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2
第二部分 基金基本情况 ......................................................................... 9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 14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第九部分 基金财产的托管 ................................................................... 39
第十部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 69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0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2
第二十四部分 其它事项 ....................................................................... 73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74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国联
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保障基金
财产的安全与利益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
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
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
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正式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指《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
书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
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其他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其他自然人(法
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者除外)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可投资于中
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验资报告和基金
备案材料予以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的日
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终止
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 + 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或赎回业务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日期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限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
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或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基
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业务规则: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
则》
德盛安心成长线: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时的值为0.90元,在任意一天的
斜率为同时期一年期银行存款税后利率除以365的
一条线,系本基金的业绩基准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规定媒介: 指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全国性报刊(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
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二部分 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和存续期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全程风险预算,分享经济成长,追求绝对收益。
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为两亿份,不设规模上限。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费用基金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交纳认
购费用,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结构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投资人范围
基金投资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
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
八、基金买卖方式和场所
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柜台及其他合法方式和场所
公开发售。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
提前发售基金份额。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认购的方式。
三、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和其他自然
人(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者除外)。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认购份额保
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限间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会计费和律师费用等发生的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前,需要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份额自招募说明书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始发售,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
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
公告。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4、 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认购资金利息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
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处理方式
1、 基金份额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份额募集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2、 如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份额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投资人;
3、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终止本
基金,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进行。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在管理人网站公示。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
时候,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
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
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
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被成功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及追加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笔赎回最低限额及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当技术条件许可时,
申购费用也可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
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采用后端申
购费用方式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3、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
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递减、最高不超过
赎回总额的1.5%。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核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
销活动范围内以及采用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的投资人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根据
目前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
续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投资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根据
目前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
续费。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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