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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11月27日
送出日期:2023年11月30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QDII) 基金代码 262001
下属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QDII)A人民币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262001
下属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QDII)A美元现汇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10671
下属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QDII)C人民币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16988
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投资顾问 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Invesco Hong Kong Limited 境外托管人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年9月22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美元
运作方式 开放式(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周寒颖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16年6月3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06年6月26日
注:基金管理人自2022年11月8日起对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原人民
币基金份额(基金代码:262001)转为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原美元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0671)转为A
类美元基金份额。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除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以及海外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企业,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现金、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公募股票型基金、存托凭证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除中国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企业”。“除中国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为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香港和台湾证券市场等。所谓“大中华企业”是指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注册在大中华地区(中国内地、香港、台湾、澳门);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五十之营业额、盈利、资产、或制造活动来自大中华地区;3)控股公司,其子公司的注册办公室在大中华地区,且主要业务活动亦在大中华地区。 本基金对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的投资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60%,其中投资于除中国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企业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主要投资策略 1、地区配置策略;2、股票投资策略;3、债券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摩根斯坦利金龙净总收益指数(MSCI Golden Dragon Net Total Return Index)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同时,本基金投资的目标市场是海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不同地区以及国别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注: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1、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09月22日,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2、本基金自2020年12月8日起增设A类美元基金份额。本基金自2022年11月8日起增设以人民币
为单位进行销售和计价的C类基金份额。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QDII)A人民币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认购费 M<1,000,000 1.50%
1,000,000≤M<5,000,000 1.00%
M≥5,000,000 1,000元/笔
申购费 (前收费) M<1,000,000 1.60%
1,000,000≤M<5,000,000 1.00%
M≥5,000,000 1,000元/笔
赎回费 N<7天 1.50%
7天≤N<1年 0.50%
1年≤N<2年 0.25%
N≥2年 0.00%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QDII)A美元现汇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申购费 (前收费) M<200,000 1.60%
200,000≤M<1,000,000 1.00%
M≥1,000,000 200美元/笔
赎回费 N<7天 1.50%
7天≤N<1年 0.50%
1年≤N<2年 0.25%
N≥2年 0.00%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QDII)C人民币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赎回费 N<7天 1.50%
7天≤N<30天 0.50%
N≥30天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80%
托管费 0.35%
销售服务费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QDII)A人民币 -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QDII)A美元现汇 -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QDII)C人民币 0.40%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大中华市场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投资境外“大中华”概念的股票,分享大中华区域经济增长的成果。由于大中华区
域的企业大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其高成长可能带来较高预期收益。但该区域的对外贸易和产业结构中,
出口占比较高,因而较容易受到外围经济波动的影响。同时,叠加自身经济周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市场
发展的成熟度等问题,“大中华概念”的股票可能具有相对于境外成熟市场的其他类型股票波动性偏高的特
点。
2、当地投资限制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目标市场之一的台湾市场,目前对于内地QDII资金进入台湾股市投资在市场进入、投资
额度、可投资对象、托管结算、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
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
或间接的影响。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各主要投资目的地的政治、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此
类风险的变化。此外,本基金将在募集申请获得证监会批准后向台湾的相关部门申请直接投资台湾市场的
额度。由于该申请是由台湾的监管机构批准,可能和届时两岸的政治经济合作关系以及台湾岛内的金融市
场环境等因素相关,因此申请的获批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申请获批之前,我们将通过投资台湾股
票ADR和其他市场上市的台湾ETF等方式来实现台湾市场的间接覆盖。
3、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
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
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三、其他风险
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产品的风险;2、一般投资基金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
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景顺长城大中
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5月13日证监许可[2011]709号文核准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景顺长城基金官方网站[www.igwfmc.com][客服电话:400-8888-606]
1、《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