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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5年1月24日
公告日期:2025年1月21日
2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10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11
六、基金合同摘要................................................................................................... 20
七、基金财务状况................................................................................................... 20
八、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基金投资组合........................................... 21
九、重大事件揭示................................................................................................... 22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22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22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23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24
3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易方达华威农贸市场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
“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等规定编制,易方
达华威农贸市场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
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于2024年12月25日披露于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efunds.com.cn)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易方达华威
农贸市场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和《易方达华威农贸市场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
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易方达华威农贸市场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易方达华威农贸市场REIT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易方达华威市场REIT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80605
5.基金份额总额:500,000,000.00份
6.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
回等业务。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除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限售的基金份额外,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场内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场外份额可在基金通平台转让或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
后,再上市交易。具体可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则办理。
7.存续期间:除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延长存续期限或提前终止外,本基金存续期
(即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2年,本基金在此期间内封闭运作并在符合规
4
定的情形下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存续期限届满后,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
金可延长存续期限,否则,本基金将终止运作并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1月17日,本次上市交易无限售期安排的份额为
123,130,829份,本次上市交易有限售期安排的份额为206,600,000份。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
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2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
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1月24日
1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推荐人:无
14.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消费类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并持有其全部份额,本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
最终取得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由于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等的投资标的存在明显差异,故本基金与上述类型基金有不
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础设施基金相关风险:集中投资风险、基金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发售失
败风险、中止发售风险、停牌或终止上市风险、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基金份额交易
价格折溢价风险、本基金整体架构所涉及的风险、潜在利益冲突风险、原始权益人或其同
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份额比例较高可能导致的风险、对外借款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
基金净值无法反映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允价值的风险、新种类基金收益不达预期风险等。
2.基础设施项目相关风险:基础设施项目所在行业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土
地使用权续期安排不确定性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土地政策调整和征收征用风险、基础设施
项目转让限制的风险、重要现金流提供方风险、基础设施项目6号楼冷库投入运营时间较短
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处置价格及处置时间不确定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及预测偏差可
能导致的投资风险、股东借款带来的现金流波动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评估值风险、基础设
施项目权利负担无法如期解除的风险、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给基础设施项目造成的风险等。
3.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
险、专项计划运作风险和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风
险、专项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人等机构尽职履约风险等。
5
4.其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外部管理机构尽责履约风险、项目公司人员尽责
履约风险、政策与法律风险、税收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
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基础设施项目在评估、现金流测算等过程中,使用了较多的假设前提,这些假设前提
在未来是否能够实现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对这些假设前提进行审慎判断。
(三)基础设施基金认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基础设施基金所投资专项计划投
资基础资产的情况
本基金已认购“易方达华威农贸市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
全部份额。专项计划管理人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专项计划已取得福州易威农产品
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PV公司”)全部股权。SPV公司已取得福州华威智慧农产品
有限公司(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有关权属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已完成。本基金所投资的专
项计划已合法拥有基础设施资产。
本基金的基础设施项目为华威西营里农产品交易中心,华威西营里农产品交易中心是
福州市区内重要的农产品采购流通节点和保供单位,位列国家商务部127家重点联系市场之
一,荣获“全国诚信示范市场”“福建省诚信示范市场”“福建省市场保供示范单位”
“福州市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和“福州市工人先锋号”等多项荣誉。华威西营里农产品交
易中心交易品类涵盖水产品、冻品、干货/调味品、肉禽、蔬果、冷库(冷链仓储区)、仓
储、海鲜美食体验、电商直播等,品类齐全、零批兼营,是福州市唯一一家满足城市一站
式购齐功能、具备显著二级农产品批发市场特征的项目。华威西营里农产品交易中心毗邻
二环、三环以及福州南高速,紧邻5号地铁线“台屿站”,属于福州市奥体商圈,交通区位
优势突出,地处福州核心消费市场的同时,可通过便捷的交通网络快速将商品和服务辐射
到区域周边城市,车程25公里半径可覆盖福州城市五区主要消费聚集区,50公里半径可覆
盖85%以上的福州常住人口。华威西营里农产品交易中心充分发挥了区位交通优势,承担
起了福州市农产品城区分销的职能。
基础设施项目包括1号楼、2号楼、3号楼、5号楼及新建的6号楼、7号楼 ,总建筑面积
为98,925.84平方米,可租赁面积75,415.11平方米。华威西营里农产品交易中心于2013年12
月开始运营,截至2024年6月30日,项目公司已运营基础设施项目超10年。基础设施资产收
入来源主要为租金物业收入、停车费收入和广告费收入;主要成本包括管理服务费、人员
工资、财产保险费等。
关于基础设施项目详细情况可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章节。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6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2024年12月24日证监许可
〔2024〕1897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
回等业务。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除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限售的基金份额外,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场内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场外份额可在基金通平台转让或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
后,再上市交易。具体可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则办理。
3.基金合同期限:除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延长存续期限或提前终止外,本基金存续
期(即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2年,本基金在此期间内封闭运作并在符合
规定的情形下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存续期限届满后,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
基金可延长存续期限,否则,本基金将终止运作并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发售日期及发售期限: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7日。其中,公众投资者的募集期
为2025年1月6日,共1个工作日;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的募集期为2025年1月6日至2025
年1月7日,共2个工作日。
5.发售价格:3.027元/份。
6.发售方式:本基金本次发售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
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发售机构
战略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进行认购,网下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进行认购,公众投资者通过场内、场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
(1)场外直销销售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
(2)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
如下: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
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
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
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投证券、国新证券、
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
华源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
7
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
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
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
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
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
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交所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管理人不就此事
项进行公告。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513,499,997.12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3,295,272.73元。募集资
金已于2025年1月10日(含)及之前划入本基金托管专户,具体为:2025年1月9日划付公众
投资者场内认购款,2025年1月10日划付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款、战略投资者和网下投资者
认购款。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不
折算为基金份额。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易方达华威农贸市场封闭
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
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5年1月13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1月13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 5.00亿份。
13.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战
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
截至2025年1月7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的30家战略投资者皆已根据战略配
售协议,按照网下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的基金份额并全额缴纳认购款,对应的
有效认购基金份额数量为3.766亿份,占基金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75.32%。
13.1.战略投资者获配情况如下:
序
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获配数量
(万份)
占募集总份额
比例
限售期(自基金上
市之日起)(月)
(一)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1 福建华威农商(集团)有限公司 17,000 34.000% 120
(二)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
福建省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金投金
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604 3.208% 12
8
13.2.本基金的战略配售投资者,其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已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
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的要求办理完成限售业务,具体如下:
2 福州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62 1.924% 12
3 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604 3.208% 12
4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一兴业信托·安享增利3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20 0.640% 12
5
圆信永丰基金-厦门信托-金圆瑞盈1号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圆信永丰金圆瑞盈1号FOF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
2,709 5.418% 12
6
工银瑞信投资-工商银行-工银瑞投-工银理财
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20 0.640% 12
7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信托·工银理
财基础设施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20 0.640% 12
8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信托·工银理
财基础设施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20 0.640% 12
9 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行专户四 962 1.924% 12
1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05L-FH002沪
641 1.282% 12
11 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 1,283 2.566% 12
12 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 320 0.640% 12
13 大家资产-招商银行-大家资产厚坤27号集合资
产管理产品 160 0.320% 12
14 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320 0.640% 12
15
华金证券-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
券东吴人寿15号基础设施基金策略FOF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
641 1.282% 12
16
中信证券-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
产品-中信证券财信人寿睿驰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
641 1.282% 12
1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604 3.208% 12
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62 1.924% 12
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62 1.924% 12
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41 1.282% 12
21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641 1.282% 12
2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320 0.640% 12
2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62 1.924% 12
24 嘉实基金-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
统产品-嘉实基金宝睿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60 0.320% 12
25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0 0.320% 12
26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交银国信·永权红利1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60 0.320% 12
27 易方达资产-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易方达资产
京华睿选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641 1.282% 12
28 上海睿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睿投久远1号基
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70 0.340% 12
29 上海睿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睿投恒传1号基
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50 0.300% 12
9
(1)场内份额限售
序号 证券账户名称 限售份额总量(万份) 限售期(月)
1
福建省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建
省金投金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604 12
2 福州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62 12
3 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604 12
4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一兴业信托·安享
增利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20 12
5
圆信永丰基金-厦门信托-金圆瑞盈1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圆信永丰金圆瑞盈1
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709 12
6
工银瑞信投资-工商银行-工银瑞投-工
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20 12
7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信托
·工银理财基础设施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
320 12
8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信托
·工银理财基础设施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
320 12
9
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行专户
四 962 12
1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
分红-005L-FH002沪 641 12
11 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 1,283 12
12 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 320 12
13
大家资产-招商银行-大家资产厚坤27号
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160 12
14 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320 12
15
华金证券-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金证券东吴人寿15号基础设施基金策略
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641 12
16
中信证券-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分红产品-中信证券财信人寿睿驰1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641 12
1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604 12
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62 12
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62 12
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41 12
21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641 12
2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320 12
2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62 12
24
嘉实基金-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传统产品-嘉实基金宝睿5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
160 12
25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0 12
10
26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交银国信·永权
红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60 12
27 易方达资产-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易方
达资产京华睿选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641 12
28 上海睿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睿投久
远1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70 12
29 上海睿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睿投恒
传1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50 12
注:上述份额限售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
(2)场外份额锁定
序号 战略配售投资者名称 限售份额总量(万份) 限售期(月)
1 福建华威农商(集团)有限公司 17,000 120
注:上述份额限售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5〕5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1月24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易方达华威市场REIT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80605
6.截至2025年1月17日(上市日前5个交易日),本次上市交易无限售安排的份额为
123,130,829份,有限售安排的份额为206,600,000份,有限售安排的份额解除限售后可上
市流通。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场内(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
自2025年1月24日起,本基金开通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业务,场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该平台转让其场外基金份额。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
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2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
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1月17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4,817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3,745.02份。其中,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4,729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2,386.50份,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88户,平
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934,876.94份。
11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1月17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
486,305,592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7.26%(机构投资者持有场内份额为316,054,799份,占
场内基金总份额的95.85%;机构投资者持有场外份额为170,250,793份,占场外基金总份额
的99.99%);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13,694,408份,占基金总份额的2.74%
(个人投资者持有场内份额为13,676,03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4.15%;个人投资者持有
场外份额为18,378份,占场外基金总份额的0.01%)。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1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为728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0.0001%。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
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
量区间为0。
(三)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1月17日,本基金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
下: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场内总份
额比例
1
圆信永丰基金-厦门信托-金圆瑞盈1号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圆信永丰金圆瑞盈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
27,090,000 8.22%
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6,851,644 5.11%
3 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6,040,000 4.86%
4
福建省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金投金
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6,040,000 4.86%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698,323 4.15%
6 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 12,830,000 3.89%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460,782 3.78%
8 福州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620,000 2.92%
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620,000 2.92%
10 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行专户四 9,620,000 2.92%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12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总经理:刘晓艳;执行总经理:吴欣荣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440000727878666D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计 100%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与人员情况
自成立以来,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建立组织机构
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并且根据业务发展变化,公司设置并适时调整内部组织架构。
目前,公司内部组织架构主要分为投资条线、市场条线、基础设施条线和投资顾问条
线。其中,投资条线包括主动权益板块、指数投资板块、量化投资板块、固定收益板块、
国际投资板块、多资产投资板块、FOF投资板块、另类投资板块,各业务板块下设相应职能
部门,负责按各自专业分工开展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工作。市场条线包括零
售服务板块、一般机构板块、养老金板块和海外机构板块,各业务板块下设相应职能部门,
负责按各自所服务的客户群体开展营销推广和客户服务等工作。基础设施条线包括金融科
技板块、合规与风控板块、数据治理与服务板块、发展研究板块、产品与发展板块、基金
运营板块和公司运营板块,各业务板块下设相应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金融科技、
合规与风控、数据治理与服务、发展研究、产品研究与宣传策划、基金核算与登记结算、
财务行政与人力党群等工作。投资顾问条线下设相应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投资顾问业务。
13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合理的人员配置,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发展,截至
2024年12月底,公司硕士及以上人数占全体员工人数比例超过80%,形成了一支高素质、专
业化的人才队伍。
4.信息披露负责人:王玉
电话:020-85102688
5.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文批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易方
达”)成立于2001年4月17日,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易方达拥有公募、社保、基
本养老保险、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投资顾问等在内的多类业务资格,在主动
权益、指数投资、债券、多资产、另类资产等领域全面布局,为境内外客户提供资产管理
解决方案。
6.本基金基金经理
戴旭先生,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曾任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经理、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基础设施投资部高级经理。戴旭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华威农贸市场REIT 2025-01-13 -
焦瑞鹏先生,工程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曾任杭州龙宇置业有限公司商业运营部运营主管、商业运营部招商主管、商业运营部投资
拓展经理、物流产城部招商运营高级经理,杭州润地亚运村开发有限公司产品部高级经理、
产品部资深经理。焦瑞鹏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华威农贸市场REIT 2025-01-13 -
雷昀先生,法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曾任中联前源不动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动产金融部高级经理、国际业务部高级经理,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雷昀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华威农贸市场REIT 2025-01-13 -
上述3位基金经理均满足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或投资管理经验要求。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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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刘彤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郭明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2.主要人员情况
廖林,中国工商银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自2024年2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董事长、执行
董事,2020年7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执行董事,2019年11月起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副
行长兼任首席风险官,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1989年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曾任中国
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副行长,宁夏分行行长,湖北分行行长,北京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
首席风险官、副行长兼任首席风险官。毕业于广西农业大学,获西南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
学位,高级经济师。
段红涛,副行长,分管资产托管业务。自2023年3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加入中
国工商银行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长江支行行长、省分行合规部总经理、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青岛市分行行长,山东省分行行长,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获管理学博士学位,正高级经济师。
3.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主要人员情况
刘彤,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具有29年金融从业经历,先后在工商银行北京分行、
总行资产托管部和养老金业务部工作,2014年9月任总行养老金业务部副总经理,2018年12
月起主持养老金业务部工作,2020年7月任养老金业务部总经理;2021年6月任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其中10年专职负责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工作,在资产托管、养老金业务领域经营管
理、制度建设、营销服务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对资产托管、风
险管理、年金计划建立和年金基金管理有着深入的研究,参与了大量的法规起草、修改工
作,直接参与为电力、烟草、铁路等行业性大客户提供年金咨询、培训和年金方案设计等
工作,在大型企业建立和实施年金制度方面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卢佳,总行资产托管部营运一处处长,具有17年托管服务经验,自2005年4月任职于工
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先后任委托二处高级经理,内控与交易监督处高级经理,信息与
增值服务处副处长,营运一处副处长、处长。在托管业务指令处理、证券结算、交易监督、
信息服务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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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正,总行资产托管部营运二处资深经理,具有20年托管服务经验,自2004年10月任
职于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先后任营运三处高级经理、副处长、资深经理、营运二处
资深经理,在托管业务指令处理、参数数据、证券结算、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托管营运
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王娟,总行资产托管部营运三处高级经理,具有13年托管服务经验,自2011年6月任职
于总行资产托管部,在公募基金、企业年金、保险产品的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托管营运
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
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4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4 2只。自
2003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
媒体评选的10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
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5.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是首批试点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截至2024年12月,共托管
广州交投广河高速REIT、华夏合肥高新REIT、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REIT、易方达深高
速公路REIT、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REIT、华安百联消费REIT、银华绍兴原水水利REIT等7
单公募REITs项目,合计发行规模256亿元,托管项目数量和发行规模均排名市场第二位。
中国工商银行是最早参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托管机构,自2005年首批参与试点以
来,累计托管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174单,积累了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是目前市场上合作
机构最广泛、托管基础资产类型最全面的托管机构。
6.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准则
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
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16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效
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
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
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
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认可。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资产托
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重
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
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
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
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成本实
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作为
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
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
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
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17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期或不
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
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
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
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
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
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
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
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
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
智能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
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
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
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
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
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效
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
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
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
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
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
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7.托管人的内部托管流程
(1)清算、交割事宜的流程
18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以电子指令直连方式向工商银行发出,工商银行收到指令后立即执
行,管理人可在系统中查询指令执行进度和账户资金变动情况。管理人也可以采用加密传
真方式或专属邮件方式作为指令应急备份渠道。工商银行在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将
检查划款指令各项要素是否齐全且准确无误,检查划款指令所涉投资交易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与基金合同约定,如发现问题,会立即通知管理人。若检查无误,工商银行按照划款指
令的要求实时办理。工商银行将及时检查托管资产头寸使用情况,发现资金头寸不足以执
行划款指令时,将及时通知管理人。
工商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电子联行系统、SWIFT系统以及工商银行自主开发的清算
端等清算系统进行日常划款操作。对于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的资金清算业
务,工商银行及时通过全行清算系统、上海PROP、深圳D-COM、北京CCNET交收业务终端完
成资金交收。
工商银行收到管理人发送的银行间债券成交单及有效指令后,通过中央国债和上海清
算所综合业务系统完成银行间债券交易的后台确认及资金清算。
工商银行日间负责查看上海PROP、深圳D-COM、北京CCNET,核对当日备付金余额,跟
踪新股申购资金到账情况,并与各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工商银行划款采用经办、复核、审核三级授权制,以确保托管资金清算的安全性和可
靠性。
日终,工商银行进行日终资金对账工作,确保管理人托管资金账户余额与主机实际余
额一致。
(2)权属证书保管
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明确需移交工商银行保管的基础设施项目权属证书及相关
文件清单,并对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验证后,将原件移交工商银行
保管,具体交接程序由管理人与工商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3)核算、估值事宜的流程
工商银行通过制度、系统和考核三方面措施对托管资产核算业务流程和结果进行管控。
制度方面,工商银行制定了《资产托管业务会计核算操作规程》,对托管资产估值核算业
务及信息披露质量和时效做出了明确要求依据合规的估值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托管组合所持有的各项资产(包括股票、债券、银行
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及各项负债进行会计核算,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1)建账与核算
托管人、管理人各自以托管产品为会计主体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托管协议》项
下投资运作的全套账册。
2)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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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和管理人应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每个估值日核对基金资产净值,保证账账相符、
账实相符。对于估值日(T日)核对结果,托管人于估值日后第一个工作日(T+1日)16:30
之前与管理人核对。如有不符,双方应及时联系查找原因直至核对一致。对于保存在保管
箱的实物资产,托管人每个季度进行账实核对。在核对中,若核对无误,管理人应及时向
托管人确认;若出现问题,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后,进行调整。
托管人与管理人数据传输方式。管理人与托管人同时进行会计核算估值后,按照对账
制度,双方可以采用电子对账系统、录音电话等方式交换信息进行核对,以保证传递数据
的安全和保密。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础设施项目
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可供分配金额的计算、基金投资运作、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
础设施基金指引》《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金托管人应当监督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
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
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进行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
险;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
(三)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林亚小
联系人:赵雅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20
传真:010-85188298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1月17日,本基金的个别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2025年1月17日
资产:
货币资金 3,350,054.86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衍生金融资产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债权投资 -
其他债权投资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清算款 -
应收利息 -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长期股权投资 1,513,490,000.00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1,516,840,054.8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25 年 1 月 17 日
负债:
短期借款 -
衍生金融负债 -
21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应付托管费 -
应付投资顾问费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2,832.85
负债合计 2,832.85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513,499,997.12
资本公积 -
其他综合收益 -
未分配利润 3,337,224.89
所有者权益合计 1,516,837,222.0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516,840,054.86
注:截至2025年1月17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500,000,000.00份。
八、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1月17日(本基金合同自2025年1月13日起生效,本
报告期即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1月17日),本基金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投资
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1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3 货币资金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350,054.86
4 其他资产 -
5 合计 3,350,054.86
(二)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22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四)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五)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六)报告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其他资产。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25年1月14日发布《易方达华威农贸市场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二)2025年1月14日发布《易方达华威农贸市场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限售公告》。
(三)2025年1月16日发布《易方达华威农贸市场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关于
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完成权属变更登记的公告》。
(四)2025年1月17日发布《易方达华威农贸市场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开通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24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特定比例时,按照规定履行份额权益变动相应的程序或
者义务;
25
(10)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50%时,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按照规定履
行基础设施基金收购的程序或者义务;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自拥有基金份额时即视为对如下事项约定的承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10%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
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通知本基金管理人,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基
金的份额,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10%后,其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
应当依照上述第(1)点进行通知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
买卖本基金的份额,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在拥有基金份额时即视为作出承诺:若违反上述第(1)(
2)条规定买入在本基金中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
部分的基金份额不行使表决权。
4、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的义务:
(1)不得侵占、损害基础设施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
(2)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履行
职责;
(3)确保基础设施项目真实、合法,确保向基金管理人等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及时移交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关印章证照
、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和运营档案资料等;
(5)主要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
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购回全部基金份额或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
(6)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按照有关规定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26
(4)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销售基金份额;
(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相关投资标的行使相关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a)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决定延长
专项计划期限或提前终止专项计划、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法律文件重要内容;
(b)SPV股东和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择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
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
(13)除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情形外决定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基
金净资产20%及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出售事项;
(14)制订、决定、实施及调整本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
(15)决定调整外部管理机构的报酬标准;
(16)决定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超过本基金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1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基金债务
杠杆方案的设置;
(1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依照法律法规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财务顾问
、评估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20)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运营管理职责,或委托外部管理机构管理基础
设施项目的,派员负责项目公司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外部管理机构履职情况,基金管理
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21)发生外部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的,解聘外部管理机构;
(22)更换外部管理机构时,提名或根据基金合同约定选聘新的外部管理机构;
27
(2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非交易过户等业
务规则;
(24)对潜在投资标的开展投资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将相关议
题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并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基金扩募;
(25)对相关资产进行购入或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并就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的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
资性房地产》的前提下,变更基础设施项目后续计量模式;
(2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实施及调整有关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
借款方案;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和登记等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和基金上市所需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运营,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资产信息;
(9)在本基金网下询价阶段,根据网下投资者报价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基础设施基金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
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基础设施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
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
表附注;
28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约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5)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并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包括:
29
(a)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和运营档案资料交
割等;
(b)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
,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c)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d)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e)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f)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g)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h)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i)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j)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等;
(k)聘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l)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m)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严
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
(n)建立相关机制防范外部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关联交易
及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o)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p)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8)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委
托外部管理机构负责上述第(27)条第(d)至(i)项运营管理职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
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自行派员负责项目公司
财务管理。基金管理人与外部管理机构应当签订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
权利义务、费用收取、外部管理机构考核安排、外部管理机构解聘情形和程序、协议终止
情形和程序等事项。
(29)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接受委托的外部管理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其在专
业资质(如有)、人员配备、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充分的履职能力。
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加强对外部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至少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
行评估,确保其勤勉尽责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外部管理机构就其
获委托从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活动而保存的记录、合同等文件,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半
年1次。
委托事项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维护相关档案。
30
(30)外部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解聘外部管理机构:
(a)外部管理机构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外部管理机构已无法
继续履职;
(b)外部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c)外部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d)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有,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对外部管理机构服
务资质提出新的规定或要求)导致外部管理机构不具备或者不符合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资
格、资质等。
(31)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行1
次评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评估机构对相应基础设施项目资
产进行评估:
(a)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等情形时;
(b)本基金扩募;
(c)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拟进行资产处置;
(d)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
(e)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3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
证书及相关文件;
(2)获得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1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础设施项目开
立和管理运营资金账户,办理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划付;
(7)监督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
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8)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收益分
配、信息披露等;
(9)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10)监督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3)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6)根据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的资料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2
(1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1)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4)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复核本基金信息披露文件时,加强对基金管理人资产确认及计量过程的复核;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
33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1)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12)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和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法计
量的账面价值与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前提下,变更基础设施项目后续计量模式;
(13)本基金进行扩募;
(14)本基金收购原始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20%的基础设施项目或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出售(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5)本基金成立后,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
计发生金额);
(16)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7)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外部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
(1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
者当地有权机构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
承担的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若深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8)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服务机构(外部管理机构除外)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
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
34
(9)在发生外部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外部管理机构并选聘新任运营管理机构
,或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管理协议》进行调整的,从而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相应
修改;
(10)以下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如法律法规未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后,可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本基金通过全部专项计划持有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全部变
现,且连续六十个工作日未成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
(b)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易方达华威农贸市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未能设立
或未能在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c)本基金投资的全部专项计划发生相应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事件导致全部专项计
划终止且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成功认购其他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
(d)本基金未能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成功购入首个基础设施项目;
(e)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出现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难以再产生持续
、稳定现金流的情形时;
(11)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解聘外部管理机构:
(a)外部管理机构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外部管理机构已无法
继续履职;
(b)外部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c)外部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d)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有,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对外部管理机构服
务资质提出新的规定或要求)导致外部管理机构不具备或者不符合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资
格、资质等。
发生前述法定解聘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外部管理机构发送书面解聘通知,并
可在上述法定解聘情形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选聘新任运营管理机构。
(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提案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如有)。
35
提案人可以提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议案。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36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方式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37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召集人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本基金就扩募、项目购入或出售等重大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公告持有人大会事项,披露相关重大事项的详细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
件,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概况、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定
价方式、交易主要风险、交易各方声明与承诺等。涉及扩募的,还应当披露扩募发售价格
确定方式。
38
本基金存续期间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按照《运作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履
行变更注册等程序。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应当事先履行变更注册程序
。
本基金存续期间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标准和要求、战略配售安排、尽职调查要求、
信息披露等应当与本基金首次发售要求一致,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
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表决权。其中,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与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基
金份额不计入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为免疑义,与外部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事项无需回避表决,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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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涉及如下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4)终止基金合同;
(5)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6)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
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购入或出售(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
额);
(7)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扩募(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8)本基金成立后发生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上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9)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40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召集人应当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持有人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一并披
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生效决议行事的后果由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九、其他说明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外部管理机构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为此基金管理人、
专项计划管理人、外部管理机构和项目公司签订了《运营管理协议》。
《运营管理协议》主要约定了运营管理原则、运营管理职责及要求、运营管理方式、
管理服务费用、外部管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外部管理机构的解聘、违约责任承担等内容
。《运营管理协议》条款后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变更内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相应修改基金法律文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请投资者关
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的运营管理安排。
41
一、外部管理机构的解聘和更换情形
1、如果外部管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向外部管理机构发出书
面通知而立即解聘外部管理机构并提前终止运营管理协议,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外部管理机构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外部管理机构已无法
继续履职;
(2)外部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3)外部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有,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对外部管理机构服
务资质提出新的规定或要求)导致外部管理机构不具备或者不符合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资
格、资质等。
2、除发生前述外部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外,如果外部管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基金法律文件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聘外部
管理机构进行表决,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解聘外部管理机构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提
前终止运营管理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除因外部管理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同意基础设施项目业态调整外,基础设
施项目对应的连续两个自然年度的营业收入净额未达到对应期间的营业收入净额目标金额
的85%,或当年营业收入净额低于目标金额80%,或当年收缴率(基于租赁合同所产生的所
有收入/基于租赁合同的应收租金)低于95%。不可抗力除外;
(2)外部管理机构擅自改变基础设施项目使用用途,可能对本基金的利益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
(3)基金管理人发现外部管理机构怠于履行运营管理协议项下的职责且对本基金的利
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外部管理机构未能采取充分、适当的措施防范利益冲突,对本基金的利益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
(5)外部管理机构超越运营管理协议的约定范围和基金管理人的授权范围从事特定事
项,对本基金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6)外部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基础设施项目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安全管理
事故;
(7)外部管理机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项目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决定且罚款金额或损失
金额达到运营收入的3%;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项目公司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故意或
重大过失导致项目公司对外承担违约责任;
(8)违反承诺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42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运营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外部管理机构的解聘和更换程序
发生法定解聘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外部管理机构发送书面解聘通知,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可在上述法定解聘情形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选聘新任运营管理机
构;
发生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解聘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是否解聘外部管理机构。为免疑义,与外部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事项无需回避表决,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四节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可供分配金额
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是在合并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可包括合并净利润
和超出合并净利润的其他返还。
基金管理人计算年度可供分配金额过程中,先将合并净利润调整为息税折旧及摊销前
利润(EBITDA),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项目公司偿债能力、经营现
金流等因素后确定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其中,将净利润调整为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
润(EBITDA)需加回以下调整项:
1、折旧和摊销;
2、利息支出;
3、所得税费用;
将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调整为可供分配金额可能涉及的调整项包括:
1、当期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等资本性支出;
2、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处置当年转回以前年度累计调整的公
允价值变动损益);
3、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
4、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5、支付的利息及所得税费用;
6、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7、未来合理相关支出预留,包括重大资本性支出(如固定资产正常更新、大修、改造
等)、未来合理期间内的债务利息、运营费用等;涉及未来合理支出相关预留调整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合理相关支出预留的使
用情况;
8、其他可能的调整项,如本基金发行份额募集的资金、处置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取得的
现金、金融资产相关调整、期初现金余额等。
43
基金存续期间,如需调整可供分配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的,基金管理人在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为
免疑义,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的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的条件下,本基金每年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每年收益分配
的比例应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
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基准日、现金红利发放日、可供分
配金额、应分配金额等事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的分红豁免机制
基于基础设施项目2025年至2029年五个完整会计年度为本基金实现预期分配金额的实
际情况,原始权益人/外部管理机构不可撤销地自愿按以下安排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中的分
红豁免机制。具体方式如下:
1)根据《易方达华威农贸市场REIT评估报告》(编号:JLL-GZ[2024]房估字第0061号
)、《可供分配金额测算审核报告》(编号:容诚专字[2024]230Z2404号)及合理预测,
基础设施项目2025年至2029年五个完整会计年度为本基金投资者实现的预期可供分配金额
分别为9,271万元、9,111万元、9,324万元、9,552万元和9,730万元(以下简称“预期分配
金额”)。
2)如基础设施项目2025年至2029年五个完整会计年度任一年度项目实际收入扣除包括
运营管理费在内的各项成本费用后,使得实际可供分配金额未达到预期分配金额,原始权
益人/外部管理机构承诺且将确保其通过自愿放弃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在该年度应获取的全
44
部或部分可供分配金额,优先保障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年度基于预测可供分配金额而
享有的全部分红收益,如有剩余再分配自持份额的分红。如现有登记结算机构或收益分配
所必须的系统或技术安排无法实现上述操作的,则由原始权益人/外部管理机构将足够的货
币资金支付给本基金或专项计划。
为避免疑义,在此情况下原始权益人/外部管理机构放弃的分红金额以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对应的实际可供分配金额为限。
第五节 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的管理费用;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初费、年费及登记结算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资产评
估费、财务顾问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涉及要约收购时基金聘请财务顾问的费用;
11、 基金在资产购入和出售过程中产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产评估费、财务
顾问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相关费用;
12、 为基金及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提供运营管理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收取
的费用;
13、 除上述所列费用以外,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的所有税收、费用
和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专项计划管理人管理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而承担的税收(但
专项计划管理人就其营业活动或收入而应承担的税收除外)和政府收费、聘用法律顾问的
部分费用、专项计划审计费、资金汇划费、验资费、银行询证费、执行费用、召开资产支
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会务费、专项计划清算费用、专项计划管理人为履行项目公司股东职
责所需要支出的费用(如有)以及专项计划管理人须承担的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有权得到
补偿的其他费用支出;
1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资产支持证券法律文件等,在资产支持证券
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为基金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费用,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收取。上述费
45
用包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层面发生的各类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管理费用
本基金的管理费用包括基金固定管理费和运营管理费。
1、基金固定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为固定管理费,按基金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合并报表的
基金净资产为基数,依据对应的年费率按季度计提。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固定管理费率为0.22%/年,其中0.18%由基金管理人收取,
0.04%由专项计划管理人收取。
基金固定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基金在当前季度的存续天数
H为每季度应计提的基金固定管理费
E为本基金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合并报表的基金净资产,首次年度报告披露之
前为募集规模(若涉及基金扩募等原因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需按照实际规模变化期间进
行调整)
本基金的固定管理费每季计提,按年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以协商确定的日期及方式按照基金合同、专项计划文件等相关协议的约定和安排进行计
算和支付,并由基金财产最终承担。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运营管理费
外部管理机构就提供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等服务收取基础运营管理费和浮动运营管
理费。具体以《运营管理协议》约定为准。
(1)基础运营管理费
年度基础运营管理费=RE×9.0%
其中,RE=项目公司当年经审计的运营收入(以项目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计提及支
付期间不满一年的,按照对应期间的审计数据计提)
基础运营管理费按季计提并支付(不足一个季度时按照实际服务天数折算),按年结
算。基金管理人复核确认后,按照《运营管理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和安排进行计算和
支付,并由基金财产最终承担。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浮动运营管理费
浮动运营管理费=运营收入×浮动运营管理费费率,其中:
浮动运营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1)浮动运营管理费的费率根据“营业收入净额实际值/营业收入净额目标值”的计算
结果确定。
46
2)营业收入净额实际值的确定方式为:项目公司年度审计报告的现金流量表中的“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金额。
3)营业收入净额目标值的确定方式为:本基金上市后前两个年度目标值以本基金最新
的招募说明书披露的可供分配金额报告中披露的相应数值为准,第三年至第四年以本基金
发行前评估机构出具的最终评估报告预测的相应数值为准,自第五年起以对应年度预算方
案中的相应数值为准,但年度预算制定时应参考评估报告(最新一版为准)中对应年度的
评估预测值。
浮动运营管理费的费率取值安排
序号 情形 费率
1
营业收入净额实际值/营业收入
净额目标值≥1.15 3.6%
2
1≤营业收入净额实际值/营业收
入净额目标值<1.15 1.8%
3
0.85≤营业收入净额实际值/营
业收入净额目标值<1 -1.8%
4
营业收入净额实际值/营业收入
净额目标值<0.85 -3.6%
当考核期内项目公司的业绩达到上述表格中第1、第2项对应的业绩考核标准,基金管
理人首先支付浮动运营管理费的60%。剩余的浮动运营管理费的支付条件是基金管理人对基
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团队的考评达到相应标准,该部分浮动运营管理费(如有)应用于奖
励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团队或用于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团队建设,具体的支付比
例与考评标准关系为:
分数 浮动运营管理费支付比例
80分及以上 浮动运营管理费的40%
61-79分 浮动运营管理费的20%
60分及以下 0
基金管理人根据运营管理考核标准按年度对运营管理实际效果进行评分,于次年1月15
日前出具评分结果,当考评结果达到61分及以上时,外部管理机构应在次年1月31日前制定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团队奖励或团队建设的执行方案和本年度的执行报告,执行方案在
取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后执行。
基础运营管理费按季支付,浮动运营管理费按年支付。项目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前
,基础运营管理费每季度按《运营管理协议》的约定进行计算和支付;项目公司年度审计
报告出具后,经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核对一致后,根据《运营管理协议》约定的支
付频率及路径,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完成年度运营管理费的最终结算及支付。
(二)托管费用
1、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的0.01%年费率按季度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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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01%÷当年天数×基金在当前季度的存续天数
H为每季度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首次年度报告披露之前为募集规模(若涉及
基金扩募等原因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需按照实际规模变化期间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费每季计提,按年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以协商
确定的日期及方式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的托管费
根据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签署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
》,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不收取托管费。
(三)费用支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至第1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或计划托管人自专项计划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如有)、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等各项费用。如本基金募集失败,上述费用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
4、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基金财产投资涉及的相关税收,如果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
或涉及滞纳金、罚金的,由基金财产承担;如果本基金已清算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追偿。
第六节 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基金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并持有其全部份额。本基金的其他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利率债(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
、央行票据以及其他利率债)、AAA级信用债(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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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扣除本基金预留费用后的全部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设施
资产支持证券份额;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存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
持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扣除本基金预留费用后的全部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基础
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份额;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存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
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及处置、按照扩募方
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或
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减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
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直接持有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除外;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直接或间接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除外;
(4)本基金可以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
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5)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如因信用等级下调导致不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3个月之内调整;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2)(3)条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及处置、按照扩募方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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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
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减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规定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对于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经明确约定的关联交易安排,无需
另行按上述约定进行决策。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
要求,本基金可相应地不受相关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
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节 基金净资产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总资产
基金总资产是指基金拥有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包含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各会计主
体所拥有的资产)、其他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即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总资产。
二、基金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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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净资产是指基金总资产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即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
净资产。
三、基金净资产信息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期末基金总资产、期末基金净资产、期
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占基金净资产比例等。
第八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本基金存续期届满,且未延长合同存续期;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本基金通过全部专项计划持有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全部变现
,且连续六十个工作日未成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
5、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易方达华威农贸市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未能设立或
未能在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6、本基金投资的全部专项计划发生相应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事件导致全部专项计划
终止且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成功认购其他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
7、本基金未能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成功购入首个基础设施项目;
8、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出现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难以再产生持续、
稳定现金流的情形时;
9、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0、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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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
会计师、律师、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认可的其他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处置;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24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或其他证券
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7、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资
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配合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约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
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资产处置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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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九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广州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对仲裁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第十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