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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宝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5]162号)和《关于华宝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的函》(基金部函
[2005]240号)的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05年11月1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
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
3月31日,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5
四、基金托管人........................................................................12
五、相关服务机构......................................................................14
六、基金的募集........................................................................16
七、基金合同生效......................................................................1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8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25
十、基金的投资........................................................................28
十一、基金的业绩......................................................................36
十二、基金财产........................................................................38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40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44
十五、基金的费用......................................................................46
十六、基金税收........................................................................4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50
十九、风险揭示........................................................................5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5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7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8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85
二十六、备查文件......................................................................8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
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
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
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号;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
决的会议;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
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依法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2投资于中
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2005年11月17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
合同的日期;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投资者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号指定
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
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基金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基金
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元:指人民币元;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收取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
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总经理:向辉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L.P.持有29%的股份,中方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0%的股份。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信息
黄孔威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职于宝钢集团计财部和资产经营部、宝武集团下属公司,曾兼
任中国太保非执行董事、兴业银行监事、兴业银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董事等。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向辉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部任职。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
监、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莉丽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上海华平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神策网络科技(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卢余权先生,董事,学士。曾任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副局长、江苏省铁路办公室规划计划处处
长。现任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总法律顾问,新陆桥(连云港)码头有限公
司董事、副董事长,宁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王灿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先后任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及复星集团执行董事、高级副总裁兼首
席发展官(CGO)、首席财务官(CFO)及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等职务,并曾任职于金蝶软件(中国)有限
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华住酒店集团。现任新希望集团有
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兼任亚朵生活控股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许多奇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先后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上海交通大学法
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导,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高级访问学者,纽约大学法学院
“Hauser”全球研究员,杜克大学、新南威尔士大学等国际顶尖法学院的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复旦大
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和智慧法治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上
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兼聘教授;兼任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法律与国际事务委员会(FLIA)委员及项目主任、东南大学兼职博导、中国科学技术法
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互联网司法研
究中心专家库成员、上海市政府首批立法专家、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法律顾问、中国(上海)自贸试
验区管委会法律顾问等职务。
周波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助理教授、会计学院院长助理。现任上
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学院副院长。并为上海市青年联合会第十二届委员会
委员、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财务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商业会计学会智能财务分会副会长;兼任杭
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信息
丘键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网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国网英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北京华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战略
总监。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效率总监、领
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
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江养老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陆晓霞女士,职工监事,本科。曾任华宝信托计财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宝投资审计监察法务
部部长、审计监察部部长。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资深风险分析师。
胡孟超先生,职工监事,硕士。曾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助
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法务主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向辉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欣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本科。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经理,美林
(亚太)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亚洲企业融资部副总裁/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副总裁,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亚投顾问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会,曾
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T.A.Consultanted LTD.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
2002年参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后历任信息技术部资深系统工程师、部门副总经理,营
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自强,硕士。曾在天同证券、中原证券、上海融昌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研究工作。2006年5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高级分析师、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副总
监、投资总监等职务。2008年3月起任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6月至
2012年1月任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月至2018年8月任华宝高端制造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任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6年11月至2019年7月任华宝未来主导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
1月起任华宝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起任华宝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5、权益投决会信息
蔡目荣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自强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衡风格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闫旭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衡风格投资总监、可持续发展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孙鸾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新研究发展中心副总经理。
钟奇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贺喆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夏林锋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副总监、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
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清晰的
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
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
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围以内
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
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
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结合
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
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位,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产分离运作,独立
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
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
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
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
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础上
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整的
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
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
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
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
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
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
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
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
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
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
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
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
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
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
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
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9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32只,QDII基
金6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
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
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
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
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
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
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联系人:华崟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e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e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赎回、转
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林佳璐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林佳璐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2号《关于同意华宝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的批复》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05年9月27日起向社会公开发行,至2005年11月11日止,共募集
535,410,310.2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397户。
七、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5年11月17日正式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05年12月19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同下次开放时间提交的申
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
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书面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在其提出赎回申请的销售机构(网点)交易账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的,申购生效。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自成交确认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数额限制
通过代销网点和直销e网金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
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规定,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基金的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表如下: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万以下 1.5%
大于等于50万,小于100万 1.2%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 1.0%
大于等于200万,小于500万 0.5%
500万(含)以上 每笔1000元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
2、基金的赎回费
(1)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7日)-两年以内(含两年) 0.5%
两年-三年(含三年) 0.3%
三年以上 0%
C类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7日)-30日以内(不含30日) 0.5%
30日以上(含30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对于A类基金份额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的赎回
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A类基金份额收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7日的投资者
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
相关手续费。对于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
总额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总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代表的资
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各类基金份额总额。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
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
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3、连续发生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换。
(二)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与基金份额资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场所相同。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本公司管理的基
金。
(三)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办理时间一致。
(四)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
的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
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
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五)基金转换公式
1、基金转换公式为:
转出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总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单位净值
净转出金额=转出总金额-转出费用
净转入金额=净转出金额/(1+补差费率)
(补差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差)
转换补差费用=净转出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单位净值
转入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余额对应的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
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六)不同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影响投资者的持有基金时间的计算。
(七)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
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基金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转换,后确认的份额后转换。
(八)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出申
请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
该基金全部份额),因为转换等非赎回原因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最
低保留份额数量限制的,登记机构不作强制赎回处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
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基金转换的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2、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转换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
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
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和转份额的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
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
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的情况。
十、基金的投资
(一)本基金投资目标、理念、范围和策略
1、投资目标
通过对基金组合的动态优化管理,使基金收益持续稳定超越比较基准,并追求单位风险所获得的超额
收益最大化。
2、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股票的预期收益由“价值因子”和“成长因子”共同驱动,不同阶段二者对股票预期收益
的驱动作用不同,把握其变动趋势,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可以增加超额收益(α值)。
3、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存托凭
证)、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4、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国股市价值驱动因子与成长驱动因子的变动趋势,调整评估个股“价值因子”与“成长
因子”的权重比例,自下而上精选个股,获取超额收益。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60%-95%;债券占0%-
4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在
5%以上。
(1)股票投资策略
1)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策略
本基金认为股票的预期收益由价值因子和成长因子共同驱动。在个股精选过程中将精选指标分为“价
值因子”和“成长因子”,个股的价值指标和成长指标都经过行业、公司规模的调整,给予标准化评
分。
2)动态优化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中国股票市场历史数据的统计研究,发现“价值因子”和“成长因子”在不同阶段对股
票预期收益的驱动作用不尽相同,且某一因子的驱动作用具有短期趋势特征。通过跟踪近期价值因子
与成长因子对股票预期收益驱动作用的发展趋势,确定当期个股“价值因子”和“成长因子”得分的
权重,从而得出当期个股综合得分并进行排名。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得分排名靠前的股票,并结合本公司股票投资研究平台,对股票价格逐一评估,确
定其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同时考虑个股对投资组合的边际风险贡献度、个股的流动性等因素,调整个
股投资比例,实现组合优化。
3)自下而上驱动的行业配置策略
投资组合的目标行业配置比例为由个股得分排名靠前的股票组合形成的行业配置比例。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
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2)债券投资策略
1)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回避特定时期股票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获取债券投资的收
益。
2)本基金投资债券将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
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
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80%上证180指数收益率与深证100指数收益率的流通市
值加权平均值,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本基金定位为混合型基金,
债券投资只是为了回避特定时期股票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根据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为:
80%上证180指数收益率与深证100指数收益率的流通市值加权平均+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
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就基金重大战略、资产配置、价值/成长权重配比策略的
调整做出决策。
2、研究部负责投资研究和分析
宏观研究人员通过研究其他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报告,通过走访政府决策部门和研究部门,研
究经济形势、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区域政策、产业政策等)、重大技术发明等,撰写宏
观研究报告,就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比例提出建议。
行业研究人员根据量化投资部定期提交的股票排名,以排名前50%的股票为基准库,考察上市公司的
核心业务竞争力、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结构等,预测上市公司未来2-3年的经营情况,选择重点上市
公司进行调研,撰写行业和子行业研究报告及上市公司调研报告,对个股买卖提出具体建议。
3、基金经理小组负责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结合量化分析等工具对股市做出判断,提出投资组合的资产
配置比例建议,同时结合数量分析模型的股票排序和研究员的报告,形成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
会,并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具体实施投资计划。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总经理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后,基金经理向交易部下达具体的投资指令,交易员根
据投资决定书执行指令。
4、绩效评估
主要包括四项核心功能:风格检验、风险评估、投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由绩效评估人员利
用相关工具评估。
5、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
算。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2、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有关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五)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13,295,449.29 89.91
其中:股票 1,213,295,449.29 89.9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4,963,967.54 7.78
8 其他资产 31,205,133.56 2.31
9 合计 1,349,464,550.39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固定收益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等项目的列报金额已包含对应的“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若有),“其他资产”中的“应
收利息”指本基金截至本报告期末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金额(下同)。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64,251,774.81 73.4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 -
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556.45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6,570,956.22 5.07
J 金融业 13,053,475.00 0.9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97.6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750.21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69,388,839.00 12.91
S 综合 - -
合计 1,213,295,449.29 92.45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308 中际旭创 649,100 101,623,096.00 7.74
2 300394 天孚通信 436,721 66,062,785.67 5.03
3 300502 新易盛 785,983 52,660,861.00 4.01
4 300765 新诺威 1,122,200 41,521,400.00 3.16
5 601689 拓普集团 600,800 37,964,552.00 2.89
6 688498 源杰科技 293,066 36,633,250.00 2.79
7 301205 联特科技 384,480 36,218,016.00 2.76
8 300251 光线传媒 3,248,100 34,689,708.00 2.64
9 301191 菲菱科思 393,238 34,184,179.34 2.60
10 300548 博创科技 1,232,320 32,742,742.40 2.5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没有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没
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无证券投资决策程序需特别说明。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70,285.7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9,365,621.1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169,226.6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1,205,133.5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本报告中所列数据未经审
计。
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5/11/17 - 2005/12/31 2.64% 0.19% 6.19% 0.63% -3.55% -0.44%
2006/01/01 - 2006/12/31 117.73% 1.08% 92.16% 1.13% 25.57% -0.05%
2007/01/01 - 2007/12/31 129.41% 1.83% 117.16% 1.84% 12.25% -0.01%
2008/01/01 - 2008/12/31 -47.54% 2.14% -55.80% 2.43% 8.26% -0.29%
2009/01/01 - 2009/12/31 73.56% 1.55% 73.25% 1.65% 0.31% -0.10%
2010/01/01 - 2010/12/31 -5.46% 1.19% -10.29% 1.26% 4.83% -0.07%
2011/01/01 - 2011/12/31 -21.11% 0.90% -19.13% 1.05% -1.98% -0.15%
2012/01/01 - 2012/12/31 1.24% 1.22% 8.63% 1.02% -7.39% 0.20%
2013/01/01 - 2013/12/31 11.18% 1.34% -5.77% 1.13% 16.95% 0.21%
2014/01/01 - 2014/12/31 31.82% 1.29% 43.61% 0.99% -11.79% 0.30%
2015/01/01 - 2015/12/31 54.79% 2.64% 5.01% 1.98% 49.78% 0.66%
2016/01/01 - 2016/12/31 -5.87% 2.03% -7.75% 1.12% 1.88% 0.91%
2017/01/01 - 2017/12/31 -10.49% 0.81% 17.08% 0.50% -27.57% 0.31%
2018/01/01 - 2018/12/31 -23.62% 1.20% -18.66% 1.06% -4.96% 0.14%
2019/01/01 - 2019/12/31 38.43% 1.48% 29.55% 0.99% 8.88% 0.49%
2020/01/01 - 2020/12/31 48.37% 1.78% 23.65% 1.14% 24.72% 0.64%
2021/01/01 - 2021/12/31 25.44% 1.67% -1.81% 0.95% 27.25% 0.72%
2022/01/01 - 2022/12/31 6.44% 1.60% -16.24% 1.02% 22.68% 0.58%
2023/01/01 - 2023/12/31 -20.82% 1.34% -8.71% 0.68% -12.11% 0.66%
2024/01/01 - 2024/03/31 5.91% 2.95% 2.94% 0.82% 2.97% 2.13%
2005/11/17 - 2024/03/31 1083.48% 1.59% 313.29% 1.30% 770.19% 0.29%
本基金C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22/07/19 - 2022/12/31 -0.45% 1.70% -7.02% 0.91% 6.57% 0.79%
2023/01/01 - 2023/12/31 -21.29% 1.34% -8.71% 0.68% -12.58% 0.66%
2024/01/01 - 2024/03/31 5.76% 2.95% 2.94% 0.82% 2.82% 2.13%
2022/07/19 - 2024/03/31 -17.14% 1.75% -12.63% 0.76% -4.51% 0.99%
十二、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财产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托管人与本基
金的联合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开立的本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费用。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
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
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
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2、各类基金净收益为该类基金份额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该类基金份额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分红方式的设置与变更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处对托管在该处的基金通过基金分红方式的设置和变更进行分红方式的选
择,基金分红方式变更确认后对该销售机构账户内托管的该基金品种全部份额有效。投资者未作基金
分红方式选择的情况下,分红方式根据本条第(1)项所述的默认分红方式确定,否则不再适用本条第
(1)项所述的默认分红方式规则。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六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
收益可不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每次不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的50%;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
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
放日前一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十五、基金的费用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2、费率水平、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4)本条第1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
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间的转换费率、计算公式、转换程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中的相关规定。
十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
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
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
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
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不断变化的申购和赎回,
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着变化的趋势,本基金也要进行股票买卖。
然而,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股票,其流动性都各不相同。一般来说,股市上
涨期,市场流动性较高;股市下跌期,市场流动性低;大盘蓝筹股流动性高,小盘垃圾股流动性较
低。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股票,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
卖出股票,这样,就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1)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股票,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动地发生变
化,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2)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必须以较高的代
价卖出股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3、趋势判研及精选个股风险
本基金根据价值/成长权重配比策略每月改变评估个股的价值因子和成长因子的权重,由于市场等
方面因素可能导致短期内某因子驱动作用的趋势不显着或其对立因子趋势显着,使基金实际投资的收
益率低于预期收益率。本基金根据整体量化分析程序精选的排名靠前的股票可能表现不如预期。另
外,本基金也可能因为频繁调整价值/成长因子权重,导致股票库股票变动过大,增加交易成本,降低
基金的收益水平。
4、权证投资风险
权证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具有高杠杆、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风险较大。动力组合基金将可
能投资权证,请基金持有人注意投资风险。
5、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科创板股票具有下列投资风险,敬请附件一所列基金的投资者注意: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
险等。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
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
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
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
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
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③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
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
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
被退市;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④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
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⑤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
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⑥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
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6、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7、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
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8、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
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9、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
定的风险。
10、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
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
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4)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或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在六个月内没有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的;
(3)基金合并、撤消;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
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
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并独立决
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
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
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
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代销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代销协议,基金
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代销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
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终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换代销机构,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相
关当事人的利益;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
基金事务;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致使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采取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
托管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
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依法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
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其损失的求偿权;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6)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代理人共
同组成。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投票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
和地点;
6)表决方式;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
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
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
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
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
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且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2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
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
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
有30日的间隔期。
5)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5%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召集人自
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
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召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且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
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
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
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在六个月内没有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的;
(3)基金合并、撤消;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
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四)争议解决方式
1、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
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
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和获得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
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
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
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
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
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
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
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
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是否将基金财产和固有财产分账管理、是否
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
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
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代表基金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
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
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
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
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
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
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的原
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固有财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严格
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帐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
(2)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
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分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
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
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
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6)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结算。在上述手续办理
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银监会进行报备。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的名义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托管协
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
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名、盖
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且合理的协助。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托管协议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
托管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者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华宝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邮编和电子邮箱地址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
资料: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月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电子对账单。如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我公司客服电话
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
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为基金持有人免
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以说明或电子形式向投资者寄送基金其他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
按分红实施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定义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
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投资者在办理本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
业务。
2、办理时间
本业务申请受理时间为开放式基金法定开放日9:30-15:00
3、办理场所
目前,我公司直销e网金和部分代销机构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其中,中国建设银
行只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请。
本公司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时,将另行公告。
4、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业务的投资者,须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
程序应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请到销售机构的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此项业务,具
体办理程序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5、扣款日期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该扣款日期视为申购申
请日(T日);若遇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期为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为实际扣款日
(T日)。
6、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就申请开办本业务约定每月固定扣款(申购)金额。具体最低扣款金额以各
销售机构为准。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e网金办理本业务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元
(含申购费)。
7、扣款方式
(1)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和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申购开
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办理;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并且该账户必须为投资者从事基金
交易时的指定账户;
(3)投资者指定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将会导致相应月份扣款(申购)不成功。请投资者于每月约
定扣款日前在指定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本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同时,投资者指定的有关
账户应无冻结、挂失等情况。若因投资者原因造成连续3期扣款(申购)不成功,则视为投资者自动
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8、申购费率
如无另行规定(详细情况请参见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公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等同于正
常的申购业务。
9、交易确认
以每月实际扣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确认日为T+1日,投
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机构各销售网点查询基金申购确认情况。
10、本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每月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信息,须到原销售网点申请办理业务变更
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终止本业务,须到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终止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各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
(3)本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服务。目
前,基金管理人已经开始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1、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
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fsfund.com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
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介刊登的公告如下: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24/05/08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华宝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2024/04/22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 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04/19 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1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2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7 关于华宝现金宝货币基金E类份额转换、赎回转申购、定期转换、定期赎回转申购业 务费率优惠公告
2024/02/29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通知
2024/02/2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公告
2024/01/1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05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10/25 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5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17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8/31 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26 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3/08/26 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08/26 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3/08/26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3/08/26 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8/04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 优惠的公告
2023/07/24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的公告
2023/07/2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1 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12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6/06 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06/06 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5/08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4/23 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04/22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18 关于华宝现金宝货币基金E类份额转换、赎回转申购、定期转换、定期赎回转申购业 务费率优惠公告
2023/04/17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3/31 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3/3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3/17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2/28 华宝基金关于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新增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2/13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1/1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19 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3/01/09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
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者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宝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
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