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〇年十二月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4年3月5日证监基金字[2004]22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中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其他信息截止日为2020年11月30日。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七、基金的投资 .............................................................................................................................. 34
八、基金的业绩 .............................................................................................................................. 47
九、基金财产 .................................................................................................................................. 49
十、基金资产估值 ........................................................................................................................... 51
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 56
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1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五、风险揭示 .............................................................................................................................. 66
十六、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2
十七、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十八、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3
二十、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95
二十二、备查文件 ........................................................................................................................... 96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不时
对其作出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视情
况)
基金管理人: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
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统称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按照申万菱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
称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
管理人旗下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任何其他开放式
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本基金
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所持有
的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
额及其变化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赎
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基金
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200010)
法定代表人:刘郎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五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联系人:何一鸣
股本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67%的股权,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持
有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郎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副教授。曾任湖南邵阳学院助教,东南大学系副
主任、副教授。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历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董事,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董事,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商学部主任,大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义伟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2003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金运营部、金融市场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
总部,现任职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
杨正平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学历。1992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合肥市
建设银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现任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零售客户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零售客户事业部经纪业务总
部总经理。
安田敬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87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托
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市场国际部、伦敦分行、海外资产管理事
业部、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常务执行役员。
福井雄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6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托
银行株式会社,曾任职于高松分行、企业金融部、信用投资部、纽约分行、海外资产管
理事业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国际协同战略室室长。
汪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2003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汇丰银行、
新加坡华侨银行、渣打银行、宁波银行、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等。2020年3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白虹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韩国釜山分行、
万事达卡国际组织、FEXCO国际商务、跨界创新平台(COIN)、汉德产业促进资本,
现任社会价值投资联盟(深圳)常务理事兼创始秘书长。
白硕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沈阳航空工程学院、北京大学、中国
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国家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现任
上海丹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卫明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省民政干部中等专业学校、
中南工业大学,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刘震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研究生。1997年7月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计统部、办公室,
现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增田义之先生,监事,日本籍,硕士研究生。1989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
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资产运用部、股票运用部、指数战略运
用部、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部长。
葛诚亮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2011年2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葛菲斐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职于行政管理总部,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相关工作,曾任人力资源总部总
监助理,现任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3、高级管理人员
刘郎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汪涛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王伟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加入申万巴
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后正式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
监、总监,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丽红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
务管理总部总监、首席财务官兼财务管理总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小波先生,硕士研究生。2006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上海申银万国证
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5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菲萍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问等职
务。2004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孙琳女士,经济学学士。200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先后任职于浙江中都控股
集团、中信金通证券研究所。2009年05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申万菱信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新能源汽车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医药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高 源女士,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谭 涛先生,2011年6月至2015年6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 爽女士,2008年1月至2011年8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荔蓉先生,2006年4月至2008年1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惟闵先生,2004年4月至2006年4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组成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和宏观策略分析师等。
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会议召集人,宏观策略分析师为本
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督察长、法律合规与审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作为非执行委员,有权列席
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但不参与投票表决。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
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
相互独立;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的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基金之间互相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
业务;
(4) 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1)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12)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13)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违法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
基金运作。
5、 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金管理
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理解和规划并
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
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
程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作流程。本基
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防范风险、事中监控
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务和管理部门
的风险管理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
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
的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为满足业务发展中风险控制的要求,本公司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内部风险
控制部门、各职能部门的四级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
管理职能。
(1)董事会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与督察
长。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核实公司作出的与其所管理的基金有关的重大投资决策
是否符合该基金的一般投资政策;检查和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以及公司遵守
法律的情况。督察长负责独立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情况,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2)经营管理层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
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审核公司的风
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