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五月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五、基金备案 ...............................................................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3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4
十、基金的托管 ............................................................. 36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7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4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50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 5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0
二十、业务规则 ............................................................. 62
二十一、违约责任 ........................................................... 63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6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65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6
一、前言
(一)订立《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并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
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本基金
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信用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发售公告: 指《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
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
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
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
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
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基金收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
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
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
发事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信用分析和
对信用利差变动趋势的判断,在获取当期收益的同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投资理念
超额收益来自于适度承担信用风险,并对其进行分析和管理。
(六)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
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B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
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包含 C 类,即在后端收取申购费的模式)、
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初始发售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本基
金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采用外扣法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载明。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述认购费用、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人不得撤销。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前十大投资人累计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集中度的
有关规定,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本基金最低
份额,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之规定。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
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
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
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
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
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或
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
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
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
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
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当在 T+2
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
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承担。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低份额,详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对申购数额的限制以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额不超过基金份额集中
度的有关规定为原则,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时 不
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 5%。本基金实际执行
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
(含赎回费用)的 5%。本基金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
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的赎回费的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