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稿)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目 录
一、 前言 ........................................................................................................................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五、基金备案................................................................................................................. 10
六、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1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19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6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3
十、基金的托管 ............................................................................................................. 36
十一、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 37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8
十三、基金的投资.......................................................................................................... 40
十四、基金财产 ............................................................................................................. 49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51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58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二十一、违约责任.......................................................................................................... 73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7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75
二十四、其他事项.......................................................................................................... 76
一、 前言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订立《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订立《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定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了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承担
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为准。
五、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
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机关批准,可
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六、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
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
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同年7月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同年7月1日起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与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基
金前的《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合同生效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
办理;
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理;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后的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
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优先投资于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分享中国经济和行
业的快速增长带来的最大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可持续的稳定增值。
四、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2亿份。
五、基金份额面值
1.00元人民币
六、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具体费率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七、基金募集规模
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
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
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
费率最高不超过2%,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
售公告》。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
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经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并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