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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印力消费基础设施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
本基金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售。
基金管理人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
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发售业务(试行)》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禁
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报告。
为出具本核查报告,战略投资者已承诺:其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
金管理人及其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
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
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
用指引第 2 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指引》”)、《证券期货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战略投
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聘请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
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
的核查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
报告说明如下。
2
一、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方案
本基金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相关方案如下:
(一)参与对象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发售指引》及《中金印力消费基础设施封闭式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金印力消费基础设
施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中
金印力消费基础设施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以下简称
“《询价公告》”):
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
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1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
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
期投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
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
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
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
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
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
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
1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构投资者:(一)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
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
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3
值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次发售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综合考虑
投资者资质、市场情况等确定。根据基金管理人事先与各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中
金印力消费基础设施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下简
称“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名称、类别、承诺认购份
额及限售期安排如下。
序
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简称 类别
承诺认购
份额占基
金份额发
售总量的
比例
限售期
1 印力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印力商置 原始权益人 33.000%
60 个月
/36 个月
2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深铁集团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29.750% 12 个月
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9.500% 12 个月
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2.980% 12 个月
5 北京首源投资有限公司 首源投资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2.975% 12 个月
6
大家资产厚坤 13 号集合资产管理
产品 厚坤 13 号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2.975% 12 个月
7 深圳市龙华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龙华资本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487% 12 个月
8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财富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0.890% 12 个月
注 1:印力商置承诺认购份额占发售总量 20%部分的限售期为 60 个月,超过 20%部分的限售期为
36 个月;
注 2:上表中承诺认购份额为战略投资者与本基金管理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份
额,战略投资者应当缴纳的认购款项总额将按照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认购价格计算。
(二)配售数量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0 亿份。本基金初始战略配售发
售份额为 83,557.00 万份,为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83.557%。
本基金原始权益人印力商置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 33,000.00 万份,占发售份额
总量的比例为 33.00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0%持有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不
少于 60 个月,超过 20%部分持有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除原始权益
4
人外,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 50,557.00 万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
的 50.557%。
最终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与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的差额(如有)将根据回拨机
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
的战略投资者名称、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综上,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
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
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二、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对象
(一)印力商置
1、基本情况
根据印力商置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印力商置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印力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48870399Q
法定代表人 丁力业
注册资本 105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3 年 4 月 11 日
营业期限 自 2003 年 4 月 11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 69 号深国投广场 2 号楼 1201 室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自有物业出租;商业信息咨询;从事货物、技术进出
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
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
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
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
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不得
5
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
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家
具及家居用品、家用电器、数码产品及其配件、照相器材、厨房用具、
纺织品、针织品、服装鞋帽及箱包、化妆品、护肤品、个人护理用品、
卫生用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文化用品、玩具、日用百货、
汽车零配件、汽车装潢用品、珠宝首饰、金银饰品、工艺美术品(象牙
及其制品除外)、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建筑装潢材料、花卉、宠物用
品、园艺及烧烤用品的批发和销售;保健用品、初级农产品的销售。(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
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深国投广场机动车辆停放业务;增值电
信业务;保健食品、食品、饮料、酒、农副食品的批发和销售;预包装
食品、散装食品、冷藏冷冻食品、婴儿配方奶粉的批发和销售。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印力商置为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具有参与本次发售战略
配售的资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
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印力商置出具的承诺函,印力商置拟认购基金份额占基金
份额发售总量的 33.00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
于 60 个月,超过 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
不允许质押。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印力商置出具的承诺函,印力商置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
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
6
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深铁集团
1、基本情况
根据深铁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深铁集团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08437873H
法定代表人 辛杰
注册资本 4662216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8 年 7 月 31 日
营业期限 自 1998 年 7 月 31 日至 2067 年 7 月 31 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 1016 号地铁大厦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地铁、轻轨交通项目的建设经营、开发和综合利用;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
专控、专卖商品);经营广告业务;自有物业管理;轨道交通相关业务咨
询及教育培训。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深铁集团提供的财务资料、相关投资经历证明材料及书面说明,深铁集团
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深铁集团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
7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深铁集团出具的承诺函,深铁集团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第十八条有关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深铁集团出具的承诺函,深铁集团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
资者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
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
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
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中国人寿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人寿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国人寿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0000071092841XX
法定代表人 白涛
注册资本 2826470.5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自 2003 年 6 月 30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8
经营范围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
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各类
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国家保险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人寿现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流水号:00000098),为经有关金融监
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国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国人寿出具的承诺函,中国人寿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第十八条有关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国人寿出具的承诺函,中国人寿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
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
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9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中信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信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017814402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5 年 10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自 1995 年 10 月 25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
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
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
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
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1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
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10
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第十八条有关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
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
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首源投资
1、基本情况
根据首源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首源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首源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7MA01DU5Q5T
法定代表人 孟子扬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8 年 8 月 2 日
营业期限 自 2018 年 8 月 2 日至 2033 年 8 月 1 日
11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10 号楼 7 层 704 室
经营范围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
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
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
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
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
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
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
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
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
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其母公
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首源投资提供的财务资料、相关投资经历证明材料及书面说明,首源投资
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首源投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首源投资出具的承诺函,首源投资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第十八条有关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12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首源投资出具的承诺函,首源投资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
资者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
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
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
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厚坤 13 号
1、基本情况
根据厚坤 13 号的管理人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家资产”)
提 供 的 《 大 家 资 产 厚 坤 13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
ZG-CP-TZ-06-2024-039)、《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代码预分配通知书》以及中保
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屏等资料,厚坤 13 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大家资产厚坤13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产品代码 11920680058
产品类别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产品管理人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大家资产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
大家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57693819XU
法定代表人 何肖锋
注册资本 60000 万人民币
13
成立日期 2011 年 5 月 20 日
营业期限 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96 号 3 层 B303
经营范围
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
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
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企业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大家资产现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核发的《保险许可
证》(流水号:00000176),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管理的
厚坤 13 号系经相应登记的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厚坤 13 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厚坤 13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大家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厚坤 13 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第十八条有关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大家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厚坤 13 号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
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
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
14
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
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龙华资本
1、基本情况
根据龙华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龙华资本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龙华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GUCP0L
法定代表人 李瀛
注册资本 35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0 年 11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自 2020 年 11 月 26 日至 2070 年 11 月 25 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行政服务办公区 15 楼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
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
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
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龙华资本提供的财务资料、相关投资经历证明材料及书面说明,龙华资本
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龙华资本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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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龙华资本出具的承诺函,龙华资本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第十八条有关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龙华资本出具的承诺函,龙华资本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
资者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
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
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
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八)中金财富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财富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
信息,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财富证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9891627F
法定代表人 高涛
注册资本 8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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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 自 2005 年 9 月 28 日至 2055 年 9 月 28 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
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
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
产品。
2、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财富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
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4595),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金财富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
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
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金财富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证券获得本次配售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
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金财富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证券所认购资金均
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
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
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
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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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以及《发售指引》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的
相关规定,且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四、基金管理人核查结论
综上,基金管理人经核查后认为:
1、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
准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2、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
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3、基金管理人向本次发售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
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第三十条 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
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
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
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