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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23 年1 号)
核准文件:证监基金字[2006]67 号文
核准日期:2006 年4 月10 日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二三年三月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原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6 年4 月10 日证监基金字[2006]67 号文件
《关于同意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批准募集、设立,基金合同于2006 年6 月15 日
正式生效。
经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2007 年9 月27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通过,并
经中国证监会2007 年10 月26 日证监基金字[2007]293 号文核准,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变
更为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07 年10 月31 日起,由《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
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
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2022 年12 月31 日,
净值表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2022 年12 月31 日,除非另有说明,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3 年
2 月28 日。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提示..................................................................................................................................................................1
目录..........................................................................................................................................................................2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5
四、基金托管人....................................................................................................................................................13
五、相关服务机构................................................................................................................................................17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48
七、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56
八、基金的投资....................................................................................................................................................57
九、基金的业绩....................................................................................................................................................68
十、基金的财产....................................................................................................................................................7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71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7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80
十六、侧袋机制....................................................................................................................................................86
十七、风险揭示....................................................................................................................................................89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9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2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8
二十四、备查文件..............................................................................................................................................128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1页
一、绪言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信双息双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更新。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合同于2006 年6 月15 日正式生
效。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原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6 年4 月10 日证监基金字[2006]67 号文件
《关于同意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批准募集、设立,基金合同于2006 年6 月15 日
正式生效。
经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2007 年9 月27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通过,并
经中国证监会2007 年10 月26 日证监基金字[2007]293 号文核准,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变
更为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2007 年10 月31 日起,由《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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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指《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 年8 月28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3 月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该招募说明
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包括依据法律法规对该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定期
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指原《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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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
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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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
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并由同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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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
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 号36、37 层
成立日期:2003 年5 月23 日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总经理:高宇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徐磊
发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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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Ltd.)是原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实
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于2002 年9 月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正
式筹建,2003 年5 月8 日获准开业,是“好人举手”制度下,获准筹建的第一家以信托公司为主
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目前下设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销支持中心、产品研发部、渠道服务部、战略客
户部、机构业务部、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金融科技部、权益投资部、固收投资部、研究部、
专户投资部、清算会计部、集中交易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综
合管理部。截至2023 年2 月末,公司有正式员工106 人,多数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
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截至2023 年2 月末,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有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先行策略混合、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泰信优质生活混合、泰信优势增长混合、泰信蓝筹精选混合、泰信债券增强收
益、泰信发展主题混合、泰信债券周期回报、泰信中证200 指数、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泰信行业
精选混合、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泰信国策驱动混合、泰信鑫选混合、泰
信互联网+混合、泰信智选成长、泰信鑫利混合、泰信竞争优选混合、泰信景气驱动12 个月持有期
混合、泰信汇享利率债债券、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发起式、泰信均衡价值混合、泰信汇利三个月定开
债券、泰信医疗服务混合发起式、泰信添利30 天持有期债券发起式、泰信鑫瑞债券发起式、泰信
汇盈债券、泰信优势领航混合、泰信汇鑫三个月定开债券、泰信添鑫中短债债券共32 只开放式基
金及46 个资产管理计划。
(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其中,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9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45%;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30%;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出资5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25%。
股东单位名称现金出资金额股权比例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000 万元45%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6000 万元30%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5000 万元25%
合计2 亿元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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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高峰先生,董事长,法学硕士;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业务总部投资银行部项目
经理、资金信托部业务经理、信托一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总经理、董事长,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资深经理。
校登楼先生,副董事长,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本科;曾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副科长,江苏省国信集团审计部部长、项目经理、高级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
总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
风控官。
高宇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沈阳市轻工业管理局办公室职员,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资金计划处科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中心(上海)副总经理,花旗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监,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总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金融市场总部总经理、金融市场总部董事总经理、权益投资交易部董事
总经理。现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静玉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国际金融硕士;曾任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
产管理部职员,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经理,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等。现任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青岛国信创业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青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久实融资
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山东港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王川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经济管理学大专;曾任山西省委政策研究室干部、省委办
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信贷业
务部主任、吉林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兼纪检组组长、副行长兼党组成员(党委委员)、
副行长兼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
行长,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信(金融)控股总裁。
郝亮先生,独立董事,本科;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副行长、分行办公室副主任,青岛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董事长、董事长。现任
大通金控(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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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株洲冶炼厂总经理,深圳
科技工业园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兼总裁,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
记,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华林证券董事及第二届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
委员和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委员,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武琳琳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职员、青岛
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主管、青岛国信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青岛国
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现任青岛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兼青岛国信发展(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合规部副部长,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青岛海洋创新产业投资基
金有限公司董事,国信(青岛胶州)金融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青岛国信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
青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久实融资租赁
(上海)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青岛清丰投资有限公司法人、执行董事,山东港信期货
有限公司监事长。
葛航先生,监事,学士;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叶茂先生,监事,本科;曾任东方海外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项目经理、南京水门
电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办事员。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部投资经理。
周向光先生,职工监事,本科;2002 年12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副
经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行政副总监兼理财顾问部业务副总监。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监事工作
部主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监、工会主席。
罗丽娟女士,职工监事,硕士;曾任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兼投资助理、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稽核风控部总监,2021 年4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褚小芳女士,职工监事,学士;曾任平安直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综合管理部负责人、
平安银行总行北区事业部人力资源室负责人、国金基金子公司人事行政部总监,2020 年10 月加入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总监兼人事负责人。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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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宇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沈阳市轻工业管理局办公室职员,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资金计划处科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中心(上海)副总经理,花旗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监,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
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金融市场总部总经理、金融市场总部董事总经理、权益投资交易部董
事总经理。
刘小舫女士,督察长,硕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裁,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督察长。
岳红婷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办公室、综合管理处、外汇信贷处
科员、主任科员,中国银行资产管理总部上海分部交易所场内代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
副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专户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部总经理,德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事业二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级)、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务管理总部联
席总经理兼机构业务一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
张秉麟先生,副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硕士;曾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主管、自营分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资管九总部总经理。
叶振宇先生,首席信息官,学士;曾任上海大学职员,光大证券张杨路营业部电脑部主管、
资金计划部经理、清算中心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运营管理
总部总经理助理、交易中心处长、交易中心总经理、金融市场总部董事、业务管理部总经理、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银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璞基资本(筹)合伙人。
2、基金经理简介
郑宇光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与应用数学专业本科,历
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员、投资组合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经理,上海勤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经理。2020 年6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监、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现任固收
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2020 年9 月至今任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0 月至今任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10 月至今任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1 月至今任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6 月
至2022 年5 月任泰信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3 月任泰信添利30 天持有
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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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基金(包括原泰信中短债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镇嘉2021 年8 月31 日至2022 年10 月27 日
钱鑫2020 年3 月18 日至2021 年8 月31 日
何俊春2008 年10 月10 日至2020 年9 月17 日
侯燕琳2009 年4 月25 日至2012 年8 月7 日
冯俊2007 年2 月9 日至2008 年10 月10 日
王鹏2006 年6 月15 日至2008 年3 月20 日
邱宏斌2007 年12 月22 日至2008 年3 月20 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总经理高宇先生、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张
秉麟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董季周先生、固收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郑宇光先生、研
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吴秉韬先生、研究部副总监梁剑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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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涉及上述事项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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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
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
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
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有
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
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
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
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公司设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
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
(3)操作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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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
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
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
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
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
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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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2 年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3 人,平均年龄34 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
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
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
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
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
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截至2022 年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37 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
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86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
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 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
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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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
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
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
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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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
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
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
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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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
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 号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总经理:高宇
成立日期:2003 年5 月23 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岳红婷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 号院1 号楼305、306 室
电话:010-66215978-506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魏洪亮
网址:www.ftfund.com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口岸社区福田南路38号广银大厦18层C10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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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魏洪亮
网址:www.ftfund.com
2、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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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abchina.com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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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 号院1 号楼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 号院1 号楼中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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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6)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7)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13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1388 号
法定代表人:裘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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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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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 号院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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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或400-80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0)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座18、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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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om.cn
(3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 号B 座2101、2104A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 号B 座2101、2104A 室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3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服电话:95573 或(0351)9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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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xzq.com
(3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 号楼22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373 号3 层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8)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张威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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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 转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1)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T2 栋(B 座)26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路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第2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42)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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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4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4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41 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47)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座4 层、18-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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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48)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50)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 www.jzsec.com
(5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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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东方财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5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 号中国人寿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5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 号2902 室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5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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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客服电话:95514 或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陆家嘴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祝健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58)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9)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8 号华能大厦东区29、30、31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 楼
法定代表人:段光明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6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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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 号1#楼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 号招行上海大厦18 层、19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6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8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客服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63)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郭岩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电话:9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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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6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文化大厦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服电话: 95368 或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6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客服电话:95570(当地未有分支机构的省市优先拨打4008885288)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6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5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68)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4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48 楼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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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7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com
(71)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 号8-11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 号8-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客服电话:400-916-0666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7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 层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7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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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7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 号HALO 广场一期四层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7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 号3 幢5 层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7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C 栋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 号2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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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cn
(8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4609-4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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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66liantai.com
(82)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 号3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 www.pytz.cn
(8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陆家嘴软件园10 号楼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 号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 www.howbuy.com
(85)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B 座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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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 号基金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 号基金大厦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index
(87)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 号中洲大厦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1088 号中洲大厦32 层03A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8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 号10 层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 号10 层1015 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 号1 号楼11 层B-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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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 号B 座1108
法定代表人: 王利刚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1)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1501-1502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第一广场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9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 栋3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2704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93)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第7 幢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 号环亚大厦B 座601 室
法定代表人:江翔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9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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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95)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明月路1257 号1 幢1 层103-1、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 号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冯轶明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9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 号(写字楼)1 号楼4 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A 座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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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kenterui.jd.com
(99)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0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海珠区琶洲大道东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 楼盈米基金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2)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 号院1 号楼3 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 号院1 号楼冠捷大厦3 层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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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 号MSDC1-28 层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 号MSDC1-28 层2801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myj.com
(104)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 号
办公地址: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 号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linlongtougu.com
(105)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 号1 号楼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 号东航滨江中心1 号楼1203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0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 号诺德大厦2 层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 号诺德大厦2 层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07)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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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 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10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4 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 号西环广场T2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09)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3 号楼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世纪广场3 号楼5F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厦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ijijin.com.cn
(111)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 号通华科技大厦1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 号通华科技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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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页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1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 号楼5 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 号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13)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4)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 号院6 号楼15 层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 号院6 号楼15 层15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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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1806-1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99 号丁香国际大厦西塔19 层02/03 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客服电话:021-60608989
网址:www.ajwm.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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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 号院西区4 号楼1 层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 号院西区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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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 号高地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西宸龙湖国际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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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 号院6 号楼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 号院6 号楼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1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20)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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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 号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21)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98 号青岛海尔洲际酒店B 座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98 号青岛海尔洲际酒店B 座20 层
法定代表人: Giamberto Giraldo
客服电话:400-612-3303
网址: www.yitsai.com
(12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2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 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www.sinosig.com
(12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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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125)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 号201 室A 区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箐路69 号24 幢4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huifu.com
(12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 号4 层407
法定代表人: 刘洁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总经理:高宇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57
联系人:唐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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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页
网址:www.ft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 3135 8666
传真: (0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付建超
联系人:潘俊峰
联系电话:(0755)3637 6906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润松、潘俊峰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公司网站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
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进行。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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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页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当前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增加其他开放时间,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
在确定申购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本基金于2006 年6 月26 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如投资者是首次申购本基金,可能需要申请开立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或销售机构交易账
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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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页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
新规则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
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
将在T+2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
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 万元人
民币。
3、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含申购费),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
额不足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须按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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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页
(五)申购、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用为零。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
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7 天以下1.5%
7 天以上(含7 天)30 天以下0.1%
30 天以上(含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为赎回费的25%。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为零。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
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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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2、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
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4)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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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页
3、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
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为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
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天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
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信息披露规则如果中国证监会出台更为严格的强制性规定,则按照本说明书与新规定中
严格的规定执行。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
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的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3、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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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页
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1 天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赎回日
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信息披露规则如果中国证监会出台更为严格的强制性规定,则按照本说明书与新规定中
严格的规定执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
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
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1)或(2)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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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规定媒介
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
媒介公告。
(十)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对本基金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
束后即不得撤销。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工作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规定予以
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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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一)基金的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已经通过销售机构开办了本基金和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
放式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具体规则和办理范围详见各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
告。投资者需到同时代理拟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
规定为准。
(二)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
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通过销售机构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规则和办理范围详见各代销机构或本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开通定投业务的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元(含申购费),各代销
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投资人在
销售机构办理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需满足本公司上述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限制外,
还需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
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
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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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获取债券稳定收益的基础上,通过股票一级市场申购及适当的二级市场
投资等手段谋求高于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债券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信用等
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债(包括可转债)、可分离性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品种。上述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权证的投资,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非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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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国债指数。
上证国债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的中国国债指数。该指数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国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
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
相应调整。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五)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在本基金投资管理计划中,投资策略由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计划和自下而上的选股(或债券)
计划组成,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货币和财政政策变化、经济周期及利率走势、企业盈利和
信用状况等等的动态分析,在限定投资范围内,决定债券类资产、股票类等工具的配置比例。并跟
踪影响资产策略配置的各种因素的变化,定期对资产策略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在进行债券类等资产的总体策略配置时,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资金市场工具
供求关系、资金市场发展状况、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决定债券类属资产等工具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通过市场价值中枢研判系统,根据市场即时市盈率与市场价值中枢的偏离程度,调整股
票类属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作为债券投资的辅助和补充,本基金以本金安全为最重要
因素,审慎考察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提高基金的收益率,为投资者获得
长期稳定的回报。
2. 债券类资产配置策略
(1) 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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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过程中,将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
策略,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组合操作,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投资收益。具体来
说:
①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利用现代金融分析方法和工具,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和无风
险套利机会;
②根据各期限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水平来确定货币市场工具组合资产配置;
③根据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对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 债券(可转债除外)投资
在本基金的债券(可转债除外)投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以中长
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长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实施积极的债券
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本基金所采取的主动式投资策略涉及债券组合构
建的三个步骤: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和挑选个券。其中,每个步骤都采
取特定的主动投资子策略,以尽可能地控制风险、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①确定组合久期。主动式投资策略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
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的久期特性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的目的。本
基金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时,在进行债券市场发展趋势及市场利率波动预期的基础上,结合本基金
债券组合的利率弹性特征,从而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②决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在决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后,本基金主要采用收益率曲
线分析策略决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所谓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即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
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
超额收益的策略。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市场对当前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经济走势预期的结果。分
析债券收益率曲线,不仅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当前债券市场整体状态,而且能通过收益率曲线隐含
的远期利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从而把握债券市场的走向。
在本基金的组合构建过程中,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将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
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
动趋势,形成具体的收益率曲线组合策略,从而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中不同期限结构的配置。
③选择个券,构建组合。在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本基金将主要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
略,通过对不同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预测其变动趋势,及时发现由于基(利)差超出债券内
在价值所决定的差异而出现的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等因素进行
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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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中,本基金还将采用换券利差交易策略、凸性套利交易策略以及骑乘收
益率曲线策略等交易策略。除以上常用策略外,在本基金债券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还将采用一
级市场参与策略以及无风险套利策略等。
(3) 可转债投资
对于本基金中可转债的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由于可转债兼
具债性和股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
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
益。其次,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这些基本面
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
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
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最终确定投资的品种。
3.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括新股申购、股票增发等一级市场投资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1) 新股申购、股票增发等一级市场投资策略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运用泰
信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资环境,
充分发挥本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新股询价发行过程中的对新股定价所起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新
股的申购、询价与配售,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2) 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①市场价值中枢研判系统。本基金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技术密切相关。通过市场
价值中枢研判系统,结合对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策、法规的变化地及时应变和灵活实施。通过对
时间加权移动平均PE 值(PE 动量)、PB 动量等指标的综合分析,合理评估市场价值中枢。根据市
场即时市盈率与市场价值中枢的偏离程度,灵活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②个股选择的方法。本基金股票资产将主要投资于那些具有良好的现金分红纪录、或具有现金
分红潜力的各行业优质上市公司。同时本基金将依据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将股票资
产的部分投资于其他非现金分红特征、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4. 权证投资策略
①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
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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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Value Price)”以及权证合理价
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在将来衍生工具市场得到发展的情况下,本基金将使用衍生产品市场,控制风险,并把握获利
机会。
(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3)货币政策、利率趋势;
(4)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2、决策程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的机构和部门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部、研究部。具
体程序如下:
(1)金融工程人员选择合适的金融工具,对市场各类收益率曲线进行拟合,并对各类收益率
曲线之间的相对关系以及收益率曲线和宏观经济之间的关系进行数量分析;
(2)研究部与基金投资部联合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深入研究,初步确定资产配置方案;
(3)基金经理构造投资组合计划;
(4)金融工程人员对投资组合计划进行风险收益分析,提出修正意见;研究部策略分析师通
过宏观经济以及债券市场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调整意见;
(5)投资决策委员会最后确定投资组合方案;
(6)基金经理通过交易过程完成投资组合方案的构建;
(7)金融工程人员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意见,按照风险大小,定期或随
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8)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9)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可以调整决策的
程序,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10)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
对上述程序做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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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限制
1、基金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非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10)存放在本基金托管银行以外的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10%,不得超过此银行净资产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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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2)、(13)、(14)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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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已复核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14,251,276.31 12.27
其中:股票14,251,276.31 12.27
2 基金投资- -
3 固定收益投资81,252,613.04 69.95
其中:债券81,252,613.04 69.95
资产支持证券- -
4 贵金属投资-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8,260,054.84 15.7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1,115,580.18 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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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资产1,280,846.18 1.10
9 合计116,160,370.5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B 采矿业- -
C 制造业12,011,258.87 13.3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E 建筑业- -
F 批发和零售业-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H 住宿和餐饮业-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440,517.44 0.49
J 金融业1,799,500.00 1.99
K 房地产业-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S 综合- -
合计14,251,276.31 15.78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999 华润三九40,600 1,900,486.00 2.10
2 002245 蔚蓝锂芯126,600 1,883,808.00 2.09
3 600557 康缘药业100,000 1,875,000.00 2.08
4 688351 微电生理69,321 1,834,926.87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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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00750 宁德时代4,600 1,809,732.00 2.00
6 300568 星源材质66,000 1,403,160.00 1.55
7 601318 中国平安19,300 907,100.00 1.00
8 300059 东方财富46,000 892,400.00 0.99
9 603659 璞泰来16,400 850,996.00 0.94
10 600110 诺德股份57,000 453,150.00 0.5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27,511,531.23 30.47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11,191,349.59 12.3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4 企业债券14,778,063.43 16.3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10,139,516.16 11.23
6 中期票据12,261,424.49 13.5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370,728.14 5.95
8 同业存单- -
9 其他- -
10 合计81,252,613.04 89.9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79 22 国债14 71,000 7,148,678.77 7.92
2 102281461
22 华发实业
MTN001B
70,000 7,063,017.64 7.82
3 019547 16 国债19 68,970 6,945,456.62 7.69
4 019674 22 国债09 67,000 6,786,033.51 7.51
5 019666 22 国债01 65,000 6,631,362.33 7.3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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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发行主体未发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136,744.5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1,143,093.59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5 应收申购款1,008.00
6 其他应收款-
7 其他-
8 合计1,280,846.18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582 火炬转债2,478,909.40 2.75
2 127038 国微转债2,404,025.76 2.66
3 123114 三角转债487,792.98 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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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股票。
10.6 本报告涉及合计数相关比例的,均以合计数除以相关数据计算,而不是对不同比例进行合计。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7 年10 月31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不含转型前的泰信中短债
基金)截至2022 年12 月31 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220101-20221231 -1.07% 0.32% 3.63% 0.03% -4.70% 0.29%
20210101-20211231 7.61% 0.87% 4.24% 0.03% 3.37% 0.84%
20200101-20201231 13.73% 0.61% 3.67% 0.05% 10.06% 0.56%
20190101-20191231 3.77% 0.10% 4.35% 0.03% -0.58% 0.07%
20180101-20181231 2.66% 0.05% 5.62% 0.03% -2.95% 0.02%
20170101-20171231 1.13% 0.04% 0.67% 0.04% 0.46% 0.01%
20160101-20161231 0.42% 0.05% 3.39% 0.04% -2.97% 0.01%
20150101-20151231 7.31% 0.11% 6.09% 0.05% 1.22% 0.06%
20140101-20141231 9.11% 0.13% 4.42% 0.04% 4.69% 0.09%
20130101-20131231 1.36% 0.11% 2.75% 0.06% -1.39% 0.05%
20120101-20121231 7.97% 0.14% 3.35% 0.02% 4.62% 0.12%
20110101-20111231 -6.55% 0.25% 4.05% 0.03% -10.60% 0.22%
20100101-20101231 5.78% 0.33% 3.21% 0.09% 2.57% 0.24%
20090101-20091231 5.05% 0.57% 0.87% 0.09% 4.18% 0.48%
20080101-20081231 7.11% 0.17% 9.40% 0.10% -2.29% 0.07%
20071031-20071231 1.72% 0.13% 0.86% 0.06% 0.86% 0.07%
20071031-20221231 91.59% 0.35% 80.59% 0.06% 11.00% 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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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不含转型前的泰信中短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及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2007 年10 月3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7 年10 月31 日正式生效。
2、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债券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信用
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债(包括可转债)、可分离性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品种。上述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经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2007 年9 月27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2007 年10 月26 日证监基金字[2007]293 号文核准,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07 年10 月31 日起,由《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业绩比较基准
由“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变更为“上证国债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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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
托管人和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
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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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资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除《基金法》、基金合同规定的财产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
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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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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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
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
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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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
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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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本节上述内容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后修改原有基金合同相关条
款的通知》要求(基金部通知[2007]26 号)和本基金管理人于2007 年11 月1 日刊登在《中国证
券报》上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泰信双息双利基金估值方法变更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修
改而成,详细内容可参阅登载在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ftfund.com)上的《泰信双息双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07 年11 月1 日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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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的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
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分红;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至多分配为12 次,全年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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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
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泰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7% 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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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20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费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确保其
用于约定的用途。
目前,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公式如下:
H=E ×0.30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
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5)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到(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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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0。
2、基金申购费:0。
3、基金赎回费: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7 天以下1.5%
7 天以上(含7 天)30 天以下0.1%
30 天以上(含30 天) 0%
4、基金转换费: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四)基金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少于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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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的有关事项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基金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3、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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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信息披露的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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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
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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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
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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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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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3、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
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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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
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
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
申请。
2、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
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
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
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M 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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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3、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
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
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4、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
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金同
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要求。
5、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
可列支。
6、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
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
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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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
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值
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
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
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
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将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8、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
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9、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
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
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
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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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
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风险揭示
虽然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是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品种,但在运作过程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
人仍可能需要承担下列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政策等的变化会对债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导致
债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产生投资风险。
2、利率风险
指包括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市场供求变化、市场参与主体预期变化等在内的一系
列因素导致市场利率发生变化使得债券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等在偿付本息后或回购到期后获得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再投资的
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收益下降的局面,产生再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债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以及由于债券票据
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二)管理风险
虽然基金管理人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以应有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职地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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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服务,但是仍可能因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研究、管理、判断、决策以及信息占有不全面
和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失误等因素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
险。前者是指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
者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
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同时本基
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
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
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启用侧袋
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
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
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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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
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
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四)其他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销机构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
失。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信托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
留置基金资产或者对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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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小
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 至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的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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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
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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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
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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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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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
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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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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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基金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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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 天,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
和地点;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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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如上述条件不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如上述条件不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上述第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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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
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
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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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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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
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
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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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
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
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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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基金销售服务费;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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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
本为准。
投资者也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
文件。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 号37 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总经理:高宇
成立时间:2003 年5 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6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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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5 年11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0000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
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政策
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
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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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债券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
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债(包括可转债)、可分离性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品种。上述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权证的投资,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
非债券类品种。非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投资于非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
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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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
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④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⑤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⑥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一只基
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
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⑦存放在本基金托管银行以外的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
的10%,不得超过此银行净资产的10%;
⑧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⑨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⑩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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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2)中第○4 、○12 、○13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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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
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
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
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
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
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
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
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
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
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
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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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
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
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
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
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
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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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即增加已持有流通受
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的提供,从而使审核指标更为完整。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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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
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
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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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
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
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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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
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
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
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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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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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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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
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
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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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页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
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
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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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页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
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
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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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页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的投资者服务理念是“专业、效率、真诚、超越”。为保证旗下开放式基金的正常
运营,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方便的服务,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主要
通过柜台、直销、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一)为投资者服务的种类
1、柜台服务
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柜台服务。为方便直销投资者,本公司在
上海建立了直销柜台。具体内容包括:
类别直销柜台代销柜台
办理交易等业务仅对直销投资者仅对代销投资者
个人帐务查询仅对直销投资者仅对代销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所有投资者
问题解答所有直销投资者所有投资者
投诉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2、Call Center服务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Call Center共同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服务。本公司的
呼叫中心设备完善,人工座席服务时间为工作日:8:45-11:45,13;00-17:00,并提供7*24小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123页
时的自动语音服务,能够确保投资者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呼叫中心提供的服务如下:
类别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CALL-CENTER
个人帐务查询所有投资者代销投资者
交易确认短信提供手机号码的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所有投资者所有投资者
问题查询所有投资者代销投资者
投诉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泰信基金的Call Center包括电话中心和人工坐席,功能如下:
功能IVR(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共信息查询
公司简介
基金产品简介
基金费率
基金分红
基金经理信息
基金信息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政策法规
每日NAV公告
直销投资者帐务
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对帐单查询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修改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诉
以人工座席服务为主:
接入方式:普通电话接入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短信息、信函、电话
通过坐席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受理、处理、回复投资
者的投诉与建议
3、公司网站
本公司的网站导航栏,包括泰信之窗、旗下基金、网上交易、活动专区、基金学院及客户
服务等多个栏目,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功能内容
公共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每日NAV公告
公司重要公告
政策法规
宏观经济
热点分析
投资者帐户查询成交确认查询
账户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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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交易基金认购(暂停服务)
基金申购(暂停服务)
基金定投(暂停服务)
基金转换(暂停服务)
基金赎回
交易查询
修改分红方式
个人资料修改
信息定制短信服务
电子邮件服务
4、资料寄送
资料类型投资者类型寄送方式寄送人
交易确认单
直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直销柜台客户进行
寄送
直销中心
基金帐户开户
确认书
直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直销柜台客户进行
寄送
直销中心
交易对帐单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公司相应提供
电子对账单和寄送纸质对账单
客服中心
公司产品其他
投资理财咨询
资料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寄送客服中心
5、一对一服务
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服务内容(包括电话查询、信息查询、资料寄送、基金经理报告会、
咨讯服务等)之外,还将以公司的整体资源为支撑,度身定制一对一的、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包括
上门服务、充分的信息交流等,公司对机构投资者服务人员会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
(二)投诉人处理方式
本公司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由于呼叫中心将成为投资者投
诉的主要诉求对象,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我们设置了完善的投诉处理流程,这是一个
闭环流程,任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我们将代销机构也纳入了这一
系统,保证了我们向投资者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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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页
(三)联络信息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 号36、37 层
电话:(021)20899167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岳红婷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营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 号院1 号楼305、306 室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户利涛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口岸社区福田南路38 号广银大厦18 层C10
电话:0755-33988759
联系人:何家健
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5、客户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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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 或021-38784566,该电话为24 小时语音服务电话,在工
作时间内可转人工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法定披露方式法定披露日期
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产品调
整风险等级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2022 年3 月4 日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1 号)、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2022 年3 月11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
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转换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2022 年3 月25 日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1 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2022 年3 月29 日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2 年第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2022 年4 月21 日
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2022 年4 月28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暂停办理相关销
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2022 年5 月26 日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
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购、定期
定额投资、赎回、转换业务起
点金额(份额)并参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2022 年6 月10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和讯科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2022 年6 月21 日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华宝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起点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2022 年6 月21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2022 年7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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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页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2 年第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2022 年7 月20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转换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2022 年7 月29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
换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2022 年8 月22 日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2 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2022 年8 月26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诺
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放
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2022 年9 月2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
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2022 年9 月9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转换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2022 年10 月17 日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2 年第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2022 年10 月25 日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2022 年10 月27 日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2 年2
号)、产品资料概要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2022 年11 月1 日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最低申
购金额、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最低赎回份额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2022 年11 月16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倾心回馈”基金申购
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2022 年12 月23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2023 年1 月12 日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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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也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法
律文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申请查阅以下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泰信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号文
核准的文件
(三)《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博时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
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
其费率优惠业务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
博时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
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
其费率优惠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2023 年1 月16 日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2 年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2023 年1 月19 日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129页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也可直接登录本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相关法律文件。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3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