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月
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4
四、基金资产保管........................................................................................................................5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7
六、交易安排..............................................................................................................................10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的清算......................................................................11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13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18
十、基金收益分配......................................................................................................................18
十一、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19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1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0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21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1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22
十七、禁止行为..........................................................................................................................24
十八、违约责任..........................................................................................................................24
十九、争议处理..........................................................................................................................26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2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26
二十二、其他事项......................................................................................................................27
二十三、托管协议当事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27
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银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银监复(2004)108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
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
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
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
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规及《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基
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中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
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帐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帐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
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
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
帐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帐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
期并通知托管人,到帐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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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帐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
行帐户中。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成立。
4、若基金因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或其他原因不能成立,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帐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
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帐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帐户业务发生
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证券帐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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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理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帐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帐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帐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清算备付金帐户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规定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清算备
付金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完成本基金的证券资金清算。
(八)证券帐户卡保管
证券帐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九)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十)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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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
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
回函确认。授权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并回函,并且基金管理人收到回函并确认的当日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包括收款指令、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
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投资指令一式两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一联。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
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帐时间、金额、帐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
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1、投资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
方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
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
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指令发出后,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托管人。
若管理人的指令违规,基金托管人可以提出书面警告。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
时间。因管理人的原因使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
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指令已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但该投资指令尚未被执行之前,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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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更改或撤消原投资指令。但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撤消或更改原指令所必需的
合理时间,否则由此导致投资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无误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得延误。投资指令执行完毕
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四)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更改程序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
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
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
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被授权人时基金管理人还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
权人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
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及授权权限的更改通知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向基
金管理人确认后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送交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并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关于规范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2001年2月2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29号文)、基
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指令的书面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
金管理人。上述内容,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帐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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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
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
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
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
根据上述标准考察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并通知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
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帐目核对
1、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
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
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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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及时执行,不得延误。
如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但应即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银行等办理。
2、资金和证券帐目对帐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帐目的核对
资金帐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帐目每日对帐一次,按日核实,做到帐
帐相符、帐实相符。
(3)证券帐目的核对
证券帐目是指证券交易帐户和实物托管帐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金额。证券交易帐
目每交易日核对一次,实物券帐户每月末核对一次。
(三)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一)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注册登记机构原则上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工作日上述有关数
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注册登记机构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Notes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
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15年。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
进行。
5、关于清算专用帐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银行的营业机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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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资金清算的专用帐户,该帐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6、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帐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帐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
7、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帐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银行帐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
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8、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帐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帐外,全额划出、赎回和分红
资金划拨时,管理人需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
规定。
(二)认购资金
1、基金设立募集前,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设立
募集期内,有效认购资金应按时划入“基金募集专户”。该帐户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2、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基金资产划入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银行帐户。
(三)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
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
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3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
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
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将划款
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3
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管理人
通过企业银行查询功能确认,并进行账务处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或基金管理人指令迟延,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四)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将其决定的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依法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帐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现金分红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管理人分红划款指令要求的划款日将资
金划入专用帐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