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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5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16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 17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和认购 ......................................................................................................... 18
八、基金合同生效 ......................................................................................................................... 19
九、基金的历史沿革 ..................................................................................................................... 20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21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转托管 ................................................................................. 26
十二、基金财产的托管 ................................................................................................................. 27
十三、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 27
十四、基金的登记结算 ................................................................................................................. 28
十五、基金的投资 ......................................................................................................................... 29
十六、基金的融资 ......................................................................................................................... 34
十七、基金财产 ............................................................................................................................. 35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 35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 40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 41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3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43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48
二十四、违约责任 ......................................................................................................................... 49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50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50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51
二十八、其他事项 ......................................................................................................................... 51
二十九、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约日 ..................................... 51
一、前言
(一)订立《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目的
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华夏经典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
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
(二)本基金依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
得依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
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指《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原《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号令形式发布,自2004
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号令形式发布,自2004
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基金登记、注册、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机构投资者(如QFII)。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有效申请的日期。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
购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
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该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
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2、基金管理人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有权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销售基金份额,获取基金认购(申购)费;
6)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7)担任登记结算机构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债权或因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9)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2)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
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登记结算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
立;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2)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并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进行赔偿,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之外,基金管理人不对基金
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复(1987)
86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基金财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按规定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
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的
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
规定;
15)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6)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到指定账
户;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之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
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
利和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取得基金收益;
2)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4)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5)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资料;
6)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基
金份额或款项;
7)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
赔偿的权利;
8)参与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按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制订的费率标准缴纳基金认购和申购款项及其他规定的费用;
3)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委托人共同
组成。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召开事由
(1)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1、变更基金合同(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导致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的情况
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必须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的期限、送达的地点;
5、投票表决截止时间(适用于通讯开会时);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
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五)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现场开会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议程: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时,应当提交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会议
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除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
还应当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
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日,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仍应满足上述第2条规定的条件。
(2)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以通讯方式进行书面表决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
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以通讯方式
进行书面表决的,除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
授权委托书。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
表决意见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3、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书
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会议通知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持有人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
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日,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
应满足上述第4条规定的条件,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
满足“(1)现场开会”的相关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变更基金类别、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但是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发生
变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
隔期,但是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发生变化。
提出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比例为其提出提案之时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
基金总份额之比。
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和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
公正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无法主持大会,或符合上述第(三)款第3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会议
的,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二天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全程予以公证。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
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
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及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全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做出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经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至少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还应当同时公告公证机关
的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本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
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联合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
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更换程序:
(1)提名: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
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
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
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联
合刊登公告。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
基金投资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长期投资的基础上,将战略资产配置与时机选择相结合,积极主动地精选证券,并充
分利用短期金融工具作为动态配置的有效缓冲及收益补充,实施全流程的风险管理,力求在
风险可控、获取稳定收益的基础上,追求资本最大可能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初始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发售规模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不设规模上限。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和认购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本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发售期限: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2、销售渠道:本基金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公开发
售。
3、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4、募集目标: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二)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基
金财产损益。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和限制
1、投资者认购前,需要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1、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
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则基金发起人可以宣布本基金合同生效。
2、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专户,不作它用。
3、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者认购款项加计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折
算成基金份额,计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
(二)基金募集失败
设立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
基金无法成立,则本基金募集失败。
(三)基金募集失败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则基金发起人将承担本基金所有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发售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存续期的条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如果本基金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
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本基金存续期内,如果本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则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批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名称由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年3月15日正式生效,基金发起人和基
金管理人为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合同生效前,发起人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已履行了相关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售费用;
(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年10月15日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讨论通过了《关于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由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1月4日《关于核准中信经
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等四只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基金管理人由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为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名称由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原基金发起人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接。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与赎回开始的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和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与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和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
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
始实施日前的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
予成交。
3、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内到销售网点或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4、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
项应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延
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程序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者每
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基金财产损益。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
额部分计入基金财产损益。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通常,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赎回费将按照赎回当时适用的费率收取,所收取的
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余额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基本手续费用。本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以及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应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基金投资人在
T+2日可以查询和赎回。基金管理人自接受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的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和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7)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
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4)和(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7)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2、暂停、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本基
金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
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
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
示外,自动转为取消申请。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下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介在
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本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
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
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十一)暂停申购与赎回的公告、重新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公告
1、基金发生上述暂停申购与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由登记结算机构于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
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具体
办理要求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二、基金财产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华夏经典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料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依法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基金的销售业务由相关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应与代销机构签订《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华夏经典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应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制定
的相关业务规则订立,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与赎回
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基金的登记结算
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
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登记结算费;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
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职责和义务:
1、建立并管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基金交易确认;
4、代理发放红利;
5、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6、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7、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8、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9、按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长期投资的基础上,将战略资产配置与时机选择相结合,积极主动地精选证券,并充
分利用短期金融工具作为动态配置的有效缓冲及收益补充,实施全流程的风险管理,力求在
风险可控、获取稳定收益的基础上,追求资本最大可能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理念
三类资产(股票、债券与短期金融工具)动态配置,基本面驱动资产定价。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售上市的
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短期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售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股。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
债,债券投资的品种与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的品种不重叠。短期金融工具则包括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各类银行存款等;经证监会、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批准
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商业票据等流动性良好的投资品种。
基金的投资范围限制为股票45%~75%、债券5%~35%、短期金融工具5%~35%、资
产支持证券0~20%、权证0~3%。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
财产在三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
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管理,遵循积极主动的投资理念,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市场周期分析以及行业景
气状况和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对股票和债券、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长期而
言,基金将以宏观经济总体分析和市场周期分析为依据,根据产品定位,通过资产类别收益
风险预测体系来调整资产配置。短期内,本基金将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策、法规的相
关变化,把握市场时机同时兼顾市场资金和结构的变化情况进行主动修正、调整资产配置,
同时充分利用短期金融工具,作为动态资产配置的有效缓冲及收益补充。
2、股票投资策略
依据基本面驱动资产定价理念,对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发掘公司基本面的投资
价值。从公司的行业属性、核心竞争力、发展战略、财务状况、管理层等基本面因素入手,
定量及定性相结合地分析公司盈利的持续性及增长情况,选择盈利稳定增长或具有高速增长
潜力,同时价格未反映其价值的公司,构建股票资产组合。
(1)行业评价
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周期因素等的影响,定性评价行业景气状况,进行上市
公司行业成长性的预测;并对上市公司行业的成长性指标、价值性指标和市场表现指标进行
综合评价,形成行业投资价值评价。通过重点研究重新进行上市公司行业成长性的预测,纵
向和横向的对比行业上市公司整体的价格水平,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行业评价结果,形成行业
配置建议。
(2)股票筛选
通过风险股剔除、流动性筛选、价值指标筛选剔除掉明显不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并根
据公司的财务数据、成长性预测数据、以及赢利能力、管理层素质、资本结构等因素,以定
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进行重点研究的股票。
(3)重点研究精选
通过对公司经营战略、技术状况、扩张能力、产品结构、生命周期、销售渠道等因素以
及市值规模、市场比价指标(B/P,E/P,S/P等)、市场动量(Momentum)等指标的重点研究,
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构成备选股票池。
根据重点研究的结果对公司进行财务分析和成长性预测,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估值,纵
向和横向地对比上市公司的价格水平,总结投资要点与风险,给出投资建议,确定精选个股,
建立股票目标组合。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管理的目标在于保持投资组合稳定收益和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增值。债券投资的构建将通过全面的宏观、市场和品种的研究分析,在各种定量辅助
手段的支持下综合运用利率预测、价值评估、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等投资策略,积极主动地预
期市场变化,寻找各种市场机会,获得超过市场水平的平均收益。
(1)宏观及利率分析
主要通过基准利率分析预测未来基准利率水平变化趋势与幅度,进行定量评价;通过利
率期限结构分析,利用即期利率结构曲线构造技术和基准利率水平及变化趋势分析结果,预
测未来利率期限结构曲线变化状况。
(2)细化市场分析
统计分析各债券子市场的规模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密切关注市场的容量及交易方式变
化趋势,结合利率水平及变化趋势、利率期限结构曲线分析结果,预测未来债券市场在各个
层面的变化状况,进行短期的跨市场套利操作,并进行套期保值、放大杠杆提高收益以及无
风险现金套利投资业务。
4、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结合货币市场利率的预测与现金需求安排,采取现金流管理策略进行短期货币工具投
资,以便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较高的收益。重要策略包括:(1)
宏观分析:影响利率走势的主要因素;期限结构下影响短期利率走势的主要因素。(2)政策
分析:财政部新发债券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影响因素;央行票据发行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影响因
素;财政部和央行、银监会的政策调控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影响因素。(3)资金面分析:市场
资金面测算;现金管理。(4)交易方式:短期金融工具品种和流动性选择;控制风险和杠杆
放大。
5、权证投资策略
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结合多种期权定价
模型,在确定权证合理价值的基础上,以主动投资为主,结合资产和组合特性,谨慎进行权
证投资。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1)在标的证券价值和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利用权证的杠
杆性进行趋势投资。(2)利用权证的损失有限性,运用权证作为组合管理工具。(3)运用权
证组合技术,构建新的投资回报模式。
(五)建仓期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以内。
(六)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
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股票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同时整合了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
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公司研究员按行业分工,负责对各行业以及行业内个股进行跟踪研究。
在财务指标分析、实地调研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员对所研究的股票、行业提交投资建
议报告,供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参考。此外,公司有专门的宏观经济研究员,负责分
析消费、投资、进出口、就业、利率、汇率以及政府政策等因素,为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支持。
公司还设有固定收益部,专门负责债券投资研究。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判断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
等资产类别间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决
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
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对于拟投资的个股,基金经
理将采取长期关注、择机介入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
置、个股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
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
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现
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
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七)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6、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权证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
分之五。
7、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8、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8、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2、15、16项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
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调整,以使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厉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管理;
2、所有的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
值。
十六、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七、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及其
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财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
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不超过1.20%。
本基金管理费按本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
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不超过0.20%。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本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如
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本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上述事
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价差;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事
先未做出选择的,视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分配次数最多不超过12
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
成。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3、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5、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日内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和基金销售机构网站上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当日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次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登载。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10、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本基金只需选择一家
报刊。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在六个月内愿意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在六个月内愿意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自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律师、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用获分配的剩余资产认购/申购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免收认
购/申购费。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
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
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
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
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及时通知对方并做好减损措施。
(二)当事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几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能通过协
商或调解解决的应尽量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如各方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予以仲裁。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
准并公告之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持有本基金单位基金份额即表示
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五份,除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各持一份外,基金合同每
一签约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办公场所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
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当出现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基金终止的情形时,本基金方可终止。
2、只有在本基金终止并完成清算的情形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
同方能终止。
二十八、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上述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本基金合同,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修改达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成功后,即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并接受本基金合
同。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二十九、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约日
见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