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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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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08年3月6
日证监许可[2008]332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5月26日起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类风险,投资工具类风险、投资管理类风险、
技术类风险和特殊事件类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06月01日,有关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2022年0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
为2022年第1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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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风险揭示................................................................... 9
四、基金的投资................................................................ 14
五、基金的业绩................................................................ 31
六、基金管理人................................................................ 32
七、基金的募集................................................................ 4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4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47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7
十一、基金的财产.............................................................. 6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6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十六、侧袋机制................................................................ 7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76
十八、基金托管人.............................................................. 78
十九、境外托管人.............................................................. 80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8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8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3
二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3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3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36
二十六、备查文件.............................................................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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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号)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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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
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
充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供基
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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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
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
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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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中基金 指主要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主要由各种
基金组成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
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
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基
金账户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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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
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
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及其
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本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
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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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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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变
化。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以下五大类:市场类风险、投资工具类风险、投资
管理类风险、技术类风险和特殊事件类风险。
(一)市场类风险
1、区域市场风险
区域市场风险是指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财政货
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风险。境外市场的运行规律和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证券市场,加上时间和空间的
差异,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在实际操作中比国内市场风险更难以控制。
2、行业配置风险
行业配置风险是指管理人由于对各国的经济周期、产业政策、汇率利率以及财
政货币政策的判断偏差产生的资产配置不当对投资组合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对于
少部分行业配置过度集中产生的非系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
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
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
与汇率等。
4、外汇兑换风险
外汇兑换风险是指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人民币计价,而本基金的资产以所投资
国家的货币计价,汇率变动影响到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
终影响到投资者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二)投资工具类风险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是指本基金在香港市场上投资的上市公司在产品、运作、技
术、竞争和管理等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失误,造成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到本基
金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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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品的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其
保证金交易制度产生了杠杆作用。一方面,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使金
融衍生品成为一种对冲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杠杆作用使得潜在的风
险和收益同时放大,在基础资产的价格剧烈变动时,由于杠杆作用和投资者的非理
性预期,金融衍生品往往给投资组合带来难以估算和控制的风险。
很多境外股票市场没有个股的当日涨跌停板制度,整个市场也对消息反应迅
速,金融衍生品既可以作为快速有效的风险对冲工具,也可能给投资组合带来更大
的风险。
本基金不将金融衍生品作为核心资产,只会适当地用来对冲风险。
3、债券风险
债券风险又可以细分为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变现能力风险、经营风险、违
约风险和再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利率政策和水平影响债
券的市场价格。购买力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而使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风险。变现能
力风险是指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的风险。经营风险是指发行
债券者的管理与决策人员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失误,导致资产减少而使债券投
资者遭受损失。违约风险是指发行债券的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
而给债券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再投资风险是指购买短期债券并在债券到期时,由于
市场利率已经下调而无法再找到与当初购买长期债券收益相当的其他债券进行投资
而形成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其投资组合不蕴含债券风险。
4、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
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
失。
5、回购/逆回购风险
回购/逆回购风险是指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
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三)投资管理类风险
1、基金管理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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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风险又分为诚信风险和专业水平风险。基金管理人诚信风险是指基
金管理人的员工可能在境外投资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或者在与基金持有人的
利益可能发生冲突时照顾私利,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形成基金管理人诚信风险。
基金管理人专业水平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的员工可能由于缺乏境外市场知识与较高
职业水准,基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原因没有及时掌握境外金融市场动态并获取相应
的知识与技能,在境外投资决策和运作中失误,而导致境外投资的收益受到不利影
响。
2、投资顾问风险
投资顾问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在选择投资顾问时采用的标准及掌握的信息有一
定的时效性和局限性。在境外投资管理活动中,投资顾问所提供的投资建议有可能
不适合当前的市场状况,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产的
过程中,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资金调拨、证券交割和报表编制等环节出现
差错,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由于
证券经纪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
与交易活动,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5、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
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
损失的可能性。
6、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
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流动性风险又分为个股波动或资金调拨不畅引起的日常流动性风险和突发性事
件引起的巨额赎回流动性风险。
7、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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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技术类风险
1、交易技术风险
交易技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要求基金管理人运用交易系统跨市场、跨
时区下单,也可能会依照国际惯例委托境外托管人购买基金等。在各种交易运作
中,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从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2、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技术
失误或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
和时效性,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3、研究模型风险
研究模型风险是指本基金会建立量化模型进行投资研究,或者运用第三方模型
/软件进行投资研究和风险控制,这些研究模型/软件可能出现理论或技术错误,在
实践中错误地指导境外投资运作,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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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
险。上述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包括经常性的串户,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
款项错划,日终轧账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技术性错误。
(五)特殊事件类风险
1、自然灾害风险
自然灾害风险是指全球各地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会直接影响到当地的经济运行
状况,进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当地证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本基金的收益。
2、政治动荡风险
政治动荡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变或暴乱等政治事件,影
响到该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进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价格,给本基金的
收益带来负面影响。
3、恐怖事件风险
恐怖事件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恐怖事件,并且该恐怖事件
在证券市场上造成极度恐慌情绪,致使证券价格剧烈变动,给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带
来收益或运作上的风险。
4、第三方风险
第三方风险是指本基金运作的相关主体,如: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基金托
管人和证券经纪商等,在合作中自身没有过错,但是其委托的或无任何关系的第三
方的作为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并且进一步影响到基金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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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以香港区域为核心的全球化资产配置,对香港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投资并在
全球证券市场进行公募基金投资,有效分散投资风险并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二)投资理念
以香港区域为核心的全球化资产配置将获取风险和收益的有效平衡,通过优中
选优的公募基金投资将获取风险分散的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公募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ETF),在香港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金融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香港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及金融
衍生品合计不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40%;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公募基金和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60%;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合计不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40%。
本基金将香港区域列为投资的战略重点,并在全球范围内分散投资,投资市场
包括:香港、北美、欧洲、日本和日本之外的亚太地区,以及拉丁美洲、东欧、中
东和南亚等新兴市场。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多重投资策略,充分使用由上至下、由下至上和横向推进的投资策
略来使组合效率最优化。衍生品策略将不作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只会在适当
的时候用来规避外汇风险和市场系统性风险。
1、含双层资产配置的由上至下的策略
本基金以香港区域作为全球化资产配置的核心,将基金资产在全球证券市场中
动态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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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对全球经济发展态势、各区域市场环境及政治、经济前景的分析进
行区域资产配置。本基金的中立配置为40%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和60%投资于香港以
外的全球证券市场。该中立配置将60%的基金资产配置于香港以外的全球证券市
场,可以分散单一市场风险,分享全球经济增长,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将40%的基金资产配置于香港市场,可以在较高安全边际的基础上追求高成长市场
的投资收益。如果全球宏观经济以及上述区域经济发展基本面出现变动和调整,本
基金将通过战术资产配置对该中立配置进行调整。
(2)战术资产配置
为了加强短期表现并防止过度波动,本基金将根据全球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以
及影响各投资品种吸引力的基本面和技术面因素,积极地调整配置在香港证券市场
和香港以外的全球证券市场的资产权重。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评估宏观经济环境、企业盈利成长、股票市场估值、流动
性、政治稳定性、政府政策、市场投资主题和投资者情绪等。评估结果将在全球市
场及香港区域市场间比较和评级,同时也会和过往的历史趋势比较。
当对香港证券市场前景的评估变得相对谨慎时,本基金将加大近期有更好稳定
性的全球证券市场的配置权重,反之则降低全球证券市场的配置权重。
2、由下至上的双聚焦选股模型策略
本基金的香港投资组合由上市交易的股票和金融衍生品构成。被以下任何一个
选股模型选中的股票将被纳入股票池中。
(1)传统选股
基金管理人的传统模型将持续地选择高质量的公司。此模型大量依赖微观研
究,通过反复筛选来识别广泛领域内的最佳股票,筛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①易切入性筛选;
②质量筛选;
③公司基本面选取;
④战略偏向选股。
(2)催化选股
基金管理人的催化选股模型将持续寻找公司核心能力转型。此模型也大量依靠
微观研究,用于识别由下列催化剂因素带来的量子变化而获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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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重新战略定位;
②资产调整;
③购并事件;
④蜕变;
⑤结构改革;
⑥财务重整;
⑦其他重要因素。
3、双“雷达”搜寻的横向推进策略
本基金运用公募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工具间接地构建全球投资组
合。双“雷达”搜寻的横向推进的策略包括基金选择及投资顾问选择。一个“雷
达”搜寻是指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的流动性、历史业绩和费率结构等多个条件选择
最好的基金或基金组合;另一个“雷达”搜寻是指管理人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范围、风格和限制来挑选合适的投资顾问(但是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在适当的条件
下不再为本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选择投资顾问),这将通过制定一整套标准以审核候
选投资顾问来执行。
横向推进策略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目标与分析结果预先建立多因素匹配模
型,将全球范围内的投资组合逐一与该模型匹配,找出符合条件的投资组合或者有
能力构建目标投资组合的投资顾问,从而提高本基金的投资绩效并提升本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水平。
(1)基金选择
本基金将投资的基金或基金组合,应符合本基金的战术要求及以下几个条件:
①所投地域、市场、行业、风格、主题或所投地域货币等必须和基金管理人对
前景的评估紧密一致;
②基金规模必须足够大,交易必须足够频繁以满足好的流动性的需要;
③过往的业绩表现必须在一个市场周期中有正面的增值回报;
④管理费和手续费不应该超过同业标准;
⑤所投资的市场不应该和本基金的其他投资相冲突和严重重复;
⑥每天进行净资产值评估并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准确验证。
基金管理人将会将基金组合置入合格基金名单上,定期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基
金的需求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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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顾问选择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的目标投资范围、风格和限制来挑选合适的投资顾
问。这将通过制定一整套标准以审核潜在候选人来执行。具体衡量标准如下:
①机构的历史表现和最近的发展方向;
②管理资产规模和产品范围;
③投资管理团队的声誉;
④客户结构和管理基金的种类;
⑤投资业绩记录;
⑥风险控制和合法记录;
⑦系统/法律支援和运作能力。
除了审核当前状况,我们还关注其稳定性、方向趋势和以上标准的近期变化情
况。
4、衍生品投资策略
(1)规避外汇风险
本基金不会在外汇汇率波动上投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能会用货币衍生
品、远期合约、掉期交易等工具来对冲外汇风险,仓位依境外投资头寸而定。对于
没有流动性对冲工具的货币而言,经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基金管理人会采用
交叉保值的策略。
(2)规避市场风险(Beta)
当本基金所投资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加大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指数衍生品(波
动率较小的一篮子股票),而非个股衍生品,来规避投资组合的风险。此外,在决
定衍生品的占比时,基金管理人会参考衍生品的综合敏感度并持续监控。
(五)投资决策依据及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及
其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和数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
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4)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由基金管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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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组成投资团队,通过投资团队的共同努力与分工协作,由基金管理人具体
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2、决策程序
本基金所作的投资决定包含全球资产配置、香港股票选择、全球市场的基金选
择以及投资顾问挑选。
所有主要决策都必须要:
(1)根据广泛的研究和采用在投资策略部分列举的交叉评估方法来制定;
(2)由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共同批准并由境外投资部总监作最终决定;
(3)要根据业绩表现和风险/合法控制的反馈信息来进行定期审核和调整。
从公司的组织架构来讲,本基金的决策流程如下:
(1)市场分析师及股票分析师提议;
(2)经公司投资研究会议讨论;
(3)境外投资部总监决定;
(4)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从投资决策的内容来讲,本基金的决策流程如下:
(1)采用战术资产配置来决定在香港以外的全球市场和香港市场的合理权
重。任何变动都会促发香港上市股票和金融衍生品买卖、公募基金的申购/赎回、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买卖和其各自货币单位之间的兑换等交易。以上决策至少
每季度评价并调整一次。
(2)在资产配置框架确立后,全球投资组合将根据基金投资的区域、风格和
主题等偏好再平衡。为了达到此目的,本基金会重新排列公募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的合格名单及权重。被聘任的投资顾问将定期地给基金管理人提供一个基
金投资组合模型,这个模型将作为基金管理人最终决定的参考。以上决策至少每月
评价并调整一次。
(3)为了同基金管理人的宏观及行业分析结论保持一致,基金管理人将调整
香港投资组合的构成和权重,此调整会根据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统选股和催化选股模
型不断更新的股票池来操作。当股票从股票池中剔除或基金从可选的第三方基金名
单中退出(通常由于变差的股票或基金质量的原因)将促使我们作被动决策。在这
些情况下,下一个最合格的替代股票或基金将被甄别并作替换。以上决策至少每月
评价并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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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资限制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
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
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资产。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
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
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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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①其他基金中基金;
②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③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
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
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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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
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
资产。
5.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
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
产。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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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7.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
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招募说明书》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中(六)“投资限
制”所述的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标准普尔全球市场指数(S&P Global BMI)×60%+香港恒生指数(Hang Seng
Index)×40%。
考虑本基金正常状态之下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本基金选择市场代表性较好、
具备较好公信力的标准普尔全球市场指数(S&P Global BMI)×60%+香港恒生指
数(Hang Seng Index)×40%作为本基金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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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Global BMI覆盖全球52个市场的11,000多家上市公司,其中包括26个发达
市场和26个发展中市场;涵盖全球上市股票约97%的市值。在几家国际指数提供商
中,S&P Global BMI在保持同一编制方法的前提下,拥有最长的历史记录,同时更
广泛的代表了全球市场的走势,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为有关投资产品的业绩基准。
本基金资产大于60%的资产投资于全球范围内的公募基金,既包括发达市场,又包
括新兴市场。因此基金管理人认为S&P Global BMI×60%是本基金全球范围内公募
基金投资组合的适当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的成分股以在联交所主板作第一上市的公司为选取目标,自2006年9
月11日纳入中国内地国企H股。恒生指数下设四个分类指数:金融、公用事业、地
产和工商业,囊括所有的成分股。
本基金基金资产不高于40%的资产投资于香港市场。恒生指数既有长期的历史
纪录,又合理地反映了大中华地区主要股票的市场表现,为市场普遍接受。基金管
理人认为恒生指数×40%是本基金香港股票投资组合适当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
行相应调整。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
基金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之下,使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六)投资限制”中“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第8项外,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比例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投资者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代理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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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在有需要为本基金持有股份的上
市公司所提出的决议案进行代理投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遵循以下原则:
1.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争取最大利益及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2.符合所投单只基金既定的投资目的;
3.遵守所投单只基金投资守则的规范。
代理投票的处理方法为:
1.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管理人做出。基金管理人将保留代理投票文件
至少三年以上。
2.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投资顾
问、境外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
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3.代理投票前,基金经理将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
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和反对者的意见后,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
权。
4.一般情况下,对于接纳财政报告、派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公司日
常运作事项的决议案,只要无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上市公司治理,基金管理人
会选择投弃权票。
5.对于其他建议如收购合并,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在投票日之前,基金管
理人应针对上市公司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并报境外投资决策委员
会审议,最终形成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的投票意见。
6.代理投票过程中的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意见等文档文件按照基金管理人有
关规定予以存档。
7.各基金管理人和参会人员不得擅自投票,必须严格按照最后审批形成的投
票意见进行投票。
8.基金管理人及分析师在与上市公司的接触过程中,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发表承诺性意见和其他误导性言论。
9.基金管理人、分析师及其他投票参与人禁止索要、接受上市公司、保荐人
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贿赂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从
业人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十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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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按照一个综合评分机制来选择证券经纪商并决定其分仓比重,既重
视证券经纪商全球范围内上市公司研究力量、单个国家证券市场的特色研究力量、
以及IPO的综合实力,又注重遍布全球主要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平台的便捷性和高
效性。证券经纪商的选择和评价务求使佣金的支付数量与证券经纪商所提供的整体
服务水平相匹配。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对证券经纪商进行一次综合评定,根据评分结
果对证券经纪商分仓比重作出相应调整。
评分范围包括:
1、分析水平:分析报告质量、涵盖范畴、推介成绩等(最高5分,占20%)
2、销售服务:信息提供、公司探访、会议频率等(最高5分,占10%)
3、交易过程:交易效率、成交均价(最高5分,占30%)
4、上市配售:信息提供、分配情况(最高5分,占5%)
5、交收配套:流程顺畅、准确程度(最高5分,占5%)
6、财政实力:财政状况、监管标准(最高5分,占10%)
7、佣金:佣金水平、服务水平和质量(最高5分,占20%)
基金管理人按以上方法给各证券经纪商打分后,加权加总,按分数从高(最高
5分)到低排列,取前5名证券经纪商分配交易量,分高者多得。
基金管理人不采用软佣金政策,以避免与基金持有人在证券经纪商处的潜在利
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员工也从证券经纪商挑选到交易执行等各个环节避免可能产生
的潜在利益冲突。如有潜在利益冲突,相关员工应立即向主管及监察稽核部门汇
报,并依照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意见执行相关任务。
(十三)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十四)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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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0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7,750,489.57 12.92
其中:普通股 7,750,489.57 12.92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41,608,515.11 69.37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612,236.37 17.69
8 其他资产 9,254.64 0.02
9 合计 59,980,495.69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7,750,489.57 13.29
合计 7,750,489.57 13.29
注:1.股票的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确定。2.本基金本报告
期末未持有存托凭证。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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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基础材料 - -
消费者非必需品 1,002,408.36 1.72
消费者常用品 1,095,187.90 1.88
能源 - -
金融 1,034,799.61 1.77
医疗保健 - -
工业 - -
信息技术 - -
电信服务 - -
公用事业 - -
地产建筑业 534,252.84 0.92
合计 3,666,648.71 6.29
注: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
有存托凭证。 3.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4.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
称(中
文)
证券代
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
家(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人民币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Li Auto
Inc.
理想汽
车
2015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35,000 2,988,977.
36 5.12
2
China
Mengniu
Dairy
Co.Ltd.
中国蒙
牛乳业
有限公
司
2319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32,000 1,095,187.
90 1.88
3
XPeng
Inc.
小鹏汽
车有限
公司
986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12,000 1,094,863.
50 1.88
4
Geely
Automobi
le
Holdings
Limited
吉利汽
车控股
有限公
司
175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100,00
0
1,002,408.
36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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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China
Merchant
s Bank
Co.,
Ltd.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396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20,000 998,353.31 1.71
6
China
Resource
s Mixc
Lifestyl
e
Services
Limited
华润万
象生活
有限公
司
1209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17,000 534,252.84 0.92
7
Hong
Kong
Exchange
s and
Clearing
Ltd.
香港交
易及结
算所有
限公司
38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121 36,446.30 0.06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股票。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托凭
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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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OWERSHARE
S DB
COMMODITY
IND
股票型 开放式
Invesco
PowerShare
s Capital
Mgmt LLC
8,933,440.9
7
15.32
2
Invesco
QQQ Trust
Series 1
股票型 开放式
Invesco
PowerShare
s Capital
Mgmt LLC
7,594,872.2
1
13.02
3
SPDR GOLD
TRUST ETF 股票型 开放式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6,536,773.2
8
11.21
4
Vanguard
Value ETF 股票型 开放式
The
Vanguard
Group
6,473,145.2
7
11.10
5
iShares
Russell
2000 ETF
股票型 开放式
Black Rock
Fund
Advisors
5,603,308.5
6
9.61
6
Invesco DB
US Dollar
Index Bul
股票型 开放式
Invesco
PowerShare
s Capital
Mgmt LLC
4,257,420.3
3
7.30
7
ISHARES
S&P GLOBAL
TECHNOLOGY
SECTOR
INDEX FUND
股票型 开放式
Invesco
PowerShare
s Capital
Mgmt LLC
2,209,554.4
9
3.79
注:1.本基金所投资的上述基金以及上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均不是、亦不得被
视为本基金的发起人、分销商或发行者。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0.3 其他资产构成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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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8,176.80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77.84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9,254.64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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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5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的投资业绩及同期
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 年 5
月 26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6.50% 1.93% -40.88% 2.82% 14.38% -0.89%
2009 年 29.93% 1.39% 41.23% 1.52% -11.30% -0.13%
2010 年 3.25% 0.93% 9.59% 0.99% -6.34% -0.06%
2011 年 -16.84% 1.07% -14.03% 1.22% -2.81% -0.15%
2012 年 1.34% 0.53% 17.60% 0.80% -16.26% -0.27%
2013 年 -0.60% 0.74% 13.84% 0.69% -14.44% 0.05%
2014 年 -0.97% 0.59% 1.69% 0.58% -2.66% 0.01%
2015 年 6.97% 0.91% -5.20% 0.96% 12.17% -0.05%
2016 年 8.34% 0.71% 3.82% 0.86% 4.52% -0.15%
2017 年 21.20% 0.48% 27.48% 0.43% -6.28% 0.05%
2018 年 -4.96% 0.80% -12.55% 0.86% 7.59% -0.06%
2019 年 17.03% 0.55% 17.82% 0.68% -0.79% -0.13%
2020 年 -2.97% 1.73% 7.24% 1.55% -10.21% 0.18%
2021 年 5.56% 0.74% 3.98% 0.78% 1.58% -0.04%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2008 年
5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30.90% 1.00% 59.75% 1.14% -28.85% -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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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
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
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
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
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
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
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
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多资产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渠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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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
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
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26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
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
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
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及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六个专门委
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
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
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
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北
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重庆三
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
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
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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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
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
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重庆仲裁委仲裁员;上交所第四届理事会会员自律管理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现任西南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裁,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委员会主
任委员。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
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
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
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兼职副会长、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香山财
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委
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
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投委会委员、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
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
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
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
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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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
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
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
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
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
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
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计
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
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
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西证创新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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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
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
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CFA,硕士学位,国家特聘专家;现任银华基金副总经
理、银华国际资本总经理,分管指数基金投资、数量化投资、境外投资及国际业
务。周毅先生毕业于中国北京大学、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
学,拥有23年证券从业经验;回国加入银华前,先后在美国普华永道金融部,巴克
莱资本,巴克莱亚太集团等金融机构从事数量化投资工作。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华公益基金会理事
长。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
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
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
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
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轶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现任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乐育涛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WorldCo金融服务公司,主要从事自营证券
投资工作;曾就职于Binocular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策略研究工
作;并曾就职于Evaluserve咨询公司,曾任职投资研究部主管。2007年4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职务。自2011年5月11日起担任银华全
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4月9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兼任银华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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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兼任银华恒生中国
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陈悦先生:硕士学位。曾就职于普华永道、国泰君安(香港)证券、中国人寿
富兰克林资产管理公司。2010年7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境外投资部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现任境外投资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自2013年10
月17日至2017年11月24日担任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21年12月27日起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谢礼文先生,自2008年05月26日起至2010年05月19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黄瑞麒先生,自2010年04月20日起至2011年06月20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周毅先生,自2010年08月07日起至2012年03月27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凯先生,自2016年01月14日起至2018年04月02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宜璇女士,自2018年03月07日起至2021年02月25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姜永康、王华、李晓星、董岚枫、倪明、肖侃宁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姜永康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理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固定收
益基金投资总监、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自2017年9月
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
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A股基金投资总监、多资产投资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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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社保和基本养老组合投资经理、投资经理。
李晓星先生:北京理工大学学士、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工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
工学硕士。曾就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3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
助理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业
务副总经理、投资管理一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社保基本养老)、主
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2010
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究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
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
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
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丰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
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
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FOF投资管理部总监,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颐稳健
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禧稳健养老目标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及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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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
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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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投资顾问、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
任;
2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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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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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
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
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
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
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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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
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
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
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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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
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
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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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3月6日证监许可[2008] 332号
文核准募集。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417,188,639.76份,有效认
购总户数为5,665户。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基金中基金
存续期间: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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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8年5月26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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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
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
本基金的开放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8年6月27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2008年8月25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折算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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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两日前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对于申请在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
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
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时间
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本基金所投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10%以上的市场休市时,赎回款项将在自受
理投资者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3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
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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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
一同赎回;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
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为1.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表所示:
申购金额分级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1000 万 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500 万元≤申购金额< 1000 万元 0.5%
100 万元≤申购金额< 500 万元 1.0%
申购金额< 100 万元 1.6%
2、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为1.5%,且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
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分级 赎回费率
持有期< 7 天 1.5%
7 天≤持有期< 1 年 0.5%
1 年≤持有期< 2 年 0.3%
持有期≥2 年 0
注:1年指365天。
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
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分级 特定赎回费率
持有期< 7 天 1.5%
7 天≤持有期< 1 年 0.125%
1 年≤持有期< 2 年 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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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2 年 0
注:1年指365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应在调整实施三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陶宇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6%,假设申购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68元,那么陶宇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过程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6%)=9,842.51元
申购费用=10,000-9,842.51=157.49元
申购份数=9,842.51/1.168=8,426.80份
计入基金财产的小数点后舍去部分数额为:
10,000-157.49-(8,426.80×1.168)=0.0076元。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
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
金财产。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钟政持有本基金10,000份一年半后决定赎回,其对应的大于一年未满两
年的赎回费率为0.3%,假定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268元,那么钟政可以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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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10,000×1.2680=12,680元
赎回费用=12,680×0.3%=38.04元
净赎回金额=12,680-38.04=12,641.96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人民
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八)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
的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越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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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
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
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
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不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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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
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
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两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的为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
定媒介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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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本基金的资产规模达到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6)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7)本基金已经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的募集规模;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发生上述第(1)、(2)、(3)、(4)、(5)、(6)、(7)、(10)项情形之
一,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
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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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个开放日但少于10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0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10个
开放日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0个开放日时,可对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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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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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投资顾问的顾问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
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
机构费用(包括税务咨询顾问服务费用);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
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
息、罚金及费用);
10、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基
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85%年费率
计提。基金管理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投资顾问费两部分,其中投资顾问费
在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中进行约定。在通常情况下,基
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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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费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支付,具体支付程序在投资顾问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中列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
应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截至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日前6个月中投资境外场外基金的管理费率、营运
费率、销售费率情况
本基金所投资的GAM Star China Equity Fund 收取的管理费率为0.15%,销售
费率为0,营运费率为0.29%;MFS USResearchFund收取的管理费率为0.85%,销售
费率为0,营运费率为0.15%。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为1.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
示:
申购金额分级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1000 万 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500 万元≤申购金额< 1000 万元 0.5%
100 万元≤申购金额< 500 万元 1.0%
申购金额< 100 万元 1.6%
2、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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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为1.5%,且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
所示:
持有时间分级 赎回费率
持有期< 7 天 1.5%
7 天≤持有期< 1 年 0.5%
1 年≤持有期< 2 年 0.3%
持有期≥2 年 0
注:1年指365天。
3、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定赎回费率,
详见“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章节。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应在调整实施三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七)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
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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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
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
境外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
金管理人、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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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1日完成T日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
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3)衍生工具:
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4)基金:
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其他基金按估值日估值时所能获取的截至估值对象日的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5)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
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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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
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
相应的估值调整。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至(7)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至(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
书面形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投资
顾问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第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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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将计算的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
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
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
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自2008年9月16日起本基金对长期停牌股票等估值日无市价的
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
的参考方法》确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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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外汇兑换损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
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
利。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
4、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的
25%。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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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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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
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
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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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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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两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两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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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7、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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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更换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2)基金运作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
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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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本基金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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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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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为基
础,按照当日份额,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
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
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与主袋账户净转出
申请之和超过上一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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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
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
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
(3)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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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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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基金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的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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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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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0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958
只,QDII基金48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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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
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
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
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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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境外托管人
一、中银香港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煜 总裁
成立时间:1964年10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罗礼华先生 总经理
联系电话:852-3982-806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1964年成立,并在2001年10月
1日正式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
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则于2001年2日在香港注
册成立,并于2002年7月25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年12月2日被纳
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
的监管。
截至2021年末,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超过36,394亿港元,资本
总额超过2979亿港元, 总资本比率为21.44%。中银香港(控股)的财务实力及双A级
信用评级,可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其最新信评如下(截至2021年12月31日):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庞大
分行网络与广阔的客户基础,且连续五年成为“亚太及香港区最稳健银行”《银行
间杂志》。为贯彻中国银行集团的海外发展战略,中银香港积极推进区域化发展,
拓展东南亚业务,分支机构遍及泰国、马来西亚、越南、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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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寨、老挝及文莱等东南亚国家,为当地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金融服务,并加快建
设成为一流的全功能国际化区域性银行。透过与母行中国银行的紧密联动,中银香
港为跨国公司、跨境客户、内地「走出去」企业,以及各地央行和超主权机构客户
提供全方位及优质的跨境服务。
环球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
业及工商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
各类QDII及其各类产品等),亦素有经验,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2006年被
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QDII产品之境外托管行,于2007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券商类
QDII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行,另于2010年服务市场首宗的跨境QDII-ETF等;至于服
务境外机构客户方面亦成就显着 :
在“债券通”的领域 =>自开通至今,持续维持首五位的市场份
额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领域 =>成为此类人民币产品的最大香
港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CNH公募基金的领域 =>成为市场上首家服务商(2010年8月)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中资发行商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领域 =>新募长仓基金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投资领域 =>香港少有的服务商之一
在“中港基金互认计划”领域 =>获得领先地位
在 “香港上海黄金交易所(SGE)” =>任命为香港唯一结算银行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
全球托管银行, 亦是香港唯一荣获专业杂志颁发行业奖项的中资托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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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6月末,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逾14,562.3亿港元。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一)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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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王兵先生直
接领导。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多名骨干成员,职
级均为经理或以上,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
(Reconciliation)、客户服务、产品开发、营销、次托管网络管理及合规等方面。
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20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地
托管及全球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托
管业务团队,以提供同时
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中
银香港的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的
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50多名,人员平
均具备10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不
断加强。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最高
水平服务各机构性客户。
关键人员简历
罗礼华先生
总经理
罗先生现为中国银行(香港)“中银香港”托管及信托服务部总经理及中银国际
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信托”(属中银香港子公司)的行政总裁,负责两
间公司托管及信托服务的整体管理,涵盖信托人、基金管理、环球托管、次托管、
退休金行政、股份奖励行政和企业信托的服务。中银保诚信托是强积金市场的主要
信托人之一,公司亦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包括SFC授权的基金,私人离岸基金,另
类基金及ORSO计划等。
罗先生加入中银香港前,在过去的17年于汇丰集团曾担任多个高层的职位,罗
先生还兼任汇丰信托人和基金行政运营公司的行政总裁和董事,专责基金行政管理
服务、全球托管业务以及区域服务交付。罗先生离开汇丰银行时,他担任汇丰证券
服务香港区的董事总经理和总监。在过去20年里,罗先生一直致力发展香港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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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退休金计划和共同基金服务等行业,尤为专注香港强制性公积金和交易基金
(ETF)的发展,在该领域建树良多。此外,罗先生现为香港信托人公会董事成员,
也是其执行委员会及荣誉司库。
罗先生毕业于美国北卡罗莱纳州的戴维森学院兼荣获经济学学士学位,也曾就
读于澳大利亚的悉尼科技大学兼荣获城市地产管理研究生文凭。此外,罗先生还拥
有英国伍尔弗汉普顿大学的法律学士荣誉学位,以及香港中文大学的高级行政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谢家良先生
业务发展及客户服务业务主管
谢先生从事托管及基金行业超过二十五年,专注于基金托管及基金行政服务领
域。曾服务于汇丰银行,道富托管银行及加拿大皇家银行,并参与过多项国内及香
港托管业务建设与实施工作。谢先生毕业于澳大利亚南澳大学, 为中国香港及澳大
利亚会计师公会会员,同时也拥有中国基金行业从业人员资格。
阮美莲女士
财务主管
阮女士拥有超过二十年退休金及信托基金管理经验,管理工作包括投资估值、
基金核算、投资合规监控及信托运作等。加入中银国际集团前,阮女士曾于百慕达
银行任职退休金部门经理一职,以及于汇丰人寿任职会计经理,负责退休金基金会
计工作。阮女士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并持有英
国列斯特大学硕士学位。
(二)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目
前已以托管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处理客
户的股票、债券等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人
以该次托管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内,
以确保客户权益。
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存托机构/次托管行
等另有要求,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
关异地市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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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或简称
CSS,是中银香港聘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的
托管需求在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上重新组建而成的。CSS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平台
上,以IBM P5系列AIX运行。系统需使用两台服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及支持应
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务器配合。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装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模块,负责与AIX服务器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统
优势,不单符合SWIFT-15022之要求,兼容file transfer 等不同的数据传输,亦
拥有庞大的容量 (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就曾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均运作如
常,反观部分主要银行的系统则瘫痪超过1.5小时)。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FAMEX系统进
行处理,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同机
构客户及各类基金的需要。系统优势包括: 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支持
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方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 权重平均
(Weighted Average);后入先出(LIFO);先入先出(FIFO);其它方法可经与客户商
讨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 以市场价格标明 (Marking to Market);成
本法;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 and offer);分期偿还
(Amortization);含息或除息(Clean/dirty);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外估值
等。
三、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本地持牌银行,中银香港的业务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监管;另外,
作为本地上市的金融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
中银香港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所有重要环节均采用双人
复核,减少人工操作风险;并由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就任何新产品/服务/措施等进行
全面评核及监控,避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风险分析外,
还需寻求监管机构之批淮。
对于次托管行或服务商的委任,中银香港亦制定了有关选任、服务标准、及日
常服务水平监控等制度及要求,以确保服务质量。对托管客户而言,中银香港亦承
担其次托管行之服务疏失等风险,并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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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香港具备经审核之应变计划以应付各种各样特殊情况的发生。应变计划每
年均会进行测试及演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之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讨及
评估,以确保在突发情形下仍能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亦已预留
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库服务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乃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 员
工守则, 了解你的客户政策 、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与中银香港本身制定
的内控制度(如 :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权限之设定等)
缮制,并因应有关条例、指引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符合对外、对内的
监控要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客户账户
管理、结算程序、公司行动程序、资产核对、资金报告、账单、投诉、应急计划等
等。以及《托管系统进入控制规程》(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内容涵盖系统范围、系统描述、用户概况、功能列表、职
责定义、增加、删除、修改程序、请求格式、系统控制与系统备份安排等。
中银香港设有独立的稽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及不
定期之稽核。至于年度审计,则委任安永 (Ernst & Young)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在
核心托管团队中,特设一名合规人员,专注负责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确保实施全
银行的合规标准。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法人或业务条线均严格分开, 并设严密的防火墙, 以确保
客户资料高度保密。
四、重大处罚
中银香港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超过十四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亦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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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
ade
移动端站点
请到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
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机 APP 或
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2)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3)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客服电话
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
国)
网址 www.qdccb.com
(4)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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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客服电话 956033 网址 www.dongguanbank.
cn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7)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客服电话 0571-96527;400-
809-6527 网址 www.czcb.com.cn
(8)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9)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客服电话 95537;400-609-
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10)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osc.cn
(11)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客服电话
96899(重庆地
区);400-709-
6899(其他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1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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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1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cgbchina.com.
cn
(1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962999;400-
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5)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军
客服电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1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1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1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霍学文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
.com.cn
(1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朱鹤新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
c.com
(2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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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郑杨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22)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www.jlbank.com.cn
(2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400-
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2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2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2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27)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599 号新疆财富中心 A
座 4 层至 31 层
法定代表人 任思宇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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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9)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3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3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swhysc.com
(32)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张威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33)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3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3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
大厦 1 栋 20C-1 房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95323;400-109-
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3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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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张巍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3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
方大厦 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 吴小静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
om/
(3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39)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4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
om.cn
(4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 祁建邦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4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客服电话 95517 网址 http://www.essenc
e.com.cn/
(4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44)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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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45)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4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
com.cn
(4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
.cn
(4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
com/
(4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95391;400-800-
5000 网址 www.tfzq.com
(50)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5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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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5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
com
(5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 徐伟琴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5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55)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素明
客服电话 956060 网址 www.hongtastock.c
om
(56)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网址 www.gwgsc.com
(5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cmschina.com
(5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59)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6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信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 施华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
rsc.com
(6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shzq.com
(6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6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6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军
客服电话 956080 网址 www.gszq.com
(6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 www.xcsc.com
(66)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
om
96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号)
(67)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 袁笑一
客服电话 95322 网址 www.wlzq.cn
(6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6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7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7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72)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iccwm.com
(73)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7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97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号)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7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
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吴谊刚(代行)
客服电话 956088 网址 www.cnht.com.cn
(7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7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78)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
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
e.com.cn
(80)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 层 5
号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网址 www.chinalin.com
(81)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8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98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83)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84)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客服电话 010-59366000 网址 www.sczq.com.cn
(8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8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
m.cn
(8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
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89)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
.com
(90)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99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9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话 95309 网址 www.dxzq.net.cn
(9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
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
心 406
法定代表人 李强
网址 www.csco.com.cn
(93)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30、31 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9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
999 网址 www.95579.com
(9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9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9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www.stock.pingan.
com
(9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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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9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0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10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王怡里
客服电话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10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客服电话 956007 网址 www.jhzq.com.cn
(10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0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
cn
(10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
市营业网点咨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10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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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107)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 www.mszq.com
(10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109)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
6336 网址 www.ctsec.com
(11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联系人 闫丽敏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11)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话 400-012-5899 网址 www.zscffund.com
(11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
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
com
(11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联系人 徐亚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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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
楼 9 楼
联系人 云澎
客服电话 95156 转 6 或 400-
66-95156 转 6
网址 www.tonghuafund.c
om
(11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联系人 毛善波
客服电话 400-711-8718 网址 www.wacaijijin.co
m
(11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11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1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2 楼
联系人 李娟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1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联系人 丁晗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
m
(120)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张敏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2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联系人 杨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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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122)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
313 栋 E-403
联系人 华荣杰
客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 www.simuwang.com
(12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联系人 刘洋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12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屠彦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
n
(12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2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联系人 陆倩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2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人 沈如军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com
(128)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4 号中期大厦 B 座 4 层
联系人 蔡婧
客服电话 95162 网址 www.cifco.net
(12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联系人 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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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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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层
联系人 谭广锋
客服电话 95017(转 1 转 8) 网址
www.tenganxinxi.c
om 或
www.txfund.com
(13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联系人 张佳慧
客服电话 400-032-5885 网址 www.leadfund.com.
cn
(13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联系人 兰敏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liantai.com
(13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34)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联系人 施燕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www.gw.com.cn
(13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联系人 吴力群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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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联系人 孙博超
客服电话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
om
(13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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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联系人 李晓芳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38)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联系人 董宣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3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4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科
客服电话 95510 网址 http://www.sinosi
g.com
(14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ijijin.com.cn
(14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A 座 15 层
联系人 隋斌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14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
楼 11 层
联系人 郭希璆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4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联系人 王步提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
und.com.cn/
(14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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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联系人 魏晨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4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
四层 12-13 室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47)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14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国际 1413 室
联系人 孙平
客服电话 025-66046166 网址 www.huilinbd.com
(14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9 层 19C13
联系人 宋子琪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15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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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姜亚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贺耀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贺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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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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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
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
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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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
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
的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投资顾问,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基金法律文
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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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投资顾问、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
任。
(2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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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本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外管局报告;
(2)安全保护本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本基
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办理基金管理人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
务;
(5)保存基金管理人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
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6)确保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
行管理;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确保本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
行计算;
(9)确保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
赎回等日常交易;
(10)确保本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
案;
(1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
人名义登记资产;
(1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
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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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
情形。
3、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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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
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授权范围、授权的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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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等内容。
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
日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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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
内的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
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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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②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8、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共同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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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
一次。
④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9、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规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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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事项的。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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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制作清算报告;
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⑧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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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②、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1、《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
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
额的款项时成立,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
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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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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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伍拾伍万贰仟肆佰叁拾柒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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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
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
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
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
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有责任保证该名单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性,并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
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
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
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
务监督、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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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或基金管理人未责成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5、基金托管人就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
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6、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
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
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
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
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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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
职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开
立账户、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
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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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
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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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1、资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
金资产进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
则,依赖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
下,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
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
负任何责任。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开放日下午2:00之前,基
金管理人将前一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日18:00之前盖章或签字后以传真
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
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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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
在合理的范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管理费和托管费也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
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
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
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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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
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
核,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45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70日内,基金管理人将
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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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
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
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
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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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
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
的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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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
话、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
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
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于2008年6月23日开通定期定额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月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申购
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本基金的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元(含
10元),具体金额遵从代销机构相关规定。
(四)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
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
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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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六)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
或相关公告。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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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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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招募说明书》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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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