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目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 9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11
五、基金持有人大会 ............................................................................................................. 17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3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 25
八、基金单位的募集 ............................................................................................................. 27
九、基金的成立 ..................................................................................................................... 28
十、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 29
十一、基金转换 ..................................................................................................................... 35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38
十三、基金的托管 ................................................................................................................. 39
十四、基金的销售 ................................................................................................................. 40
十五、基金的注册登记 ......................................................................................................... 41
十六、基金的投资 ................................................................................................................. 42
十七、 基金的融资 ............................................................................................................... 50
十八、基金资产 ..................................................................................................................... 51
十九、基金资产估值 ............................................................................................................. 52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 60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二十四、系列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7
二十五、基金的新增、合并、终止及清算 ......................................................................... 69
二十六、违约责任 ................................................................................................................. 70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 71
二十八、《基金契约》的效力 ............................................................................................... 72
二十九、《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 73
三十、其他事项 ..................................................................................................................... 74
三十一、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 75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
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特订立《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契约》
(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契约》”)。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由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法规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独家发起设
立。本系列基金目前由具有不同市场定位的3个基金构成,分别是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消费品基金”)、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灵活配置基金”)、
宝康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债券基金”)。每只基金彼此独立,通过低费率而且高效率
的相互转换构成一个统一的有机基金体系。
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
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系列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系列基金,必须自担风险,投资者赎回所持有基金单
位时,所得的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先前认购、申购基金时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
金契约》的当事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
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
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系列基金的
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
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契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 指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宝康消费品
证券投资基金、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和宝康债券
投资基金;
基金: 视上下文而定,指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宝康灵活
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宝康债券投资基金中的一只或数只;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 指《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
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发行公告: 指《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信息披露办法》: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基金转换等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
点;
基金持有人: 指根据本《基金契约》合法取得本系列基金任一只或多
只基金的基金单位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契约》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实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
人证 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存续、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
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系列基金成立日止的
时间 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本系列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投资者在本系列基金设立募集期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
的行为;
申购: 指投资者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的行
为;
赎回: 指投资者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
单位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契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的业务规则将其原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单位转换
成本系列基金旗下的任何其他基金的基金单位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
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根据上下文,指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基金的简介、投资
组合 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 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元: 指人民币币值单位元;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 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契约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 知等;
不可抗力: 指《基金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契约》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
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
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
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其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
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 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收取申购
费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C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
费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销售服务费: 指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从基金资产中计提
的,用于该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侧袋机制: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
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
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成立时间: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成立时间: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持有人
(五)基金注册登记人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申请设立基金;
(2) 在基金设立募集期时认购并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
(3)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基金资产;
(2)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
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
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系列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
本《基金契约》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销售基金单位;
(6)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托管人,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选择适
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终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换销
售代理人,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9)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基金转换申请;
(10)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
的义务;
(11)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
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2)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3)充分考虑本系列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
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资产相互独立,
确保分别管理、分别核算、计账;保证本系列基金的各基金之间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擅自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资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依照本《基金契约》及相关法律
规定对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情况进行的监督;
(8)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
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1)严格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
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3)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该基金的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
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6)编制各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各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基金管理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
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契约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契约规定的管理
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2)确保向基金持有人、基金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
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
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应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
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
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擅自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
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投资者、基金持有人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信托法》、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
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保
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