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需求,更好地服务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经与裕元证券投资基金及裕泽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华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阳证券投资基金及裕隆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及已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我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述五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上述五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收益分配原则的有关规定统一修改为: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期收益在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可分配收益的90%;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述修改,不涉及各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对上述基金合同的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