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三月
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3
二、释义.................................................................................................................................3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6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8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18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19
八、基金的发行、设立募集...............................................................................................20
九、基金的成立...................................................................................................................21
十、基金的申购和赎回.......................................................................................................21
十一、基金转换...................................................................................................................27
十二、基金的托管...............................................................................................................27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27
十四、基金资料的保管.......................................................................................................28
十五、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29
十六、基金的投资管理.......................................................................................................29
十七、基金的融资...............................................................................................................34
十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34
十九、基金资产...................................................................................................................34
二十、基金资产估值...........................................................................................................35
二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40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2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3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43
二十五、基金的终止和清算...............................................................................................48
二十六、业务规则...............................................................................................................50
二十七、违约责任...............................................................................................................50
二十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50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效力...................................................................................................51
三十、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51
三十一、其它事项...............................................................................................................52
三十二、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52
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长城久泰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依照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
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和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的基础上,特订立《长城久泰沪深30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
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单位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
义务。
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设立。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负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
资具有风险,因此本基金并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
赎回所持基金单位时,所得的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先前认购、申购基金时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
《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指数基金指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
中国证监会: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依据本基金合同所设立的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资基金
合同:指《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指《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指《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更新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发行公告: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人民币元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基金发起人: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机构: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直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基金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人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投资者: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投资于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依法可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以及中国证监会
基金成立日: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基金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布基金成立的
日期基金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
存续期:不超过3个月
开放日: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指申购、赎回或其它交易的申请日
申购: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
赎回: 为
指本基金的持有人在基金存续期间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
基金帐户: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的行为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记录投资者持有的基金单位余额和基金
基金交易帐户:变更情况的帐户
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基金单位:构买卖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变动及资金结余情况的帐户
指基金发起人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表示持有人对基
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它相关权利,并承担
基金收益:相应义务的凭证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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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总值: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益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基金资产净值: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估值或基金资产估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摆动定价机制: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基金份额类别:到公平对待
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
A 类基金份额: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C 类基金份额:金份额类别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销售服务费:
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指定媒体: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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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银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银监复(2004)108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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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申购、继承、受赠或以其他合法方式持有了
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也就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持有人成为本契约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法律规定的申请设立基金所需的文件;
(3)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基金不能成立时在法定的时间内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运用本基金资产;
(2)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对被投资的上市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
(3)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5)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6)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7)直接销售基金单位,获取认购(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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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入及其他法定或约定的收入;
(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和赎
回;
(11)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2)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
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登记过户工作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
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负责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并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
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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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
会;
(17)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
资者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遵守基金合同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有权不予执行,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注册与登记过户服务;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据本基金合同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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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其它基金的资产相互独立;对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保管、帐户
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和有关凭证、资料;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帐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
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
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代理基金的资
金结算业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
的方法符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负责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同一类别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对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分享基金收益;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资料;
(4)申购、赎回及其它对基金单位处分的权利,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
项或基金单位;
(5)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基金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
损害时,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所持有的基金单位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资产帐户名称
的改变而有所改变。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
组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通过。上述通过事项自表决通过
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导致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的情况除
外);
2、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发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执行;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如果基金托管人也决
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权自行召集,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日程;
6、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7、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方式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有其他情况未达到现场
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5天,但确
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
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2、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所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果以通讯方式开会达不到上述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或者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
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能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5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
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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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召集人应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如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8)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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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B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重
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未经公告的事项不得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记票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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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不含5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不含5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
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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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新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
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的“长城”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
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
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投资目标:以增强指数化投资方法跟踪目标指数,分享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在
严格控制与目标指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增值。
4、基金单位面值:面值为1.00元。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6、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以及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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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
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的发行、设立募集
除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
(一)基金设立募集期: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二)发行对象:
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
外)。
(三)发行方式:
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指定营业网点)同时公开发
售。
(四)设立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设立募集规模。
(五)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基金单位份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
(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1%。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基金认购的规定:
1、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单位,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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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指定营业网点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在直
销机构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
费)。不设认购金额级差。
(八)首次设立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设立募集期所生利息在认购期结束后计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九、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且认购户数
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停止发
行,并宣告本基金成立;否则本基金不能成立。
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必须存入指定商业银行的专用帐户,不作它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的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
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出现该种情况后的第二个工
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
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
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办
理。
十、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
外)。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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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指定营业网点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
售机构名录中列明。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国内的电子结算和其它技术成熟的时候,投
资者可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的申购自基金成立后的某个工作日开始办理,但应自基金成立
之日起最迟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在申购开放前的3个工作日必须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的赎回自基金成立之日起最迟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与销售机构约定。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3
个工作日连续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
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收到申请
后的1个工作日内(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2个工作日(T+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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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该日)之后向基金销售机构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帐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帐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
个工作日(T+7)的时间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每次申购最低金额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本基金每次赎回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
位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首次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净赎回金额的计算:净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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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支付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支付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工作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等各项费用。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需收取不低
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
所收取赎回费的10%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5、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7日的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收取的赎回费。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
率时,如果没有超过上述费率限额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
率开始实施日前的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如果超过上述费率限额的,
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基金合同。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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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单位总份数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可选择下面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①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
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③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2)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
能对已有的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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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等不充分;
(3)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
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