锁定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锁定期限内,国信
证券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转让获配份额,也不得就获配份额设置任何质押、抵押等
其他权利限制。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十二)佛山信保光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拉萨开发区凰朝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凰朝投资”)拟以其管理的佛山信保光晟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佛“佛山信保”)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凰朝投资基本信息
根据凰朝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凰朝投资的
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拉萨开发区凰朝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091064684798Q
法定代表人 许若峰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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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3 年 11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13 年 11 月 26 日至 2033 年 11 月 24 日
住所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总部 SOHO 国际项
目 B 幢 1 单元 302 号
经营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
者私募产品收益权;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
放贷款;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
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凰朝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佛山信保基本信息
根据凰朝投资提供的佛山信保《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及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
佛山信保的基本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 佛山信保光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编码 SD1824
备案日期 2014 年 5 月 26 日
管理人名称 拉萨开发区凰朝投资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经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凰朝投资已于 2014年 5 月 26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登记编号为 P1002636,佛山信保系由凰朝投资担任基金管理人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
基金。
根据凰朝投资出具的承诺函,佛山信保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
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佛山信保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
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凰朝投资(代表佛山信保)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佛山信保获
配的本次战略配售份额的锁定期限为 12 个月,锁定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
锁定期限内,凰朝投资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转让获配份额,也不得就获配份额设置
任何质押、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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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相关禁止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及战略投资者出具的确认函和承
诺函,拟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深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 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投资者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
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二)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
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综上,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深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限售安排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询价公告》,原始权益人获得的战略配售基金
份额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0%以内的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60 个月,超过
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且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根据《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所
持有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根据红土创新基金与战略投资
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本次战略配售中战略投资者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份额符
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五、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基础
设施基金指引》、《深交所 REITs 业务办法》和《深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的规定。
拟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深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红土创新基金和国信证券核查后认为,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
售资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交所 REITs 业务办法》和《深交所 REITs 发售业
务指引》的规定。拟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深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
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