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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鹏华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3年9月18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鹏华产业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产业债”)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对基
金合同和《鹏华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
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鹏华产业债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019302),与现有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鹏华产业债现有的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A类
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不变)。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用,而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3%。
鹏华产业债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0%
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且少于 60 日的投资者收取 0.10%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2
60 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鹏华产业债的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鹏华产业债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
的限制与现有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限制一致。
鹏华产业债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
准。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对
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另行公告。
二、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鹏华产业债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鹏华产业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本次鹏华产业债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据此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
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托管协
议,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鹏华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
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
情况。
3
本公告仅对鹏华产业债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
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
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
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
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4
附件:鹏华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二、
释义
无 4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4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
及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
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
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三、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无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用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
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销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
额类别。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5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
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
6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
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
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
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
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7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为: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为: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
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
基金承担的费用;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8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
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无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无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本基
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
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
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
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
解决。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4.除管理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
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
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9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
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7.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
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
同;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六)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10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
基金承担的费用;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关
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托管协议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
11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
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
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
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九、
基金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7.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12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
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
同;
十、
基金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
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
一、
基金
费用
无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
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
决。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
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
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