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2
第二部分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 7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 10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9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8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 60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6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64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申万菱信新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
关的风险。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
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
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
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
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
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
日期
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募集期/募集期间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首日至募集结束日止的确定期间,具体日期
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和计划投资的基金,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赎回价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二部分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受益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新动力而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
长潜力的上市公司,有效分享中国经济快速持续增长的成果;通过采用积极主动的分散化投
资策略,在严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保持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为投资者获取超过业绩
基准的收益。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初始设定为人民币1.00元, 按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
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
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如《基金合同》生效,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认购份额,
归该基金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和基金份额的折算以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
公式为: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
本基金的情况收取。具体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单个基金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参见《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且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实施日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
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
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
的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基金份额数量?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5)、(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5)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内容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十、 暂停赎回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