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9
五、基金的存续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7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3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9
十、基金的托管 ..................................................................................................................... 31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2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2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8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8
二十、违约责任 ..................................................................................................................... 61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6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63
二十三、其他事项 ................................................................................................................. 64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以及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为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
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
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
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
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安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原《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
失效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
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
为
转换转入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转出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
金)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部分的孰低数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灵活动态的资产配置,在股市和债市之间选择投资机会,精选股票和债券品种,适
当集中投资,致力于在多种市场环境下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966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1年7月26日至2011年8月26日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招商安达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9月1日生效。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每3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1年
9月1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4 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
30日止,如保本周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2017
年9月30日为非工作日,故2017年10月9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依据《招商安达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
周期到期后,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招商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而鉴于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较早,对该
保本产品转型后的产品名称约定有欠考虑,为避免转型后本基金与其他同类型产品的混淆,
本基金名称由原先《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招商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为“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后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和招募说明书分别修改为《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并适用《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关于变更后的招商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的约定,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自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下一日起,《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招商安达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招商
安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部门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由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可在T
+2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
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投
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
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
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
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
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
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