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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发布了《关于修订中证100指数编制方案的公告》。此次修订内容包括:(1)样本空间修订为同中证全指样本空间;(2)增加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额位于样本空间前90%的流动性筛选条件;(3)选样方法修订为,选取经中证ESG评价筛选后总市值在前300名且属于沪深股通范围的证券作为待选样本,从中优先选取各二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最大且总市值位于样本空间前100名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再从各一级行业内按自由流通市值高低依次选入一定数量证券,以使样本数达到100只,且各一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占比与样本空间尽可能保持一致;(4)增加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0%的限制;(5)样本调整比例上限修订为20%;(6)取消快速进入规则,增加样本因不满足互联互通资格而临时调整的规则。编制方案其余部分保持不变。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3年6月21日起,对宝盈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宝盈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进行了相应修改。具体事宜如下:
一、关于《宝盈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本基金基金合同“十二、基金的投资”中“(四)业绩比较基准”
原文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100指数×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100指数是从沪深300指数样本股中挑选规模最大的100只股票组成样本股,它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强,综合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优质大盘企业的整体状况,其中包括的上市公司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能够作为指数基金的标的指数。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标的指数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标的指数不再适用或本标的指数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流动性不足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投资目标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且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100指数×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标的指数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标的指数不再适用或本标的指数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流动性不足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投资目标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且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二、其他重要事项
1、本次对宝盈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事项系《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本公司对《基金合同》中涉及修订中证100指数编制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基金合同》具体修改详见附件。
3、本次《基金合同》修改后的内容自2023年6月21日起生效,修改后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文本将于同日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规定网站披露。同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将在三个工作日内相应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规定网站。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如下:
本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byfunds.com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http://eid.csrc.gov.cn/fund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00)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前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1日
附件:《宝盈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十 二 、基 金 的
投资
原文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100指数×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中证100指数是从沪深300指数样本股中挑选
规模最大的 100 只股票组成样本股,它流动性高,
可投资性强,综合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
响力的一批优质大盘企业的整体状况,其中包括的
上市公司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能够作为指数基金的标的指数。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标的指数推出,或者市场发
生变化导致本标的指数不再适用或本标的指数停
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的程序
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
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流动性不足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投资目标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
数更名等)且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调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后的内容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100指数×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标的指数推出,或者市场发
生变化导致本标的指数不再适用或本标的指数停
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的程序
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
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流动性不足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投资目标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
数更名等)且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调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