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12
五、基金备案 .................................................... 1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5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23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4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十一、基金的托管 ................................................ 42
十二、基金的销售 ................................................ 43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4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5
十五、基金的财产 ................................................ 53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 54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 62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二十二、违约责任 ................................................ 71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72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73
二十五、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4
一、前言
(一)订立《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泰信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
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
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
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
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
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转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
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
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
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
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
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
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
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
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
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
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获取债券稳定收益的基础上,通过股票一级市场申
购等手段谋求高于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
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 类;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基金认购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数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六)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
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
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
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
始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
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2 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
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
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申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后,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
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实际
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其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
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根据上述(1)或(2)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