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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2年8月31日
公告日期:2022年8月26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等规定编制,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产品相关的其他内容,请仔细阅读2022年8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披露媒介上的《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基本信息
1、 基金名称: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红土深圳安居REIT
2、基金代码:180501
3、基金类型: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5、本基金存续期限: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88年6月25日。
6、基金份额总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500,000,000.00份。
7、截至2022年8月24日,本次上市交易无限售期安排的份额为188,976,729.00份;本次上市交易有限售期安排的份额为213,750,000.00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22年8月31日
10、基金管理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本次上市交易的份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类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份额,基金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完全所有权。本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基础设施资产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募集失败风险、对外债务融资相关的风险、项目公司的税务、未决诉讼、或有事项风险、基金设立后实施基础设施项目交易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风险、基础设施基金现金流预测风险、基础设施资产估值下跌风险、终止上市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处置风险、税收风险、集中投资风险、中介机构履责风险、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持有份额比例较高导致的基金治理风险、基金管理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流动性风险、保障性租赁住房类基础设施资产特有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风险、大修、改造风险、基础设施资产土地使用权续期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租赁合同期限与基金存续期不一致的风险、基础设施基金关联交易风险、基础设施资产的政策风险、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给基础设施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
(三)本基金认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基金所投资专项计划投资基础资产的情况
本基金已认购“深创投-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深创投红土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代表“深创投-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已购买深圳市安居百泉阁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居锦园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安居鼎吉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深圳市安居百泉阁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居锦园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安居鼎吉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已完成。本基金所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已合法拥有基础资产。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次基金上市前的募集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651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3、基金合同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88年6月25日,但可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或方式提前终止或续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8月17日进行发售。其中,战略投资者配售、网下投资者配售的发售日期为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8月17日,公众投资者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22年8月16日。
5、发售价格:2.484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共2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本基金本次发售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售”)、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以下简称“公众投资者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8、发售机构:
(1)场外直销售机构: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场外代销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场内销售机构: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九州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申万宏源西部、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网信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①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
②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③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网站。
9、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基金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242,000,000.00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5,311,359.8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22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本基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不折算为基金份额。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2年8月22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年8月22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500,000,000.00份。
14、本基金原始权益人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如下:其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已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的要求办理完成限售业务,具体如下:
(1)场内份额限售
序号 证券账户名称 限售份额总量(份) 限售期(月)
1 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0.00 60
2 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 70,000,000.00 36
3 深创投不动产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1,250,000.00 12
4 深创投红土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1,250,000.00 12
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国寿瑞安 2,500,000.00 12
6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险分
红 2,500,000.00 12
7 招商财富资管-招商银行-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
施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500,000.00 12
8 工银瑞信投资-工商银行-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
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500,000.00 12
9 中银国际证券-中国银行-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
2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500,000.00 12
10 富国基金-中信银行-富国基金智享8号FOF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2,500,000.00 12
11 光大证券资管-光大银行-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2,500,000.00 12
12 兴瀚资管-兴业银行-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2,500,000.00 12
13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500,000.00 12
14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0.00 12
15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2,500,000.00 12
16 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500,000.00 12
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0.00 12
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0.00 12
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50,000.00 12
20 佛山信保光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00,000.00 12
合计 213,750,000.00
(2)场外份额锁定
序号 基金账户名称 限售份额总量(份) 限售期(月)
1 深圳市福田人才安居有限公司 55,000,000.00 36
2 深圳市罗湖人才安居有限公司 30,000,000.00 36
3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50,000.00 12
合计 86,250,000.00
(二)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2]83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2年8月3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场内简称:红土深圳安居REIT
5、交易代码:180501
6、截至2022年8月24日,本次上市交易无限售安排的份额为188,976,729.00份;本次上市交易有限售安排的份额为213,750,000.00份,有限售期安排的份额解除限售后可上市流通。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2年8月24日,本基金持有人总户数为77,988户,其中场外份额持有人总户数 为2,153户,场内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75,835户,平均场内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5,310.57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止2022年8月24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500,000,000.00份,其中场内总份额为402,726,729.00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380,606,377.00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94.51%;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22,120,352.00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5.49%。
(三)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2年8月24日,本基金场内前十名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
(%)
1 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 170,000,000.00 42.21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323,707.00 2.81
3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8,839,666.00 2.19
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65,367.00 1.28
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3,956,894.00 0.98
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86,316.00 0.82
7 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500,000.00 0.62
8 佛山信保光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00,000.00 0.62
9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500,000.00 0.62
10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0.00 0.62
11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险
分红 2,500,000.00 0.62
1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国寿瑞安 2,500,000.00 0.62
13 光大证券资管-光大银行-光证资管诚享7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500,000.00 0.62
14 工银瑞信投资-工商银行-工银瑞投-工银理
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500,000.00 0.62
15 富国基金-中信银行-富国基金智享8号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500,000.00 0.62
16 兴瀚资管-兴业银行-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2,500,000.00 0.62
17 中银国际证券-中国银行-中银证券中国红-
汇中2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500,000.00 0.62
18 招商财富资管-招商银行-招商财富-招银基
础设施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500,000.00 0.62
(四)截止到2022年8月24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为1,556.00份,占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03%。其中,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为866.00份,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0.00份。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阮菲
3、注册资本:4亿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5、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62号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股权结构:目前公司股东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00%。
8、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1)基本情况
公司业务分成3大功能块,对应其中18个业务部门,由不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
① 投资研究功能块,包含投资部、权益投资一部、权益投资二部、新三板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研究部、基础设施投资部8个部门;
② 市场开发功能块,包含渠道销售部、财富管理部、产品开发部、市场营销部(含客户服务中心)4个部门;
③ 基金运营功能块,包含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交易部3个部门。
红土创新设立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基金投资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合法合规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估、报告、建议职责。监察稽核部与其他部门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及权威性,监察稽核部由督察长分管。
红土创新设立综合管理部和企划财务部,分别对公司人事、行政、后勤和财务进行全方位管理,保障公司正常运转。
(2)基础设施基金部门及人员设置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置了独立的基础设施投资部以作为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门,基础设施部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的主要负责人员8名,其中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的主要负责人员5名。
(3)基金管理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的不动产研究经验
红土创新的控股股东深创投集团是深圳市政府于1999年8月发起成立的专业从事创业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培育民族产业、塑造民族品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目前已发展成为国内实力最强、影响力最大的本土创业投资公司之一。截至2021年底,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管理各类基金规模超4,000亿元,投资企业数量、投资企业上市数量均位居国内创投行业第一。深创投集团在公募REITs领域做了长期的布局和探索,于2017年成立了专门从事不动产和REITs基金投资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深创投不动产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积累了丰富的不动产投资研究、类REITs投资管理和运营经验。
深创投集团于2004年设立了国内创投行业第一家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站博士后研究方向涵盖基础设施领域,可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有力的研究支持。工作站聘请著名学者、业内资深人士等担任博士后指导专家,充分发挥深创投集团在政府引导基金网络覆盖广泛、项目投资与退出案例丰富、行业资深投资经理众多以及博士后培养体系完备等方面的优势,为博士后开展课题研究以及成果推广应用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
红土创新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深创投不动产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具有丰富的不动产及基础设施研究经验。截至2021年底,深创投不动产已主导设立多只不动产股权投资基金及REITs基金,累计操盘基金规模超过280亿元。在基础设施领域,深创投不动产早在2018年设立“深创投租赁住房基金一期”,获得广东省和深圳市金融创新奖;旗下高标准物流仓储设施基金规模超过百亿元,已投仓储物流资产面积超过200万平方米;参与建设中的深汕云服务基地是位于粤港澳大湾区的超大型数据中心之一;并设立了围绕长三角和大湾区开展产业园区投资的专项投资平台。
除项目经验外,深创投不动产也具备优秀的REITs及不动产投资研究能力。公司核心团队成员曾撰写《海外REITs市场发展及对我国公募REITs模式建议》《REITs产品的税负分析》《REITs对于助力供给侧改革的作用》《REITs基本结构及对我国公募REITs结构建议》《各国REITs分配比例研究》《固定收益型REITs产品的实践一一以台湾地区REATs为例》《海外REITs锁定期、股权结构和费率结构的研究》《海外基础设施上市载体研究》《新加坡工业REITs案例研究》《境外数据中心REITs案例研究》等逾百篇REITs及不动产行业深度研究报告,领域覆盖REITs产品特性研究、海外REITs产品典型案例研究、各国REITs市场制度研究、各类型不动产资产投资价值研究等等。国家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发布后,公司也与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组成联合课题研究组,主导编制《以REITs市场建设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主题系列报告。同时,深创投不动产坚持编制海内外REITs行业周报,通过编制及发布REITs行业周报,能够做到实时追踪海内外REITs市场动态,把握REITs市场脉搏。
因此,基金管理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对于海内外REITs产品结构、REITs市场建设、各类不动产物业、国内市场实际情况均具备较高的理解深度和专业认知。
9、信息披露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裴颖 0755-33011839
10、本基金基金经理
任宁钦先生,硕士。曾任深圳市核电工程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信托基建投资部投资执行总监、鹏华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础设施投资部总经理。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
裴颖女士,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项目中心、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现担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础设施投资部投资经理,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
皮姗姗女士,学士。曾先后任职于盐田港国际资讯有限公司财务部、深圳市坪山人才安居有限公司财务部。现担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础设施投资部投资经理,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
11、主要不动产专业研究人员情况
陈超先生,硕士。2021年8月加入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础设施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兼不动产研究员。曾先后任职于爱建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并负责不动产研究。
刘君杰,硕士。2021年7月加入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房地产行业研究。
艾雪晗,硕士。曾就职于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0月加入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宏观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研究,涵盖基础设施投资研究、基建主题研究。
12、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冀洪涛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学硕士。曾任华夏证券大连分公司投资经理、大连证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兼沈阳分公司副总经理、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罗霄鸣先生,博士。现任深创投红土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创投不动产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安居创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深圳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务。曾供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中信金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琨女士,硕士。现任深创投红土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先后在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铁信托旗下公司工作。2020年9月起加入深创投集团,负责深创投红土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筹备成立工作。
任宁钦先生,简历同上。
张雷先生,硕士。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专员办首席稽核专员,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稽核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经理。
陈超先生,简历同上。
梁策女士,硕士。2015年起先后任职于中信金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创投不动产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2021年4月加入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基础设施投资部,担任红土盐田港REIT基金经理,主要负责投资运营管理工作,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管理经验。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一83199084
传真:0755一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招商银行行长,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国人民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招商银行,2001年10月起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起不再兼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并不再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8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2021年8月起任招商银行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招商银行工作。
汪建中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招商银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3、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主要人员情况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主要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051只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最近一年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基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银行具有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托管经验,配备了为开展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配备了充足的专业人员。
2021年5月17日,首批9支基础设施REITs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后,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获批的9支首批基础设施REITs中,其中7单的基金托管行为招商银行,具体如下:
序号 首批基础设施REITs产品名称 托管行 项目状态
1 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 已发行
2 浙商证券沪杭甬杭徽高速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 已发行
3 富国首创水务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 已发行
4 东吴-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 已发行
5 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 已发行
6 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 已发行
7 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 已发行
招商银行首批托管项目涵盖收费公路、产业园、碳中和和污水处理四大主流基础设施类型,覆盖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长江三角洲等重点区域,聚焦优质资产,创新规范并举,为托管行履职、规范公募REITs资金监管实操流程提供了示范效应。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联系人:严峰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负责人:李丹
联系人:张振波、吴琳杰
电话:021-23232271、 021-23237817
经办注册会计师:彭啸风、折慧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如有)、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22年8月24日的个别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产 2022年8月24日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22年8月24日
余额 余额
资产 : 负债:
银行存款 4,725,434.29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存出保证金 -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其中:股票投资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债券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资产支持证券 1,242,000,000.00 应付管理人报酬 10,208.22
基金投资 - 应付托管费 1,020.81
衍生金融资产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付交易费用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付税费 -
应收利息 - 应付利息 -
应收股利 - 应付利润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负债 11,481.85
其他资产 - 负债合计 22,710.88
长期股权投资 -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242,000,000.00
未分配利润 4,702,723.41
所有者权益合计 1,246,702,723.41
资产合计: 1,246,725,434.29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1,246,725,434.29
(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500,000,000.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22年8月24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资产类别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长期股权投资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1,242,000,000.00 99.62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725,434.29 0.38
8 其他各项资产 - -
9 合计 1,246,725,434.29 100
注:长期股权投资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无。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
(四)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截至2022年8月24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收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
4、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本报告期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国证监会关于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文件
3、《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港中旅大厦6楼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tcxfund.com)查阅。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开通客户服务热线,咨询电话:400-060-3333。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6日
附件:
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公募基金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公募基金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特定比例时,按照规定履行份额权益变动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
(8)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10%和后续每增加或减少5%时,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深交所REITs业务规则履行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50%时,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按照深交所REITs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基础设施基金收购的程序或者义务。
特别的,违反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基金份额不行使表决权;
(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0)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1)战略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应满足《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本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对应的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公募基金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发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在运营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并聘任新的运营管理机构;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有关规定运营管理基础设施资产;按照法律法规、REITs业务规则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运营管理职责或委托外部运营管理机构承担部分基础设施资产运营管理职责,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在内的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a)作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包括决定资产支持证券的扩募、延长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
(b)为基金的利益通过专项计划间接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等。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资产评估机构、运营管理机构、财务顾问(如有)、流动性服务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遴选符合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基础设施项目作为潜在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的,应将合适的潜在投资标的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基金扩募或出售其他基金资产等方式并购买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18)对相关资产进行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的,应将相关资产出售事项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资产出售;
(19)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为基金的利益行使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REITs业务规则未明确行使主体的权利,包括决定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或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出售事项(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决定金额未超过本基金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等(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实施、调整并决定有关基金直接或间接的对外借款方案;
(21)调整运营管理机构的运营服务费标准;
(22)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
(23)在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相关计算调整项,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信息披露;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公募基金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和基金上市所需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在本基金网下询价阶段,根据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审慎合理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9)编制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10)编制基金定期与临时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8)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包括:
(a)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交割等;
(b)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c)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d)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保险合同原件及投保发票等投保凭证及保险证明文件;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相关保险合同;
(e)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运营策略;
(f)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协议;
(g)收取基础设施资产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h)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i)实施基础设施资产维修、改造等;
(j)负责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
(k)聘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l)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m)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严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
(n)建立相关机制防范运营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o)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p)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8)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上述第(27)条第(d)至(i)项运营管理职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29)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接受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其在专业资质(如有)、人员配备、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充分的履职能力;
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加强对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至少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其勤勉尽责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运营管理机构就其获委托从事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活动而保存的记录、合同等文件,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半年1次;
委托事项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础设施运营维护相关档案;
(30)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解聘运营管理机构:
(a)运营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基础设施资产、项目公司及/或基础设施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b)运营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c)运营管理机构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已无法继续履职。
(31)发生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除上述第(30)条情形以外的运营管理机构解聘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解任运营管理机构、聘任新的运营管理机构等具体方案进行表决;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有效表决后,基金管理人应解聘或更换运营管理机构;
(32)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资产每年进行1次评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资产进行评估:
(a)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b)本基金扩募;
(c)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拟进行资产处置;
(d)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
(e)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33)充分揭示风险,设置相应风险缓释措施,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34)基础设施基金上市期间,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选定不少于1家流动性服务商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
(35)本基金及其下设特殊目的载体借入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借款合同以及证明借入款项资金流向的证明文件提交基金托管人;
(3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公募基金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2)根据基金合同以及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监督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3)根据基金合同以及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基金合同以及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公募基金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交付的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基金管理人交付给基金托管人的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根据基金合同以及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管本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2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2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8)变更基金投资范围;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本基金进行扩募;
(13)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5)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6)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7)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8)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解聘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9)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防疫原因鼓励或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经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他相关参与机构采取缓释措施仍导致或可能导致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产生损失的;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时,基金管理人解聘运营管理机构;
(5)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6)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因相关法律法规、REITs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9)基金管理人对其可自行决定的事宜(即无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事宜)作出决定后从而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0)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2)发生下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时,如法律法规未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后,可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除基金管理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基金所投资的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及项目公司各方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交割审计报告》出具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b)除基金管理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基金所投资的专项计划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交割审计报告》出具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c)本基金存续期届满,且未延长合同有效期限;
(d)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e)本基金通过全部专项计划持有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全部变现,且连续六十个工作日未成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
(f)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所投资的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
(g)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
(h)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
(i)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j)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提案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明确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表决方式、投票网络系统名称、网络投票系统的注册/登录网址、移动终端应用/公众号/程序名称、网络投票流程、操作指引等;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网络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基金合同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召集人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其中,就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防疫原因鼓励或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重大事项,议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应执行被有权机构鼓励或倡导的租金减免政策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本基金存续期间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或发生其他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法规规定的需履行变更注册等程序的情形时,应当按照《公募基金运作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注册等程序。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应当事先履行变更注册程序。
本基金存续期间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标准和要求、战略配售安排、尽职调查要求、信息披露等应当与本基金首次发售要求一致,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至少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
在网络或其他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议事程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特别的,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与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份额不计入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但与运营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事项无需回避表决,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及法律法规、REITs业务规则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具体如:
(1)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范围;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5%且低于本基金净资产20%(不含20%)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6)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低于本基金净资产50%(不含50%)的基础设施基金扩募(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7)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20%且低于本基金净资产50%(不含50%)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8)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解聘情形外,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9)法律法规、REITs业务规则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除须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及法律法规、REITs业务规则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涉及如下事项须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4)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5)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6)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7)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扩募(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8)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上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9)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防疫原因鼓励或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经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他相关参与机构采取缓释措施仍导致或可能导致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产生损失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网络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3、网络及其他方式开会
在网络及其他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于规定时间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召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一并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生效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是指在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计算年度可供分配金额过程中,应当先将合并净利润调整为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项目公司偿债能力、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后确定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涉及的相关计算调整项一经确认,不可随意变更。其中:
将净利润调整为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需加回以下调整项:
1、折旧和摊销;
2、利息支出;
3、所得税费用(如有)。
将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调整为可供分配金额涉及的调整项包括:
1、期初现金余额;
2、基础设施基金发行份额募集的资金;
3、取得借款收到的本金及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
4、当期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等资本性支出;
5、基础设施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处置当年转回以前年度累计调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基础设施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
7、处置基础设施资产取得的现金;
8、基础设施资产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9、支付的利息及所得税费用;
10、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11、未来合理相关支出预留,包括重大资本性支出(如固定资产正常更新、大修、改造等)、未来合理期间内的债务利息、运营费用等;涉及未来合理支出相关预留调整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合理相关支出预留的使用情况;
12、金融资产相关调整。
(二)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的变更程序
基金存续期间,如需调整可供分配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的,基金管理人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如有),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相应调整并提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对调整项目、调整项变更原因进行说明,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列示。为免疑义,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的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派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应当将90%以上的合并后年度可供分配金额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1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础设施项目实际运营管理情况另行确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流程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分为普通分配与特殊分配。
1、普通分配
普通分配系指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每一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基金可供分配金额并进行的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本基金的每一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起30日内确定基金可供分配金额并拟定对应的基金收益普通分配方案,之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定。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以专项计划直接决议的方式向计划管理人发出分配决议,计划管理人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以项目公司支付的目标债权利息和/或本金(如涉及)、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或者基础设施项目处分价款等专项计划现金流来源向基础设施基金分配当期专项计划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2、特殊分配
特殊分配系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情况自行决定的收益分配。
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自行决定对基金可供分配金额进行核算并拟定对应的基金收益特殊分配方案,之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定。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以专项计划直接决议的方式向计划管理人发出分配决议,计划管理人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以项目公司支付的目标债权利息和/或本金(如涉及)、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或者基础设施项目处分价款等专项计划现金流来源向基础设施基金分配当期专项计划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金额、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包括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
1、固定管理费
固定管理费按最新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净值的0.2%及按每季度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的4%分别计提,当年度固定管理费总额为按最新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净值计提的固定管理费总额与按每季度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总额相加之和。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按最新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净值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H = E ×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以基金净值为基数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为计提日所在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基金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净值(若涉及基金扩募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需按照实际规模变化情况对基金净值进行调整,分段计算),特别地,就基金成立当年,E为基金成立时的募集规模
当年度的按最新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净值计提的固定管理费总额为该年度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相加的总和。
(2)按每季度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Z=Q×4%
Z为每季度以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为基数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Q为计提日所对应季度的经基金管理人与计划管理人确认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
就每年第一至三季度而言,每个自然季度后的第10个工作日前,运营管理机构与项目公司核对上一季度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由项目公司在每个自然季度结束后的第20个工作日前向运营管理机构支付当季度固定管理费;就每年第四季度而言,项目公司于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第10个工作日前,按照财务审计报告审定金额向运营管理机构支付第四季度固定管理费,第一至三季度经审计确认的固定管理费与此前项目公司已支付金额如有出入,则按多退少补原则与第四季度固定管理费同时结算。
当年度的按每季度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总额为该年度每季度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相加的总和。
2、浮动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系指以每一项目公司该自然年度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为基数并结合该项目公司基础设施资产运营业绩目标计算的费用。为免疑义,当“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按本条约定作为浮动管理费的计算依据时,指项目公司实收到账的“因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而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宅租金收入、配套商业设施租金/运营收入、配套停车场停车费收入、广告位租金收入、临时摊位租金/运营收入;因基础设施资产的合法运营、管理而产生的其他收入)金额,且包含项目公司因取得该等收入而依法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含销项增值税)。
浮动管理费总额为针对每一项目公司计算的浮动管理费相加之和。
其中,运营业绩目标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1)第一、二个自然年度的运营业绩目标确定方式
于基础设施基金设立日所在当个自然年度及下一个自然年度,该项目公司基础设施项目运营业绩目标以本基金设立时《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及审核报告》中记载的该自然年度(就基金设立日所在当个自然年度而言,基金设立时《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及审核报告》对应的测算期间为当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对应的预测运营收入(含税)为准。
其中,基金设立日所在自然年度剩余期限基础设施项目运营业绩目标进一步按以下规则进行推算:
基金设立日所在自然年度剩余期限指自基金设立日起(含当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含当日)的期间,即“2022年度运营期间”。
2022年度运营期间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业绩目标以基金设立时《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及审核报告》所列的2022年7月1日(含当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含当日)期间(下称“2022下半年”)运营收入预测值为基准值,按以下公式计算:
就某一基础设施项目而言,
2022年度运营期间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业绩目标=2022下半年运营收入基准值×(2022年度运营期间实际天数/184天)
上述公式,同样适用于某一基础设施项目2022年度运营期间的运营收入明细项目、运营支出及其明细项目的预算金额计算。
(2)自第三个自然年度起的运营业绩目标确定方式
自第三个自然年度起,项目公司每年的运营业绩目标为以上一个自然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评估报告(如果没有以该日为基准日的评估报告,则为基准日在12月31日之前且距离12月31日最近的评估报告)所记载的按照收益法进行估值时采用的当年度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水平(含税)。
基金管理人和计划管理人应共同确认每年的运营业绩目标具体金额。
浮动管理费计算方式如下:
浮动管理费累进计算。如任一项目公司基础设施资产年度运营收入(含税)超过该项目公司该年度运营业绩目标,则该项目公司基础设施资产年度运营收入(含税)处于该年度运营业绩目标的100%-125%区间的13%作为浮动管理费;进一步,如该项目公司基础设施资产年度运营收入(含税)超过该年度运营业绩目标的125%,则该项目公司基础设施资产年度运营收入(含税)处于该年度运营业绩目标的125%-150%区间的25%作为浮动管理费;再进一步,如该项目公司基础设施资产年度运营收入(含税)超过该年度运营业绩目标的150%,则该项目公司基础设施资产年度运营收入(含税)超过150%部分的45%作为浮动管理费,具体累进计算比例如下所示:
浮动管理费累进计算比例
项目公司基础设施资产年度运营收入(含税且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为A,对应年度运营业绩目标为X
累进计算比例
A≤X 0
100%X〈A ≤125%X 13%
125%X〈A ≤150%X 25%
A〉150%X 45%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最新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净值的0.01%(下称“基金托管费”)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计提日所在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基金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净值(若涉及基金扩募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需按照实际规模变化情况对基金净值进行调整,分段计算),特别地,就基金成立当年,E为基金成立时的募集规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年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于最新一期年度报告出具后的5个工作日内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扣。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1、投资范围
本基金初始设立时在扣除必要的预留资金后全部投资于“深创投-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其中预留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上市费用、信息披露费、登记机构服务费、基金的证券交易费、银行汇划费用、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等必要费用。具体金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为准。专项计划以安居百泉阁项目、安居锦园项目、保利香槟苑项目及凤凰公馆项目该等优质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项目为投资标的。本基金持有专项计划的全部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份额而间接持有基础设施项目,且由项目公司直接持有基础设施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信用评级为AAA的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非政策性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因评级下调导致不符合前述投资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且无需为此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投资比例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设立时的基金资产在扣除必要的预留资金后全部用于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其中预留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上市费用、信息披露费、登记机构服务费、基金的证券交易费、银行汇划费用、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等必要费用。具体金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为准。于本基金存续期间,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减少、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二)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和流程
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减少、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
(2)本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不得依赖外部增信,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且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收购的借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相关条件;
(3)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直接或间接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除外;
(4)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直接或间接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除外;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起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履行适当程序后,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借款限制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不得依赖外部增信,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其中,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收购的借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
2、本基金运作稳健,未发生重大法律、财务、经营等风险;
3、本基金已持基础设施和拟收购基础设施相关资产变现能力较强且可以分拆转让以满足偿还借款要求,偿付安排不影响基金持续稳定运作;
4、本基金可支配现金流足以支付已借款和拟借款本息支出,并能保障基金分红稳定性;
5、本基金具有完善的融资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140%的,基础设施基金不得新增借款,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等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直接或间接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总资产
基金总资产即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值或总资产,包括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包含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各会计主体所拥有的资产)、其他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其他基金资产的价值之和。
(二)基金净资产/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净资产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总负债后的价值。其中基金总负债是指基金合并财务报表负债总值或总负债,包括基金负有清偿义务的应付贷款本息、应付款项以及其他基金负债的价值之和。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期末基金总资产、期末基金净资产、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占基金净资产比例等。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本基金存续期届满,且未延长合同有效期限;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本基金通过全部专项计划持有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全部变现,且连续六十个工作日未成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
5、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所投资的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
6、因发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其应购回本基金的全部基金份额或本基金项下全部基础设施项目权益的,为免疑义,基金管理人无需就该等终止事由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7、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
8、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
9、除基金管理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基金所投资的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及项目公司各方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交割审计报告》出具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10、除基金管理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基金所投资的专项计划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交割审计报告》出具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11、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2、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24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资产支持证券份额、其他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若清算时间超过24个月则应当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此后每顺延12个月应当公告一次。在清算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已清算的基金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持有人。在清算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清算完成日期起计的1个月内作出一次性的分配。
7、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资产处置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