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9
五、基金的备案 ..................................................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2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19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0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2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4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5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6
十四、基金的投资 ................................................ 37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 44
十六、基金的财产 ................................................ 45
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 46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50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53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 6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1
二十四、违约责任 ................................................ 64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65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66
二十七、基金合同摘要 ............................................ 67
一、前言
(一)订立《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并于 2019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
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
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
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
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
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已实现的合法收
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
价值总和;
基金财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
和补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
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
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泰信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约束和数量化风
险管理手段,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追踪。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
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
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
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
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
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
始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按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
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
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
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
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
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
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
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根据上述(1)或(2)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