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09年7月8日起调整旗下各开放式基金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限额并对南方稳健、南方宝元、南方避险、南方现金和南方积配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一、自2009年7月8日起将旗下各开放式基金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调整为0份。
各代销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最低赎回份额限额,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各基金赎回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约定。
二、根据南方稳健、南方宝元、南方避险、南方现金和南方积配的基金合同中有关规定,经与托管行协商一致,将南方稳健基金合同第十章第六条、南方宝元基金合同第十章第六条、南方避险基金合同第十一章第五条、南方现金基金合同第十章第五条中"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网点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10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同赎回"和南方积配基金合同第十章第五条中"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统一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上述修改事项符合相关基金合同的约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程序。
三、本公司将据此在更新旗下各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