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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09
年6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532号《关于核准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批复》审核同意,本招募说明书亦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
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根据基金经理变更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本招募
说明书(更新)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9月30日,基金管理人
相关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1月14日,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2月21日。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
复核。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23
五、相关服务机构............................................................................................................26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28
七、基金的募集................................................................................................................2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31
十、基金的投资................................................................................................................40
十一、基金的业绩............................................................................................................51
十二、基金的财产............................................................................................................53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5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3
十八、风险揭示................................................................................................................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9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9
二十五、备查文件..........................................................................................................100
一、绪言
《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
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
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0.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
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3.偏离度:指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差额占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重,即等于,其中,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
54.银行存款利息损失:指因提前支取各类银行存款导致的实际结算利息与按照协议利率已
计提的利息不一致而给基金资产带来的损失
55.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净收益
56.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票据投资收益、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
停止交易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层
成立时间:2001年5月18日
法定代表人:严震
总经理:杨凯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层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599
联系人:杜敏
2、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及组织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9号文批准发起设立,现有股东包括中铁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其中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75%的
股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持有25%的股权。
公司设置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信息技术治
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固有资金管理委员会、估值委员会、数据治理委员会,并设置权益投
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投资部、研究部、REITs投资部、创新业务
部、风险管理部、集中交易部、产品规划部、渠道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市场营销部、互联网
金融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北京业
务部(北京分公司)、上海业务部和成都业务部等24个部室。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100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科技3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
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人工智能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颐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品牌
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祥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盛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龙头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明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盈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创新驱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福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发展新动能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祥裕增强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基
础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智慧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乐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和9个月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盛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琪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证证券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严震先生,董事长。曾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资产经营部
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副总法律顾问等职
务;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赤先生,董事。曾任职于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和兴证券经纪公司、衡
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邹纯余先生,董事。曾任职于中铁二局、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副总经理、工会主席、董事会秘书。
马绍晶先生,董事。曾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中心、资产管理三部、
证券产品部、证券信托事业部,曾任外贸信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张苏彤先生,独立董事。曾任职于陕西重型机器厂、陕西省西安农业机械厂、陕西财经学
院会计系教授、西安交通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财务会计系教授,中国
政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主任;美国注册舞弊检查师协会(ACFE)会员(CFE)兼北京分会
副会长,北京审计协会会员兼企业审计专业委员会理事,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学
位论文评议专家。
廖振中先生,独立董事。曾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现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西南财经大学PPP中心主任。担任迈克生物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交易所:300463)、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传媒集团新闻实业公司、乐山农
村商业银行、乐山民富村镇银行等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独立董事。
曾志耕先生,独立董事。曾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现
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何茵女士,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讲师、美国科罗拉多大学访问学者、
《财经》杂志社宏观研究部经济学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讲师、副教授,现
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
杨凯先生,董事。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监、基金
经理、公司副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经
营管理层董事。
(2)监事会
兰敏女士,监事会主席。曾任西南财经大学教师;国金证券投资银行部副经理;中铁信托
理财中心经理;平安银行成都分行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富滇银行理财银行部总经理;中铁信
托营销总监、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行政总监。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审计部总经理。
王法立先生,监事。曾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中心管理部产品经理、
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管理事业部-股权管理部总经理。
魏玲玲女士,监事。曾任职于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深圳振华路营业部。
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汪兀先生,监事。曾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严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杨凯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邹纯余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葛俊杰先生,副总经理。曾任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
办公室主任科员、副处长;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专户投资部总
监、投资经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俊先生,副总经理。曾任职于珠海巨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
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汉唐证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磊先生,督察长。曾任职于广东茂名石化公司、新疆邮政储汇局、新疆邮政局、中国证
监会新疆监管局、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纪委书记。
张献锦先生,首席信息官。曾任职于铁道部株洲车辆厂、深圳大学通信技术研究所、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
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彭玖雯女士,财务负责人。曾就职于达州市人民银行、成都市金通信托投资公司、中铁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成都业务部总经理。
2、基金经理简历
杨献忠先生,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9年证券从业经历。2013年8月至2016年
11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担任交易员;2016年11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部,先后担任研究员、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宝盈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聚福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盛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吕姝仪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具有11年证券从业经历。2012年7月至2013年
9月在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投资经理助理,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在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债券交易员,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在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业务部任
基金经理。2017年12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经理,现任宝盈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祥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裕
增强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乐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琪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卢贤海,清华大学核科学与技术博士。具有7年证券从业经历。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
在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宏观研究工作;2017年10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旭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盈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鑫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本基金时间:
高宇,2017年9月30日至2019年3月30日;
陈若劲,2009年8月5日至2017年11月11日;
邱骏,2015年7月8日至2017年8月3日;
于启明,2012年7月6日至2015年6月13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杨凯先生(主席):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葛俊杰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建明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宝盈睿丰
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科技3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邓栋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明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
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和9个月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丹女士(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宝盈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国证证券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祥和9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裕增强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张戈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魏玲玲女士(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何相事先生(秘书):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行政主管)。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
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
的系统。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程度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持有人和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并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
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
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
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及管理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
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
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
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后者的内容不得与前者相违
背。
公司各项制度的制订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3)符合全面、审慎、适时性原则;
(4)授权、监督、报告、反馈主线明确;
(5)权利与职责、考核、奖惩相对应。
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控制的目标和政策,监督风险控制措
施的落实情况,并对公司日常经营、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同时,公司设
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进行检查、评价,并出具专题报告。督
察长的专题报告报董事会,董事会向公司总经理提出修改意见,并由总经理负责落实。风险管
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的报告报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向有关机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由相关
机构和部门负责落实。各机构、各部门定期对涉及到本机构、本部门的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价,
并负责落实有关事项。
4、内部控制基本内容
公司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
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以及其他方面控制。
(1)公司环境控制
公司环境控制主要包括治理结构控制、授权控制、内部交易控制和关联交易控制等。
①治理结构的控制是指公司建立健全科学的法人治理机构,主要内容为:严格按照现代企
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健全的组织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
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营机制,包
括建立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部门、岗位及业务流程,形成严密有效的
内控防线。
②公司业务授权制度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必须充分履行各自职权,健全公
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职权范围和运作方式,对董事、监事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保证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有
效运作;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各部门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
能。公司制定了总经理工作细则,对总经理的权限、工作方式、总经理决定的执行和反馈等作
了明确规定,公司各部门均向总经理负责;各项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守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
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③公司内幕交易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对内部交易行为的范围作明确规定,明确禁止内幕交
易行为的发生。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明确禁止内幕交易,监察稽核部对此定期进行检查;公司加
强对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对员工行为的检查,防止违反监管机构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行为的规范,
或公司员工行为准则的行为;建立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和投资限制制度
等,防止基金投资中内幕交易的发生;建立和完善电脑监控系统,由监察稽核部实时监控基金
的投资和交易活动,尤其是大额买卖和频繁买卖现象。
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合理的决策程序,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的作用。公司规定关联交易需经股东会多数同意,并需独立董事同意;严格分离公司
自有资金和基金资金的运作,由监察稽核部定期跟踪公司自有资金运用情况,避免利益冲突的
发生;加强投资过程中关联交易的控制,通过设置股票投资限制名单、利用电脑系统加强对投
资行为的控制等措施,防止侵害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
(2)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是指以公司开展的各类业务为对象的控制,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和市场开
发业务控制。
①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投资管理是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此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
的性质和特点,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了严格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
示了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
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主要包括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等。
研究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此公司独立设立研究部,
在组织架构上保证其独立性;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公
司在多年积累的基础上,集合全体研究员的智慧,归纳和总结出《宝盈基金行业和上市公司研
究指引》,作为公司研究的指导;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和各基金的投资风格,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建立了公司股票池,并建立各基金的股票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
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公司对研究报告的要求做到客观、独立,并结合其
质量和数量,以及基金经理对研究报告的评价进行综合考核。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
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公司实行投研团队负责制,通
过建立基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人员、研究人员、风险管理人员四位一体的客观化投资研究
平台、相互制衡的决策机制,强调团队协作,减少主观判断失误,确保投资的客观化。公司基
金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7人,其表
决机制为集体决策、有效制衡,主席有一票否决权;基金经理的投资权限有严格限定,必须按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构建组合,重大投资项目还需根据其投资权限经过投资决策委
员会或其执行委员批准;集中交易部和监察稽核部则对投资权限制度实行有效的监控;投资决
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公
司投资管理制度要求重大投资项目必须有公司内部研究报告支持,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其执
行委员批准。上述过程均要求以书面形式进行,相关记录要求永久保存;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
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
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公司设立集中交易部,基
金投资的所有交易均需通过集中交易部进行,基金经理不得直接进行交易;同时,公司在集中
交易部设集中接单员,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均需通过集中接单员统一接收和分配,从而防止了
可能的交易违规行为;公司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
施:公司在交易环节已建立预警机制,并设定了基金交易的限制措施,超过交易权限的,系统
自动禁止执行。交易员每日向基金经理反馈交易信息,发现异常情况的,则向监察稽核部和投
资总监报告;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
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
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公司交易系统设定的交易原则为“时间优先、价格优先”;
在时间、价格均相同的情况下,则采用公平交易机制,从而保证了公平对待各基金;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公司对场外交易、网下申购
等特殊交易制定了相应的流程和规则。
②市场开发的业务控制
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
性,同时加强内部制衡机制,防止错误和舞弊行为发生;完善产品设计流程,新产品开发必须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新产品推出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
险控制措施,并按决策程序报批;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并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统,
不断提供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的发生。制定统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并对客户资料严格保密;制定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和工作流程,做好账户管
理工作,加强对交易与非交易过户的注册登记过户,加强对账户、注册登记资料的管理,加强
对有关账户、注册登记信息的传递管理。
(3)信息披露控制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由监察稽核部
指定专人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保证了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公司制定了严格的
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
资料;公司的办公系统和交易系统等均设定了不同的权限,并根据员工岗位授予不同权限。同
时公司通过内外网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公司计算机机房、
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标准。信息技术部建立了设备运行和维护责任
制,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从而保证了系统的完全、稳定运行。
公司规定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的权限仅限于系统维护,不得介入实际
的业务操作,并要求其密码口令定期更换,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则分别由不同人员保
管。
信息数据涉及到基金投资信息和投资人个人信息,属公司重要机密材料。为此,公司制定
了相应的信息数据管理制度,确保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相关信息要求每日备份,计
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需经部门负责人和监察稽核部同意。
对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包括:
①电子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
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②强化电子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建立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与实际业务操
作人员相互独立制;
③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数据库管理系
统口令;
④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制度,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
时、准确的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⑤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⑥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等。
(5)会计系统控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
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
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从而建立了对各个风险控制点的会计系统控制。
公司会计部门严格贯彻岗位分离、人员分离制度,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
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公司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从而保证了不同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同时,公司基金会计核算独立
于公司会计核算。
公司主要通过以下会计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
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复核制度:重要信息要求双人复核,以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监察稽核控制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经董事会聘
任,其任免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为保证督察长切实履行职责,公司规定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同时,督察长应当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具体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为保证监察稽核部切实履
行职责,公司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对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等作了明确规定。监察
稽核部定期向管理层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报告。
5、内部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措施是落实公司风险控制理念,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投资合法合规的重要环节,
为此公司根据现有业务环节,制定了一整套内部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为落实“自上而下”再“自下而上”的风险控制理念,管理层承诺对风险控制负有全部责任,
确保公司制定的各项内控制度应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业务环节及岗位,并能贯彻执行。
为落实“全员参与”理念,公司明确划分了各岗位职能权职,层层落实控制措施:
①投资决策、投资执行、交割、评价由不同部门负责,以达到层层控制的效果。
②重要的交易事项由交易主管复核,确保其正确与安全。
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程序通过不同形式、不同层面的培训,使公司员工熟知并采用:
①订立切实可行的内控制度与标准运用程序。
②对员工进行风险控制培训。
③在公司办公系统公布公司规章及信息库,方便员工取阅参考。
④加强员工风险意识培训,培养其对风险的高度敏感性。
建立管理风险的关键指标监控系统:
①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时,对于不符规定或未达控制标准的事项作持续的跟踪。
②通过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定期作自我评估,审查各业务程序
是否符合现实情况的要求,并随时修正。
建立独立的内部与外部稽核制度:
①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制定稽核制度,并由专人负责实施。
②必要时,公司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外部稽核,推动公司风险控制的不断
完善。
建立信息保密制度:
①公司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尤其是公司的投资研究部门、会计清算部门和信息技术部
门,要求对掌握的基金投资和投资人信息严格保密,从而维护投资人权益。
②非业务相关人员,不得取阅客户或基金管理的相关资料。
③交易时间内严禁基金经理、交易员等与投资业务有关的人员使用个人的通讯设备,移动
电话须交监察稽核部统一保管。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
①制定危机处理计划,并通过演练确保其可行性。
②成立危机处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保证危机处理计划的有效执行。
③根据行业和公司业务发展,定期检查危机处理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71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
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
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
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
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
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2年1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
托管1203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
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
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
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
在2017、2019、2020、2021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
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以及“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
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
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
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
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
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
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
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严震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88-300(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3515880
联系人:李雪丹、曾庆全
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人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严震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6044
联系人:陈静瑜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祎、肖菊
联系人:肖菊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213009,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213909。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
告。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类别 最低认/申购金额 追加认/申购 最低金额 每笔赎回 最低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保留 基金单位余额 销售 服务费
A类 0.01元 0.01元 0.01份 0.01份 0.25%
B类 5,000,000元 0.01元 0.01份 500,000份 0.0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销售机构仅销售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内的基金份额不参与自
动升级。
4、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申请时,应正确填写所认/申购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所提交的认/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其
最终获得的是A类还是B类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结果为
准。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532号《关于核准宝盈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自2009年7月20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09
年7月31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净销售额为1,455,089,424.24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户数为1,922户。认购资金在基
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70,841.24元,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上述资金已于2009年8月4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按照每份基金单位面
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1,455,160,265.48份。其
中,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
为1000.24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0069%。
(一)基金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内,在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
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9年8月5日获中国证监
会基金部函[2009]526号文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
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后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赎回。
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
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户未
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2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A/B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A/B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最
低份数为0.01份,若某投资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0.01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
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0.01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4、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
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且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
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份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100,000份,未付收益为50元,T日该投资者赎回
50,000份,所以: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
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该等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10,000份,未付收益为50元,T日该投资者全部
赎回,则赎回金额的计算为:
赎回金额=10,000×1.00+50=10,050(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基金份额净值1.0000
元,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
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
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
以内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
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
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有权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
理人可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具体规则参照上述办理规则处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10%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
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该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
转换业务。
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
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
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
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
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入金额=B×C×(1-D)/(1+G)+H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E
其中: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
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H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H=0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10,000份转换为宝盈核心优势混合A(213006),转换当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假设未支付收益为23.70元,赎回费为0,申购费为0,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63元,申购费为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宝
盈核心优势混合A基金份额为:
转出金额=转入金额=10,000×1.0000×(1-0)/(1+1.5%)+23.70=9,875.92元
转入份额=9,875.92/1.163=8,491.76份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特别提示:
本公司旗下已与宝盈鸿利收益混合A、宝盈泛沿海混合、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宝盈核心优
势混合A、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宝盈睿丰创新混合A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对于其下设的收取
前端认购/申购费且对单笔认购/申购申请超过500万元(含)收取1000元固定认购/申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在转入宝盈鸿利收益混合A、宝盈泛沿海混合、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宝盈核心优势
混合A、宝盈资源优选混合或宝盈睿丰创新混合A时,如果单笔转入金额在500万(含)到1000
万之间,在收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将直接按照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收取,不再扣减申购
原基金时已缴纳的1000元申购费。
3、网上直销转换费率
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费率及优惠情况,请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最新公告为准。
4、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通过代销机构、本公司直销柜台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byfunds.com)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投资者可在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且能受理本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
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
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3)基金的最低转换转出份额为1份。如投资者因赎回、转换出和转托管出导致在单个销售
网点持有单只基金的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本公司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
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
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日,
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5)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当投资者申请转换的基金份额少于其合计持
有的该只基金份额时,首选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投资者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转入之日起计算。
7)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进行计算。
8)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与过户登记人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
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含)后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9)基金转换采用“前端转前端”的模式,不能将前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份
额,或将后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份额。宝盈增强收益债券A(基金代码:213007)、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B(基金代码:213907)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10)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本公司可根据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调低费率水平,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
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低风险与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4.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出现新的金融产品,且监管部门允许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本基
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利率预测、相对价值评估、收益率利差策略、套利交易策略等积极的投资策略
相结合,对各类可投资资产进行合理的配置和选择。投资策略考虑各类资产的风险性、流动性
及收益性特征,把风险控制在预算之内,在不增加风险的基础上保持高流动性,最终追求稳定
的收益。具体策略如下:
1.利率预测
准确预测未来利率走势能为债券投资带来超额收益。市场利率因景气循环、季节因素或货
币政策变动而产生波动,本基金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债券市场政策趋势、
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从而做出各类资产配置的决策。
2.相对价值评估
运用该种策略的目的在于识别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并采取适当的交易以期获利。一方
面通过利率期限结构,评估处于同一风险层次的多只债券中,究竟哪些更具投资价值,另一方
面,通过综合考察债券等级、息票率、所属行业、可赎回条款等因素对率差的影响,评估风险
溢价。
3.收益率利差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同
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
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若某
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
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流动性管理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要保持高流动性的特性,本基金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季节
性资金流动、日历效应等,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并结合
持续性投资的方法,将回购/债券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于现金管理的工具,采用活期存款税后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更能
体现本基金良好的流动性与安全性。
如果今后有其它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
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实施,并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
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
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天;
(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7)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8)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2)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3)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或者相当于AAA级)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2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
行信息披露程序。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4)、(5)、(18)、(24)、(2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其它债券与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
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
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
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
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截至2022年9月30日)
1.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2,686,684,179.28 42.13
其中:债券 12,686,684,179.28 42.13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063,680,405.63 20.1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361,333,856.49 37.73
4 其他资产 4,269,490.35 0.01
5 合计 30,115,967,931.75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1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045,081,256.65 3.6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
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1.2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8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35.70 3.6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9.4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7.5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7.9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42.7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合计 103.36 3.60
1.3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投资组合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的情况。
1.4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45,409,424.41 5.3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45,409,424.41 5.3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52,980,194.33 1.56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0,688,294,560.54 36.79
8 其他 - -
9 合计 12,686,684,179.28 43.67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1.5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113200 21浙商银行CD200 5,000,000 499,494,317.03 1.72
2 220301 22进出01 4,000,000 404,027,808.46 1.39
3 112211004 22平安银行CD004 4,000,000 398,140,092.19 1.37
4 112113234 21浙商银行CD234 3,000,000 299,417,622.49 1.03
5 112211025 22平安银行CD025 3,000,000 297,912,840.94 1.03
6 112285318 22成都银行 3,000,000 297,903,559.60 1.03
CD189
7 112206079 22交通银行CD079 3,000,000 297,756,814.01 1.02
8 112286527 22苏州银行CD286 3,000,000 297,660,603.56 1.02
9 112204021 22中国银行CD021 3,000,000 297,066,201.39 1.02
10 112203038 22农业银行CD038 3,000,000 296,788,149.86 1.02
1.6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70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49%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31%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1.7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8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并使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加以控制。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除22平安银行CD004、22平安银行CD025、22中国银行CD021、22交通银行
CD079、22进出01的发行主体外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022年3月25日,据(银保监罚决字〔2022〕24号)显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如下:不良贷款余额EAST数据存在偏差;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额EAST数据存
在偏差;漏报贸易融资业务EAST数据;漏报抵押物价值EAST数据;未报送权益类投资业务
EAST数据;漏报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业务EAST数据;漏报委托贷款业务EAST数据;EAST系
统理财产品销售端与产品端数据核对不一致;EAST系统理财产品底层持仓余额数据存在偏差;
EAST系统理财产品非标投向行业余额数据存在偏差;漏报分户账EAST数据;EAST系统《表
外授信业务》表错报;EAST系统《个人信贷业务借据》表错报;EAST系统《关联关系》表漏
报;EAST系统《对公信贷分户账》表漏报。中国银保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罚款人民币400万元。
2022年1月18日,根据上海银保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2〕
3号)的决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信息安全和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
经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
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上海银保监局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
万元。
2022年3月25日,据银保监罚决字〔2022〕15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交通银行监管
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15项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对其处以420万
元的罚款。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如下:漏报不良贷款余额EAST数据;贸易融资业务EAST数据
存在偏差;漏报贷款核销业务EAST数据;漏报抵押物价值EAST数据;未报送权益类投资业
务EAST数据;未报送其他担保类业务EAST数据;EAST系统理财产品销售端与产品端数据
核对不一致;EAST系统理财产品非标投向行业余额数据存在偏差;EAST系统分户账与总账比
对不一致;EAST系统《表外授信业务》表错报;EAST系统《个人信贷业务借据》表错报;EAST
系统《对公信贷业务借据》表错报;EAST系统《关联关系》表漏报;理财产品登记不规范;2018
年行政处罚问题依然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
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420万
元。
2022年3月21日,据银保监罚决字〔2022〕9号,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
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漏报不良贷款余额EAST数据;漏报逾期90
天以上贷款余额EAST数据;漏报贸易融资业务EAST数据;漏报贷款核销业务EAST数据;
漏报抵押物价值EAST数据;漏报信贷资产转让业务EAST数据;漏报债券投资业务EAST数
据;漏报权益类投资业务EAST数据;漏报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业务EAST数据;漏报跟单信用
证业务EAST数据;漏报贷款承诺业务EAST数据;未报送委托贷款业务EAST数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处罚款420万元。
我们认为相关处罚措施对平安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正常经营会
产生一定影响,但影响可控;对平安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债券偿还
影响很小。本基金投资22平安银行CD004、22平安银行CD025、22中国银行CD021、22交通
银行CD079、22进出01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480.7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3,570,242.91
5 其他应收款 694,766.67
6 其他 -
7 合计 4,269,490.35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8月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
较如下表所示(截至2022年9月30日):
(1)宝盈货币A类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年 0.4013% 0.0059% 0.1396% 0.0000% 0.2617% 0.0059%
2010年 1.5283% 0.0168% 0.3600% 0.0000% 1.1683% 0.0168%
2011年 3.1654% 0.0145% 0.4697% 0.0001% 2.6957% 0.0144%
2012年 3.9303% 0.0082% 0.4201% 0.0002% 3.5102% 0.0080%
2013年 4.1527% 0.0046% 0.3500% 0.0000% 3.8027% 0.0046%
2014年 5.1699% 0.0141% 0.3500% 0.0000% 4.8199% 0.0141%
2015年 3.7074% 0.0091% 0.3500% 0.0000% 3.3574% 0.0091%
2016年 2.5975% 0.0043% 0.3510% 0.0000% 2.2465% 0.0043%
2017年 3.9027% 0.0034% 0.3500% 0.0000% 3.5527% 0.0034%
2018年 3.4289% 0.0023% 0.3500% 0.0000% 3.0789% 0.0023%
2019年 2.4172% 0.0020% 0.3500% 0.0000% 2.0672% 0.0020%
2020年 1.9977% 0.0020% 0.3510% 0.0000% 1.6467% 0.0020%
2021年 2.1578% 0.0010% 0.3500% 0.0000% 1.8078% 0.0010%
2022年 上半年 0.9496% 0.0007% 0.1736% 0.0000% 0.7760% 0.0007%
2022年 三季度 0.3861% 0.0015% 0.0882% 0.0000% 0.2979% 0.0015%
(2)宝盈货币B类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年 0.4998% 0.0059% 0.1396% 0.0000% 0.3602% 0.0059%
2010年 1.7733% 0.0168% 0.3600% 0.0000% 1.4133% 0.0168%
2011年 3.4143% 0.0145% 0.4697% 0.0001% 2.9446% 0.0144%
2012年 4.1790% 0.0082% 0.4201% 0.0002% 3.7589% 0.0080%
2013年 4.4029% 0.0046% 0.3500% 0.0000% 4.0529% 0.0046%
2014年 5.4223% 0.0141% 0.3500% 0.0000% 5.0723% 0.0141%
2015年 3.9568% 0.0091% 0.3500% 0.0000% 3.6068% 0.0091%
2016年 2.8442% 0.0043% 0.3510% 0.0000% 2.4932% 0.0043%
2017年 4.1524% 0.0034% 0.3500% 0.0000% 3.8024% 0.0034%
2018年 3.6782% 0.0023% 0.3500% 0.0000% 3.3282% 0.0023%
2019年 2.6631% 0.0020% 0.3500% 0.0000% 2.3131% 0.0020%
2020年 2.2419% 0.0020% 0.3510% 0.0000% 1.8909% 0.0020%
2021年 2.4026% 0.0010% 0.3500% 0.0000% 2.0526% 0.0010%
2022年 上半年 1.0696% 0.0007% 0.1736% 0.0000% 0.8960% 0.0007%
2022年 三季度 0.4468% 0.0015% 0.0882% 0.0000% 0.3586% 0.0015%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
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
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
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
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
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
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
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
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净收益,精确到0.0001元,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
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
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
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票据投资收益;
5.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6.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
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
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
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
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但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货币市场基金品种除
外;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
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
不再另行公告。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
以按日支付。不论采用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
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
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发售在
外的总份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发售在外的总份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
额。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
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
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7.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22.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
具;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技能、判断、决策等,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
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
素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
赎回。不断变化的申购和赎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着变
化的趋势,本基金也要进行证券买卖。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证券,其
流动性都各不相同。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或者必须付出较
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这样,就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1、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动地发生变化,
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2、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必须以较高
的代价卖出,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
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
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
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
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技术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
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经营不善可能导致其债务偿还能力下降甚至出现债券违约等
信用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
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
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
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在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为有效;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
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
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在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震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4.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出现新的金融产品,且监管部门允许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本基
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
(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30%;
(7)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20%;
(8)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
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11)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或者相当于AAA级)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9)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
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
判断与认定;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2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
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3)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4)、(5)、(16)、(23)、(2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
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
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
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
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计算、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
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
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净收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基金七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发售在
外的总份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发售在外的总份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
额。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
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人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
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客户服务热线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客户
服务热线语音系统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话人工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个交易日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服务时间:每个
交易日8:30-11:30,13:00-17:00。
(三)对账服务
1、自助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自动查询系统和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系统,查询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等。
2、电子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为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向留有电子邮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电子对
账单服务,电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寄送的除外。
3、纸质对账单
基金持有人需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8888-300)定制纸质对账单服务,定制
纸质对账单服务后,基金管理人向年度有交易并有基金份额且电子邮箱无效的定制纸质对账单
的持有人寄送,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留有电子邮箱及未主动定制的投资者除外。
(四)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理财服务资讯、热点问题等。
(五)交易确认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向客户发送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确认短信和电子邮件,手机号码无效、
电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发送的除外。
(六)网上交易服务
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http://www.byfunds.com)、“掌上宝盈”APP及“宝盈基金”微信公众号
为基金投资人提供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和网上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留言、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
务、纸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八)多种购买基金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样化
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计划具体内容以另行公
告为准。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下列联系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300(免长途话费)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http://www.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public@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传真:0755-8351588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关于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2年11月9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
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核准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