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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3001,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现场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相关事宜,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二)会议时间:2022年10月27日上午9时30分。
(三)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C2座10层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上述议案的说明见《关于终止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9月26日,即于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一)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有表决权基金份额的总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四)大会主持人公布监票人、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姓名、见证律师;
(五)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六)享有表决权的与会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七)监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监票人对此进行监督,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九)公证机关宣读公证词;
(十)见证律师发表意见。
五、会议出席对象
(一)权益登记日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代表。
(三)基金托管人代表。
(四)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五)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准备的文件
(一)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提供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下同)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按本公告“七、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提供该机构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公章(或其他经会议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章等印鉴,下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代表单位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合格境外投资者出席会议的,需提供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应按本公告“七、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七、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愿,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1、书面方式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书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所使用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单位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机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席的受托人为非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机构授权委托书)。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单位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机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席的受托人为非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机构授权委托书)。
(2)书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可选择直接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交书面授权文件,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书面授权文件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C2座10层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联系人:董彦杰
联系电话:400-678-3333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书面授权文件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C2座10层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联系人:董彦杰
联系电话:400-678-3333
邮政编码:10073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2、电话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以下电话授权的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投票:
(1)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678-3333)并按提示转人工服务,客服人员核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
(2)基金管理人的呼叫中心也将视情况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座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
(3)上述电话授权的通话过程将被录音。电话授权录音将被作为本次大会认可的授权委托方式,其效力与书面委托方式相同。电话授权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不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书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书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书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方式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方式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方式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方式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受托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受托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则视为无效授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有效书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书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非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非书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书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受托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受托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则视为无效授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后,又亲自出席本次大会进行投票表决的,以其本人亲自投票的表决意见为准。
4、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6日至2022年10月26日17时。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书的时间或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八、会议的预登记
(一)预登记时间:2022年9月27日至2022年10月26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下午4:00。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现场方式预登记。
(二)现场方式预登记:在预登记时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现场方式进行预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公告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现场方式预登记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C2座10层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人:董彦杰。
(三)关于预登记的说明: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预登记估计持有人到会情况,以便为持有人大会召开进行相应准备,请各基金份额持有人予以积极配合。参与预登记或未参与预登记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持有人大会会议入场前仍需按照本公告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办理现场会议登记,未能按时依据本公告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及重要提示出示及提供相关资料的,不能入场出席会议并表决。
九、会议召开的条件
(一)亲自出席会议者出具的持有基金份额的身份证明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二)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其本人或其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身份证明显示,全部有效身份证明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十、计票
(一)主持人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共同担任监票人。
(二)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三)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四)计票过程及结果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十一、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意见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三)《关于终止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四)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三、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董恩彤
联系电话:400-678-3333
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二)监督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人:赵蓉
联系电话:010-85197506
(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联系电话:021-60800909
十四、重要提示
(一)本次会议将于2022年10月27日上午9时30分召开,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将对与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请出席会议人员务必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携带必需的文件提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以便验证入场。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不再对未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登记,未登记的持有人不得入场参加会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保持会议秩序,服从召集人的引导,除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会务人员、聘任律师和公证机构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召集人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召集人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二)如本次大会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咨询。
(四)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相应安排赎回选择期,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退出需求。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将在本次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就本次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六)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公告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6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终止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三:《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终止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现场方式召开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的相关事项。《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终止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终止《基金合同》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6日
附件二:
关于终止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5月26日,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托管人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及基金运作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相应安排赎回选择期,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退出需求。
在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的赎回业务正常办理,但不办理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其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选择期内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用,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以及在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将在赎回选择期内豁免本基金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并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及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基金合同终止的议案,赎回选择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赎回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再计提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及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剩余财产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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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一)法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清算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机构投资者和部分个人投资者进行了沟通,制定了客户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从而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拟定议案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认真听取相关意见,拟定议案前综合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已预留足够的时间,已做好在必要情况下二次召开或推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准备。如果本终止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二)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关于终止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关于终止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后、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设置的赎回选择期内仍可以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如果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附件三: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出席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的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2022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或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参会和进行投票。
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相应基金账户号下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