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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华润商业资产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拟进行公
开发售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华夏基金”)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或“中信证券”,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业务)为本
基金的财务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修正)》(以下简称“《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
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
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对本基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
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
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
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
构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
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
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
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
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
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
投资经历。
根据《华夏华润商业资产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为:本基金的
原始权益人华润商业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商业资产”或“原始权益人”)、
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信托”)以
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除原始权益人外,
其他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
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投资者:(1)与原始权
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
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
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
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
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符
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因此,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
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共有28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
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及类型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全称 简称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1 华润商业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华润商业资产或原始权益人
2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华润信托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4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光证资管(代表诚享7号资管计划)
5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光证资管丰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光证资管(代表丰合2号资管计划)
6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创金合信长风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创金合信基金(代表长风1号资管计划)
7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
8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华夏基金-君龙人寿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4号资管计划)
9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华夏基金-君龙人寿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
1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
11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建信基金安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建信基金(代表安享1号资管计划)
12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建信专享日盈2号现金管理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建信基金(代表专享日盈2号资管计划)
13 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建信资本锦绣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建信资本(代表锦绣8号资管计划)
14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招商财富-鑫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招商财富(代表鑫彩1号资管计划)
15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招商财富(代表招银基础设施6号资管计划)
16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建信信托-睿驰组合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1号信托计划)
17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陕国投·金玉93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陕国投(代表金玉93号信托计划)
1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浙商银行2023年涌益丰利尊享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浙商银行(代表涌益丰利尊享1号理财产品)
19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招商信诺寿险
2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
21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
22 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寿瑞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23 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国信
24 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北京
25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国新投资
26 上海家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家树
27 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中远汇丽
28 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宏源汇智
2.1 华润商业资产
2.1.1 华润商业资产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深圳市市监局”)于2023年6月9日
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CLQKF422)以及
1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华润商业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华润商业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大冲一路18号大冲商务中心(三期)3栋46A
法定代表人 李铭斐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3年6月9日
营业期限 2023年6月9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财务咨询;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1.2 华润商业资产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华润商业资产为基础
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1 网址:www.gsxt.gov.cn,下同。
2.1.3 战略配售比例
根据华润商业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次战略配
售份额数量为10亿份,其中,主要原始权益人华润商业资产拟认购数量为
3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30%。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
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因此,本次战略配售主要原始权益人参
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2.1.4 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润商业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主要原始权
益人华润商业资产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
20%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
分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且基金份额持
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
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1.5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华润商业资产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
承诺及确认,华润商业资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
23
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 华润信托
2.2.1 基本情况
根据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华润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华润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1759713
2 《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规定:“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
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3 《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
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小腊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10-12层
注册资本 1,1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82年8月24日
营业期限 1982年8月24日至2032年8月24日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2.2 华润信托作为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华润信托提供的股权结构图,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
信息,华润股份有限公司穿透持有华润信托51%的股权,同时华润股份有
限公司穿透持有华润商业资产59.55%的股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
-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规定,华润信托系与华润商业资产受
同一母公司(即华润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关联方。因此,华润信托符合
《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
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2.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润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
华润信托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
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2.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华润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
及确认,华润信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3 中信证券
2.3.1 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017814402
企业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5年10月25日
营业期限 1995年10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股票期权做市。
2.3.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
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
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
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
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3年11月)》以及中信证券持
有的由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信证券为依法
设立的证券公司,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
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信证券的承诺,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
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2.3.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
中信证券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
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3.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
及确认,中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4 光证资管(代表诚享7号资管计划)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光证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光证资管诚
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诚享7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4.1 基本情况
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诚享7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及相关
4
文件并登录基金业协会证券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诚享7
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QL318
管理人名称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4月20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光证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进行查询,光证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904194418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熊国兵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26层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年2月21日
营业期限 2012年2月21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4.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
4 网址:https://www.amac.org.cn/,下同。
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
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
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
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886号)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进行查询,光证资管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
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3年11月)》以及光证资管持有的
由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光证资管系证券公司
的子公司。诚享7号资管计划系由光证资管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
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光证资管的承诺,诚享7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
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2.4.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光证资管代表诚享7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
协议及出具的承诺,光证资管代表诚享7号资管计划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
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4.4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光证资管代表诚享7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
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诚享7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
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5 光证资管(代表丰合2号资管计划)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光证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光证资管丰
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丰合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5.1 基本情况
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丰合2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及相关
文件并登录基金业协会证券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丰合2
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光证资管丰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FQ59
管理人名称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4年1月9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光证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进行查询,光证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904194418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熊国兵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26层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年2月21日
营业期限 2012年2月21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5.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
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
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
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
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886号)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进行查询,光证资管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
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3年11月)》以及光证资管持有的
由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光证资管系证券公司
的子公司。丰合2号资管计划系由光证资管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
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光证资管的承诺,丰合2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
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2.5.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光证资管代表丰合2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
协议及出具的承诺,光证资管代表丰合2号资管计划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
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5.4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光证资管代表丰合2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
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丰合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
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6 创金合信基金(代表长风1号资管计划)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创金合信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创金合信长
风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长风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6.1 基本情况
根据创金合信基金提供的长风1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及
相关文件并登录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
查询,长风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创金合信长风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3719
管理人名称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6月26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创金合信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062071783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龙海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6,096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4年7月9日
营业期限 2014年7月9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6.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
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
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
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3年11月)》、基金
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及创金合信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
期货业务许可证》,创金合信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长风1号资管计
划系由创金合信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
产品,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专业
机构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
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创金合信基金的承诺,长风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
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
件。
2.6.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创金合信基金代表长风1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
配售协议及出具的承诺,创金合信基金代表长风1号资管计划保证并承诺
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6.4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创金合信基金代表长风1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
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长风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7 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兴瀚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兴瀚资管-兴元
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兴元1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7.1 基本情况
根据兴瀚资管提供的兴元18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及相关
文件并登录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兴元18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QP803
管理人名称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5月19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兴瀚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进行查询,兴瀚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32765341A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吴若曼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65弄1号三层、四层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年2月16日
营业期限 2015年2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7.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
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
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
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兴瀚资管提供的《关于核准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子公司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5〕260号)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
查询,兴瀚资管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3
年11月)》以及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兴银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于上述及兴瀚资管持有的《经营
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兴瀚资管系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兴元18号资
管计划系由兴瀚资管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
产品,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专业
机构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
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兴瀚资管的承诺,兴元18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
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2.7.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
售协议及出具的承诺,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保证并承诺通过战
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7.4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
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兴元1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
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8 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4号资管计划)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夏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华夏基金-君龙人寿
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君龙人寿4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8.1 基本情况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君龙人寿4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及
相关文件,君龙人寿4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华夏基金-君龙人寿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ZW922
管理人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10月24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华夏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进行查询,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336940653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注册资本 23,8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8年4月9日
营业期限 1998年4月9日至2098年4月8日
经营范围 (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8.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
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
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
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3年11月)》、基金
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及华夏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
业务许可证》,华夏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君龙人寿4号资管计划系
由华夏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属
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
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华夏基金的承诺,君龙人寿4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
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
件。
2.8.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4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
配售协议及出具的承诺,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4号资管计划保证并承诺
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8.4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4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
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君龙人寿4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9 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夏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华夏基金-君龙人寿
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9.1 基本情况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及
相关文件,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华夏基金-君龙人寿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DB99
管理人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11月21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华夏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进行查询,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336940653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注册资本 23,8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8年4月9日
营业期限 1998年4月9日至2098年4月8日
经营范围 (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9.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
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
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
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3年11月)》、基金
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及华夏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
业务许可证》,华夏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系
由华夏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属
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
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华夏基金的承诺,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
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
件。
2.9.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
配售协议及出具的承诺,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保证并承诺
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9.4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
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0 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夏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
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10.1 基本情况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及
相关文件,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EB52
管理人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华夏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进行查询,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336940653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注册资本 23,8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8年4月9日
营业期限 1998年4月9日至2098年4月8日
经营范围 (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
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10.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
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
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
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3年11月)》、基金
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及华夏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
业务许可证》,华夏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系
由华夏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属
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
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华夏基金的承诺,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
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
件。
2.10.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
配售协议及出具的承诺,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保证并承诺
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10.4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
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1 建信基金(代表安享1号资管计划)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信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建信基金安享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安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11.1 基本情况
根据建信基金提供的安享1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及相关
文件并登录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安享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建信基金安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VT457
管理人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备案日期 2022年5月30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建信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进行查询,建信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7859226P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 生柳荣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19日
营业期限 2005年9月19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11.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
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
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
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3年11月)》、基金
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及建信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
业务许可证》,建信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安享1号资管计划系由建
信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符
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
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建信基金的承诺,安享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
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2.11.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建信基金代表安享1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
协议及出具的承诺,建信基金代表安享1号资管计划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
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11.4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建信基金代表安享1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
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安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
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2 建信基金(代表专享日盈2号资管计划)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信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建信专享日盈2
号现金管理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专享日盈2号资管计划”)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
2.12.1 基本情况
根据建信基金提供的专享日盈2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及
相关文件并登录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
查询,专享日盈2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建信专享日盈2号现金管理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CR478
管理人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备案日期 2018年4月4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建信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进行查询,建信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7859226P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 生柳荣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19日
营业期限 2005年9月19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12.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
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
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
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3年11月)》、基金
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及建信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
业务许可证》,建信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专享日盈2号资管计划系
由建信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属
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
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建信基金的承诺,专享日盈2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
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
件。
2.12.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建信基金代表专享日盈2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
配售协议及出具的承诺,建信基金代表专享日盈2号资管计划保证并承诺
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12.4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建信基金代表专享日盈2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
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专享日盈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3 建信资本(代表锦绣8号资管计划)
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信资本”)拟以其管理的“建信资本锦绣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锦绣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13.1 基本情况
根据建信资本提供的锦绣8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及相关
文件并登录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锦绣8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建信资本锦绣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ZF441
管理人名称 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1月19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建信资本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进行查询,建信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071236483G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军红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2幢232室
注册资本 7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年6月26日
营业期限 2013年6月2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2.13.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
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
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
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建信资本提供的《关于核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子公司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3〕693号)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
查询,建信资本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51%,建银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根
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3年11月)》以及基金
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公
募基金管理公司。基于上述及建信资本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建信资本系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锦绣8号资管计划系由建信资本担任
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符合《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
格。
根据建信资本的承诺,锦绣8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
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2.13.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建信资本代表锦绣8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
协议及出具的承诺,建信资本代表锦绣8号资管计划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
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13.4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建信资本代表锦绣8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
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锦绣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
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4 招商财富(代表鑫彩1号资管计划)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财富”)拟以其管理的“招商财富-鑫彩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鑫彩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14.1 基本情况
根据招商财富提供的鑫彩1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及相关
文件并登录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鑫彩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招商财富-鑫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VF704
管理人名称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2年3月8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招商财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进行查询,招商财富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62724274L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张倩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3号前海卓越金融中心3号楼L26-01B、2602
注册资本 174,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年2月21日
营业期限 2013年2月2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14.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
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
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
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招商财富提供的《关于核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27号)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招商财富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
《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3年11月)》以及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公
募基金管理人名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于上
述及招商财富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招商财富系基金管理
公司的子公司。鑫彩1号资管计划系由招商财富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
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商财富的承诺,鑫彩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
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2.14.3 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财富代表鑫彩1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
协议及出具的承诺,招商财富代表鑫彩1号资管计划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
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14.4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招商财富代表鑫彩1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
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鑫彩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
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5 招商财富(代表招银基础设施6号资管计划)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财富”)拟以其管理的“招商财富-招银
基础设施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招银基础设施6号资管计划”)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
2.15.1 基本情况
根据招商财富提供的招银基础设施6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
及相关文件并登录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
行查询,招银基础设施6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7479
管理人名称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8月2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招商财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进行查询,招商财富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62724274L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张倩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3号前海卓越金融中心3号楼L26-01B、2602
注册资本 174,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年2月21日
营业期限 2013年2月2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15.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
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
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
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招商财富提供的《关于核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27号)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招商财富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
《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3年11月)》以及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公
募基金管理人名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于上
述及招商财富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招商财富系基金管理
公司的子公司。招银基础设施6号资管计划系由招商财富担任计划管理人
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商财富的承诺,招银基础设施6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
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
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
的条件。
2.15.3 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财富代表招银基础设施6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
资者配售协议及出具的承诺,招商财富代表招银基础设施6号资管计划保
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
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15.4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招商财富代表招银基础设施6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
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招银基础设施6号资管计划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
性情形。
2.16 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1号信托计划)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信信托”)拟以其管理的“建信信托-睿驰组合
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睿驰组合1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16.1 基本情况
根据建信信托提供的睿驰组合1号信托计划《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及相关文件,睿驰组合1号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建信信托-睿驰组合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编码 ZXD32J202310010043334
管理人名称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12月11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建信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进行查询,建信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7568377241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 王宝魁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九狮桥街45号兴泰大厦
注册资本 1,0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3年12月31日
营业期限 2003年12月3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16.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
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
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
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建信信托持有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简称
“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于
2021年7月22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34H211000001的《金融许可证》,
建信信托为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睿驰组合1号信托计划系由建信信托担
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已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初始登记的信托
产品,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专业
机构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
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建信信托的承诺,睿驰组合1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
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
件。
2.16.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1号信托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
配售协议及出具的承诺,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1号信托计划保证并承诺
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
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16.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1号信托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
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睿驰组合1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
形。
2.17 陕国投(代表金玉93号信托计划)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陕国投”)拟以其管理的“陕国投·金玉93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金玉93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
2.17.1 基本情况
根据陕国投提供的金玉93号信托计划《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
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及相关文件,金玉93号信托计划的
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陕国投·金玉93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编码 ZXD33S202312010043693
管理人名称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4年1月10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陕国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进行查询,陕国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220530273T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姚卫东
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
注册资本 511,397.035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85年1月5日
营业期限 1985年1月5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
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17.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
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
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
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陕国投持有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简称“中
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于2021
年7月7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68H261010001的《金融许可证》,陕国
投为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玉93号信托计划系由陕国投担任计划管理人
设立并已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初始登记的信托产品,属于符
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
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陕国投的承诺,金玉93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
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2.17.3 限售期安排
根据陕国投代表金玉93号信托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
协议及出具的承诺,陕国投代表金玉93号信托计划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
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17.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陕国投(代表金玉93号信托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
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金玉93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
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8 浙商银行(代表涌益丰利尊享1号理财产品)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银行”)拟以其管理的“浙商银行2023年涌
益丰利尊享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简称“涌益丰利尊享1号理财产品”)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
2.18.1 基本情况
根据浙商银行提供的涌益丰利尊享1号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登记通知
书》及相关文件,涌益丰利尊享1号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浙商银行2023年涌益丰利尊享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编码 C1031623A000097
管理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12月20日
根据管理人浙商银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进行查询,浙商银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61336668H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注册资本 2,126,869.677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3年4月16日
营业期限 1993年4月1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经营金融业务(范围详见中国银监会的批文)。
2.18.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
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
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
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浙商银行持有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
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6月21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
B0010H133010001的《金融许可证》,浙商银行为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涌益丰利尊享1号理财产品系由浙商银行担任管理人设立并已在全国银行
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完成登记的理财产品,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浙商银行的承诺,涌益丰利尊享1号理财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
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
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
的条件。
2.18.3 限售期安排
根据浙商银行代表涌益丰利尊享1号理财产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
资者配售协议及出具的承诺,浙商银行代表涌益丰利尊享1号理财产品保
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
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18.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浙商银行(代表涌益丰利尊享1号理财产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
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涌益丰利尊享1号理财产品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
2.19 招商信诺寿险
2.19.1 基本情况
根据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招商信诺寿险”)现行有效的营
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招商信诺寿险的基本
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710931571W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 王小青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102号
注册资本 28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3年8月4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经营范围 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
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19.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
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
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
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
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招商信诺寿险持有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简
称“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于2022年4月11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54的《保险许可证》,招商信
诺寿险为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
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
资格。
根据招商信诺寿险的承诺,招商信诺寿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
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2.19.3 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信诺寿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
承诺,招商信诺寿险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19.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招商信诺寿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
承诺及确认,招商信诺寿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
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0 中国人寿
2.20.1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
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中国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0000071092841XX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 白涛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注册资本 2,826,470.5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3年6月30日
营业期限 2003年6月30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20.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
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
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
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
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人寿持有的由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12月7日核发的机构编码
为000005的《保险许可证》,中国人寿为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符合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国人寿的承诺,中国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
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2.20.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国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
中国人寿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
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20.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中国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
及确认,中国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1 新华人寿
2.21.1 基本情况
根据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人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
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新华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238753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住所 北京市延庆区湖南东路16号(中关村延庆园)
注册资本 311,954.66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6年9月28日
营业期限 1996年9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包托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保险咨询;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21.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
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
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
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
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新华人寿持有的由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8月20日核发的机构编码
为000019的《保险许可证》,新华人寿为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符合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新华人寿的承诺,新华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
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2.21.3 限售期安排
根据新华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
新华人寿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
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21.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新华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
及确认,新华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2 国寿瑞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国寿瑞驰基础
设施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国寿瑞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为国寿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国
寿资本”)。
2.22.1 基本情况
根据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行有效
的营业执照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登录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
系统进行查询,国寿瑞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编号 SACY60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11月7日
根据国寿瑞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国寿资本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国寿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100022725R
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33992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刘晖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2号B座10层12-1001内1001、1002、1003、1004、1008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5年11月2日
营业期限 1995年11月2日至2045年11月1日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22.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
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
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
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国寿瑞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登录
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国寿瑞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系经
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寿瑞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承诺,国寿瑞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具备
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
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2.22.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寿瑞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
及出具的承诺,国寿瑞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22.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国寿瑞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
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国寿瑞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3 兴业国信
2.23.1 基本情况
根据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兴业国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
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兴业国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067753306M
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01644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林舒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2幢430室
注册资本 34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年4月23日
营业期限 2013年4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资产管理,股权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顾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23.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
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
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
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兴业国信提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并登录基金业协会私募
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兴业国信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
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
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兴业国信的承诺,兴业国信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
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2.23.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兴业国信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出具的承诺,兴
业国信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
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23.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兴业国信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
及确认,兴业国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4 建信北京
2.24.1 基本情况
根据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信北京”)现行有
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建信北京的基
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5731965494
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01087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王业强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3层3B8
注册资本 308,5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1年3月24日
营业期限 2011年3月24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资产管理;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
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24.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
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
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
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建信北京提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并登录基金业协会私募
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建信北京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
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
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建信北京的承诺,建信北京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
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2.24.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建信北京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出具的承诺,建
信北京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
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24.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建信北京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
及确认,建信北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5 国新投资
2.25.1 基本情况
根据国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国新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国新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MA002JNW8H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柯珂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恩菲科技大厦B座5层558室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年12月16日
营业期限 2015年12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25.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
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
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国新投资提供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投资经历说明等相关资料,国
新投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据此,国新投资系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
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2.25.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新投资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
国新投资与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
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25.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国新投资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
及确认,国新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6 上海家树
2.26.1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家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家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
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上海家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家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729363359N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邹银寿
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2638弄333号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1年7月25日
营业期限 2001年7月25日至2051年7月24日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电气安装服务;施工专业作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筑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26.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
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
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上海家树提供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投资经历说明等相关资料,上
海家树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据此,上海家树系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
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2.26.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上海家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
上海家树与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
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26.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上海家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
及确认,上海家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7 中远汇丽
2.27.1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简称“中远汇丽”)现行有效的营
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中远汇丽的基本情况
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0133292019T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傅羽戈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斜土东路128号一层098室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4年7月1日
营业期限 1994年7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工程管理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27.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
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
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远汇丽提供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投资经历说明等相关资料,中
远汇丽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据此,中远汇丽系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
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2.27.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远汇丽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
中远汇丽与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
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27.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中远汇丽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
及确认,中远汇丽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8 宏源汇智
2.28.1 基本情况
根据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宏源汇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宏源汇智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593896534X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徐亮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4房间(3号楼104房间)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年3月27日
营业期限 2012年3月2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28.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
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
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投资经历说明等相关资料,宏
源汇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据此,宏源汇智系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
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2.28.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宏源汇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
宏源汇智与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
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28.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宏源汇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
及确认,宏源汇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律师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1.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 华润商业资产、华润信托、中信证券、光证资管(代表诚享7号资管计划)、光
证资管(代表丰合2号资管计划)、创金合信基金(代表长风1号资管计划)、兴瀚资
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4号资管计划)、华夏基金
(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建信基金
(代表安享1号资管计划)、建信基金(代表专享日盈2号资管计划)、建信资本(代
表锦绣8号资管计划)、招商财富(代表鑫彩1号资管计划)、招商财富(代表招银基
础设施6号资管计划)、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1号信托计划)、陕国投(代表金玉
93号信托计划)、浙商银行(代表涌益丰利尊享1号理财产品)、招商信诺寿险、中国
人寿、新华人寿、国寿瑞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兴业国信、建信北京、国新投资、上海
家树、中远汇丽、宏源汇智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华润商业资产、华润信托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
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
的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光证资管(代表诚享7号资管计划)、光证资管(代表丰合2
号资管计划)、创金合信基金(代表长风1号资管计划)、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
资管计划)、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4号资管计划)、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
资管计划)、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建信基金(代表安享1号资管
计划)、建信基金(代表专享日盈2号资管计划)、建信资本(代表锦绣8号资管计划)、
招商财富(代表鑫彩1号资管计划)、招商财富(代表招银基础设施6号资管计划)、
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1号信托计划)、陕国投(代表金玉93号信托计划)、浙商
银行(代表涌益丰利尊享1号理财产品)、招商信诺寿险、中国人寿、新华人寿、国寿
瑞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兴业国信、建信北京、国新投资、上海家树、中远汇丽、宏源
汇智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
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
定;
4.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
形。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华夏基金和中信证券认为:
1.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 华润商业资产、华润信托、中信证券、光证资管(代表诚享7号资管计划)、光
证资管(代表丰合2号资管计划)、创金合信基金(代表长风1号资管计划)、兴瀚资
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4号资管计划)、华夏基金
(代表君龙人寿6号资管计划)、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建信基金
(代表安享1号资管计划)、建信基金(代表专享日盈2号资管计划)、建信资本(代
表锦绣8号资管计划)、招商财富(代表鑫彩1号资管计划)、招商财富(代表招银基
础设施6号资管计划)、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1号信托计划)、陕国投(代表金玉
93号信托计划)、浙商银行(代表涌益丰利尊享1号理财产品)、招商信诺寿险、中国
人寿、新华人寿、国寿瑞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兴业国信、建信北京、国新投资、上海
家树、中远汇丽、宏源汇智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华润商业资产、华润信托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
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
的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光证资管(代表诚享7号资管计划)、光证资管(代表丰合2
号资管计划)、创金合信基金(代表长风1号资管计划)、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
资管计划)、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4号资管计划)、华夏基金(代表君龙人寿6号
资管计划)、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3号资管计划)、建信基金(代表安享1号资管
计划)、建信基金(代表专享日盈2号资管计划)、建信资本(代表锦绣8号资管计划)、
招商财富(代表鑫彩1号资管计划)、招商财富(代表招银基础设施6号资管计划)、
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1号信托计划)、陕国投(代表金玉93号信托计划)、浙商
银行(代表涌益丰利尊享1号理财产品)、招商信诺寿险、中国人寿、新华人寿、国寿
瑞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兴业国信、建信北京、国新投资、上海家树、中远汇丽、宏源
汇智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
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
定;
4.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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