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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二月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要提示
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申万菱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申万菱信可转换债
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7月20日证监许可【2011】1136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约定
的程序后,可以依照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得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次招募说明书为年度更新。所载内容中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3
四、基金托管人..........................................................................................................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2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1
七、基金的投资.......................................................................................................... 44
八、基金财产.............................................................................................................. 61
九、基金资产估值...................................................................................................... 64
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2
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十四、侧袋机制.......................................................................................................... 83
十五、风险揭示.......................................................................................................... 86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6
十七、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9
十八、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9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5
二十、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6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137
二十二、备查文件.................................................................................................... 13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申万菱信
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主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
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本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指《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明书 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
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
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
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
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申万菱信可转
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帐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
务
基金转换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方式及计划投资的基金,由
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
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收益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
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
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
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
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
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
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
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144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联系人:蔡琳娜
股本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67%的股权,三菱UFJ信托银行株
式会社持有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晓升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上
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职。2021年6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
长。
姜山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 2007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东
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机构客户总部常务副总经理。
金杰先生,董事,大学本科。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万国
证券、申银万国证券等,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事业部副总经理兼
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安田敬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87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市场国际部、伦敦分行、海外
资产管理事业部、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取缔役专务执行役员。
福井雄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6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曾任职于高松分行、企业金融部、信用投资部、纽约分行、
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国际协同战略室室长。
汪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2003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汇
丰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渣打银行、宁波银行、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2020年3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
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晔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2005年9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
曾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副研究员、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副研究
员,现任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教授。
马晨光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上海怡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现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余卫明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省民政干部中等专业
学校、中南工业大学,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刘震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研究生。1997年7月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
曾任职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计
统部、办公室,现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兼
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增田义之先生,监事,日本籍,硕士研究生。1989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资产运用部、股票运用部、
指数战略运用部、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特聘专家职务。
葛诚亮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2011年2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葛菲斐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职于行政管理总部,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相关工作,曾任
人力资源总部总监助理,现任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3、高级管理人员
汪涛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周小波先生,硕士研究生。2006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上海申
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5月加入申万菱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史莉珠女士,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住总集团建设总公司、香港佳勇
国际有限公司,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北京京华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
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等。2022年2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王菲萍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
问等职务。2004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
现任公司督察长。
王伟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加
入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后正式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首席市场官,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钟瑜阳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科益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上
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工程师,2011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主持工
作)等职。2021年11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范磊先生,硕士研究生。2009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深圳发展
银行、安信证券、富国基金。2019年01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曾任申万菱信安
泰富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稳益宝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鑫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睿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鑫享稳健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叶瑜珍女士,2013年7月至2019年7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鸣女士,2011年12月至2013年7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宏观策略
分析师、法律合规与审计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等。
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会议召集人, 宏观策略分
析师为本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督察长作为非执行委员,有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但不参与投票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本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本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本基金财产和本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本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本基金净值信息,确定本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3、本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本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本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本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本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本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
金管理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
理解和规划并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
和监察程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
作流程。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
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
务和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
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代表董
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为满足业务发展中风险控制的要求,本公司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内
部风险控制部门、各职能部门的四级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并明确
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1)董事会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与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核实公司作出的与其所管理的基金有关的
重大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该基金的一般投资政策;检查和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
种风险以及公司遵守法律的情况。督察长负责独立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2)经营管理层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
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
识别、监控与管理,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
决方法,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等。
(3)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投资组合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子公司管
控风险等的风险管理进行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
(4)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流程,具体制定、组织实施
并持续完善本部门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应对措施、控制流程、监控指
标等,将风险管理的原则与要求贯穿业务开展的全过程并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负责。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
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
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
通过在董事会、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
则,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
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5)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
明确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部对各业务部
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
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
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
为科学和准确的估测;
(4)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
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
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风险管理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
生的冲击效应。
3、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
基本业务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
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
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
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
监察稽核程序等;
2)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
岗位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
投资、交易、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
细的书面记录;
3)风险管理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和记录;
4)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
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监察稽核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情
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
并对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
的程序。
4、信息沟通
(1)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
维护渠道的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
部,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通过定期稽核
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
负责;
(4)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
营中,授权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
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投资总监有权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全程跟
踪的在线监控;信息技术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
持。监控者根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
置;
(6)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反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
级上报,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
响程度进行处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
门,公司将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
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2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3人,平均年龄34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2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133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8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中国工商银行托管业务
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
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中国工商银行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
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资产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
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
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周梓颐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86 21 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smu.com
2、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63353879
联系人:徐越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86-21-31358666
传真:+86-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16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08 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京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
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
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证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基金公告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调整,但此项调
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
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
构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
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发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该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时,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
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
管理人酌情调整。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
额(但交易账户内剩余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
(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应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
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
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
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
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
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1、申购费用(前端)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5%。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
递减,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的特定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0% 0.32%
100万元(含)-200万元 0.50% 0.1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30% 0.03%
500万元以上 1000元/笔 5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并在申购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均不超过1.5%。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1年以下 0.10%
1年(含)-2年以下 0.05%
2年以上(含2年) 0.00%
注:年按365日计算。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14日以下 0.10%
14日以上(含14日) 0.0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A类基金份额而言,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
日的投资者,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C类基金份额而言,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A类基金份额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
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 10,000- 9,920.63= 79.37元
申购份额 =9,920.63 / 1.056 = 9,394.5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则可得到9,394.54份A类基金份额。
举例二:
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每
笔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费用= 1,000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 - 1,000 = 9,999,000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 /1.056 = 9,468,75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056元,则可得到9,468,750份A类基金份额。
(2)申购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三:
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32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132=8,833.9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2元,则可得到8,833.92份C类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举例四: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
超过7日但不满1年,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1.05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 1.058 = 10,5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580.00 × 0.10% = 10.58元
赎回金额 = 10,580.00 -10.58= 10,569.42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超过7
日但不满1年,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10,569.42元。
举例五: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
超过14日,赎回费率为0.0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32=11,320.00元
赎回费用=11,32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320.00-0.00=11,320.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超过14
日,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2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T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
份额总数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出该部分
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或进行
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3)、(4)、(5)、(8)、(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上述第(6)、(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
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6)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2、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暂停本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
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
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十二)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条
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十五)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自愿要求的本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本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八)其他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办本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修改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品种,通过利用其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力
争实现在控制基金资产下跌风险和保证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基础上,为投资者获得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
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包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回购等;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在二级
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并可持有由可转债转股获得的
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可转换
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和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20%;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现
大类资产配置,把握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类资产的投资机会;同时通过自下而
上的方法挖掘可转换债券及普通债券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在控制基金资产下跌
风险和保证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基础上,为投资者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
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大类资产配置,主要是确定基
金资产在债券、股票、现金等资产间的配置比例;第二个层次是债券类属资产投
资策略,主要是确定基金投资与可转债和普通债的券种和比例;第三个层次是指
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管理人一方面采用自上而下宏观分析方法研究
宏观经济基本面状况和关注各时期政策面的变化;另一方面采用自下而上的市场
分析方法研究证券市场资产结构、投资者结构和市场风险溢价水平,以此来动态
调整基金资产在债券、股票、现金等大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
策研究把握这些宏观因子对企业盈利、风险预测、通胀预测和利率汇率等重要金
融变量的影响,以此来判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则主
要通过对证券市场资产结构、投资者结构及风险溢价水平分析,从市场自身规律
角度判断各类资产未来走势。
在对宏观经济与市场运行趋势进行综合判断后,确定债券、股票及现金的资
金配置比例,考虑到宏观面因子和市场面因子的不断变化,本基金将每季度定期
对各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进行调整,当遇到重大市场变动和政策变动时,本基金
将及时评估该事件对本基金资产配置的影响以便相应对资产配置策略做出调整,
优化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债券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债券类资产细分为可转债(包含传统可转债和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普通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及短期融资券等)。
可转债券种选择上,将可转债的纯债价值、到期收益率、纯债收益率、转换
价值、转股溢价率和其正股基本面状况作为其是否纳入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主要考
察内容。
普通债券券种的选择上,本基金主要采用目标久期策略、收益率分析策略、
基于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策略、基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分析策略等方法对债券市
场、债券收益率水平、各债券价格变化及信用债的信用利差进行预测,合理配置,
与此同时通过把握跨市场回购交易、息差套利及回购掉期等无风险套利机会增加
盈利。
(1)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点投资品种为可转债,故可转债的投资策略是本基金的核心策略。
可转债是在一定条件下,投资人具有转股和回售权利的债券,是一种兼具债
性和股性的混合证券,具有抵御市场下跌风险,同时可分享股市上涨收益的特点。
影响可转债价值的因素主要包括:债性指标(纯债价值、到期收益率、纯债溢价
率)和股性指标(转换价值、转股溢价率和正股基本面)。本基金在进行可转债
投资时将根据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债自身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基本
面要素,判断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其价值走向,精选个券,从而获取
较高的收益,具体的可转债投资策略包括传统可转债的投资策略和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投资策略。
1)传统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正股基本面分析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自身的股票研究平台,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
结合的分析方法对可转债正股的未来成长潜力、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
估值水平等基本面因子进行深入分析,精选出未来具有良好成长潜力且估值合理
的正股,然后通过计算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和转股溢价率等股性指标判断其估值是
否合理,如果可转债估值合理,则重点配置该券种,以获得其正股上涨带来的收
益。当股票市场处于牛市或震荡向上的行情时,可转债的股性突出,因此对可转
债的正股基本面、转换价值及转股溢价率的分析将是该阶段的重要策略。
可转债债性分析策略
当股票市场处于熊市或震荡向下的行情时,可转债的正股价格会持续下跌,
悲观的市场情绪会导致可转债所含看涨期权的价值严重低估,此时可转债的债性
会很明显的体现出来,即可转债的纯债溢价率很低,纯债价值和到期收益率会很
高,投资可转债的安全度很高。本基金通过买入纯债溢价率低,纯债价值和到期
收率高的可转债,并长期持有,以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
可转债条款投资策略
一般情况下,可转债本身会附加的提前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及向下修正股价
条款,在一定环境下这些条款对可转债的投资价值有很大影响。
提前赎回条款是指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可转债正股价格连续一段时间高于
其转股价格一定幅度时,可转债发行公司有权按照高于债券面值一定幅度的赎回
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该条款是赋予可转债发行方的一个权利。
提前赎回的条件往往可以视为可转债的价值最大限度,本基金将会在接近提前赎
回条件触发的时候,理性分析可转债正股的基本面状况及未来走势,以选择抛出
或转股出售或转股持有。
提前回售条款是指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如果可转债正股价格连续一段时间内
低于转股价格一定幅度或者可转债发行方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用途时,可转债持有
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高于可转债面值一定幅度的价格回售
给可转债的发行公司,该条款是赋予可转债持有人的一个权利。本基金将通过对
可转债及其正股投资价值的合理分析,以选择是否行使该项权利。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是指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一段时间内正股价格持
续低于转股价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转债发行方董事会可发起向下修正转股价的提
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而大幅提高可转债的转股价值,从而提升可转债价值,
也为该转债未来可能出现较好表现提供支撑,这也有效地降低了正股可能较大幅
下跌给转债带来的损失,因此提前对此进行合理的判断将提升组合投资价值。除
此之外,当可转债发行方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以及派发股利
等情况时,可转债发行方会对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作出相应调整,本公司可以通过
对相关事件及正股基本面的分析,把握可能存在的投资机会。
可转债低风险套利策略
由于可转债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转换为股票,故当可转债的转股溢价率为负
时,买入可转债的同时卖出标的股票既可以获得无风险套利收益,反之,当可转
债转股溢价率为正时,亦可买入股票的同时卖出可转债以获得无风险套利机会。
本基金将在日常的交易过程中,密切关注可转债和正股之间可能的套利机会,在
对预期转股收益率有明确判断的情况下,把握套利时机,以增强组合收益。
可转债不同阶段投资策略
可转债与股票类似,包含一级市场的发行阶段和二级市场的存续阶段。本基
金将会积极参与发行条款较好、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债的一级市场申购,上市
后根据个券的具体情况做出持有或买出的决定;同时本基金也会综合运用上述多
种可转债投资策略在不同的存续阶段进行不同二级市场投资操作,在承担预期较
小风险的前提下,获取预期较高的投资回报。
2)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是指一类在上市后债券部分跟权证部分实行分离交易的
可转债品种。
在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权证方面,本基金如果通过申购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获
得部分权证,本基金将根据对其投资价值的判断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在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方面,本基金将综合分析纯债部分的信用状况、流
动性以及与利率产品的利差等情况,以及分析可分离转债纯债跟股市之间的相关
性,在此基础上合理评估可分离转债纯债部分的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
策,力求在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为组合增强收益。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国债、央票、金融债投资策略
目标久期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经济增长、通货膨胀、财政政策指标、货币政策指标等
金融变量的分析,结合市场资金供求结构的研究,预测未来不同期限债券的利率
变化的方向、幅度和时间。
根据预期利率水平的变化,确定基金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利率水平上
升时,则降低组合目标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预期利率水平下降时,
则增加组合目标久期,以更多的分享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收益率分析策略
在确定组合目标久期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分析预期收益率曲线可能
发生的变化,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当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及阶梯型策略,
以优化组合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的配置,使本基金未来获得较好的收益。
2)信用债投资策略
基于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策略
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宏观经济环境的变
化,当宏观经济环境良好时,企业盈利能力提升,现金流充裕,市场信用利差曲
线便会收窄,反之则不然;其二是信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流动性等市场
因子的变化趋势,当这些因素导致信用债市场供需关系发生变化时,便会影响到
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上述因子,预测信用债的市场信用
利差水平,以动态调整信用债的投资比例。
基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基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分析策略主要是通过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分析
信用债的信用风险。研究员将根据债券发行人自身状况的变化,包括公司产权状
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变化对信用
级别产生的影响综合评价出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分析任意时间段不同债券的历史利差情况,并且能够统计出历
史利差的均值和波动度,挖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信用债券。
3)套利策略
跨市场回购交易的套利操作
适当把握交易所和银行间回购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在银行间通过正回购低
价融入资金,然后择机在交易所高价放出,从而在不占用自身资金的情况下,来
获取相对低风险的套利收益。
息差套利策略
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
券的策略。实际上就是杠杆放大策略。在进行放大策略操作时,必须考虑回购资
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
利率)时,该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回购掉期的套利操作
即利用不同期限回购利率的差异,在连续借入短期资金的同时,放出长期限
资金,以获取无风险的利差收益。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策略
为保证新股发行成功,一般一级市场新股价格较二级市场价格存在一定折
价,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进程中,新股申购是一种预期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
基金将利用公司股票研究平台研究新股公司的基本面,估计其合理价格,判断是
否参与其的一级市场申购。在新股申购时,本基金将充分利用新股询价制度,通
过深入的研究及与股票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充分交流和沟通,确定合理的股票价格
区间,参与申购,以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旨在为投资者提供适度参与股票市场,并获取
一定收益的机会。
本基金对二级市场股票的投资主要按照如下三步进行:
1)充分利用本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平台,以其重点关注、长期跟踪并质地
优良的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基本股票池;
2)通过对基本股票池中股票价值和成长性的分析,筛选价值被低估且未来
成长潜力大的公司,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3)对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动态监测,即使调整股票组合,以保证所投资
股票的质量。
(3)二级市场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
价值。本基金权证操作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
本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资、趋势投
资、优化组合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五)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4、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证券市场的交易与估值状况;
5、在充分权衡固定收益证券各子类资产的收益、风险以及流动性的前提下
做出投资决策。
(六)投资决策程序
1、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总监基于投资研究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长期
策略分析报告而做的投资建议(资产配置方案),决策批准基金固定收益证券部
分总体投资计划与投资政策;
2、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战略配置,由投资研究部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尤其是
研究力量雄厚的国内第三方研究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通过拜访国家有关部委和
著名经济学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经过筛选、归纳
和整理,由宏观经济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3、由固定收益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分析报告,采用利率预期策略等
对未来利率走势作出判断后,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市场间的固定收益证
券投资组合进行战略性配置;
4、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战术配置,由基金固定收益分析师在战略配置基础上,
根据整体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债券市场未来的行情走势,采用利率免疫化、久
期控制等债券投资策略对固定收益证券组合进行战术性配置与调整;
5、基金经理根据固定收益分析师的研究结果,确定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
市场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公司)债、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的配置计划,构造投资组合方案,并形成具体投资指令后由
交易部门实施;
6、所有投资决策过程均由风险控制与投资管理部门进行同步监控,并对投
资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均将作为重要的反馈信息反馈到投资决策委员
会与投资管理部门,以用来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控制提
出建议。
(七)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可
转换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
的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和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20%;
6、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存托凭
证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6、11、13、14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业绩比较基准
天相转债指数收益率×7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中债总指数(全价)
收益率×20%。
天相转债指数是以沪深两市所有可转债的交易价格,按发行公司公告的实际
未转股规模帕氏加权计算,反映了沪深两市可转债市场的整体波动趋势。天相转
债指数的基期为1999年12月30日,是国内较早编制的可转债指数。
沪深300指数是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从
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300只A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数以成份
股的可自由流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
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发布,首先从发布主体上保
证中国债券总指数比较客观和专业;第二,本基金以中国债券总指数(全价)为
业绩比较基准,是由于全价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债券付息后利息不
再计入指数之中,比较科学且更切合实际。
综上所述,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将来如有更合适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
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低的品种,其预期平均风
险和预期收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由于本
基金重点投资于可转换债券,故属于债券基金中风险较高的品种。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22年0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7,527,462.92 15.89
其中:股票 47,527,462.92 15.89
2 固定收益投资 234,542,198.81 78.41
其中:债券 234,542,198.81 78.4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863,106.37 4.63
7 其他各项资产 3,206,474.22 1.07
8 合计 299,139,242.3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6,089,645.92 15.1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439,803.00 2.7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998,014.00 2.0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7,527,462.92 19.92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3305 旭升股份 323,345.00 11,692,155.20 4.90
2 000301 东方盛虹 469,700.00 8,182,174.00 3.43
3 300750 宁德时代 11,100.00 4,449,879.00 1.86
4 600483 福能股份 326,100.00 3,486,009.00 1.46
5 601872 招商轮船 407,900.00 2,896,090.00 1.21
6 601012 隆基绿能 58,200.00 2,788,362.00 1.17
7 603185 上机数控 20,300.00 2,738,470.00 1.15
8 600276 恒瑞医药 73,100.00 2,565,810.00 1.08
9 600900 长江电力 94,100.00 2,139,834.00 0.90
10 603209 兴通股份 73,700.00 2,101,924.00 0.88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3,897,888.60 5.8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20,644,310.21 92.4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34,542,198.81 98.2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3060 苏试转债 143,410.00 34,389,403.68 14.41
2 110061 川投转债 197,800.00 27,039,287.10 11.33
3 132018 G三峡EB1 167,020.00 23,857,434.23 10.00
4 123107 温氏转债 153,998.00 20,205,128.28 8.47
5 132026 G三峡EB2 161,490.00 18,393,184.50 7.7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大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大证券的发行主体除浦发转债(110059.SH)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没有收
到公开谴责和处罚的情形。
2022年3月25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公开处罚,
罚款人民币约为420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事件不会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构成影响,因此也不影响基金管理人对
该证券的投资决策。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7,050.2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085,039.2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4,384.7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06,474.2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3060 苏试转债 34,389,403.68 14.41
2 110061 川投转债 27,039,287.10 11.33
3 132018 G三峡EB1 23,857,434.23 10.00
4 123107 温氏转债 20,205,128.28 8.47
5 110059 浦发转债 18,167,554.26 7.61
6 110048 福能转债 16,992,097.12 7.12
7 127030 盛虹转债 16,439,930.07 6.89
8 128136 立讯转债 12,812,353.85 5.37
9 127058 科伦转债 8,988,289.55 3.77
10 113013 国君转债 7,294,677.60 3.06
11 110085 通22转债 6,476,653.44 2.71
12 110038 济川转债 5,857,649.69 2.45
13 127005 长证转债 2,907,947.76 1.22
14 127027 靖远转债 822,719.08 0.34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五)、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1.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1、申万菱信可转债债券A:
阶段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年12月09日至2011年12月31日 0.20% 0.03% -0.77% 0.39% 0.97% -0.36%
2012年 4.19% 0.33% 3.23% 0.35% 0.96% -0.02%
2013年 3.43% 0.92% -2.08% 0.57% 5.51% 0.35%
2014年 78.75% 1.29% 44.88% 0.83% 33.87% 0.46%
2015年 -4.10% 2.77% -15.87% 2.34% 11.77% 0.43%
2016年 -18.66% 0.74% -8.38% 0.60% -10.28% 0.14%
2017年 -1.07% 0.42% 0.55% 0.33% -1.62% 0.09%
2018年 -9.94% 0.56% -1.37% 0.48% -8.57% 0.08%
2019年 21.13% 0.77% 17.73% 0.49% 3.40% 0.28%
2020年 21.47% 0.85% 6.76% 0.56% 14.71% 0.29%
2021年 24.71% 1.00% 12.53% 0.44% 12.18% 0.56%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09月30日 -17.81% 1.03% -7.10% 0.55% -10.71% 0.48%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2年09月30日 102.31% 1.16% 45.96% 0.88% 56.35% 0.28%
2、申万菱信可转债债券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份额增加日起至2022年09月30日 -5.62% 0.93% -0.67% 0.46% -4.95% 0.47%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年12月9日至2022年09月30日)
1.申万菱信可转债债券A:
2.申万菱信可转债债券C:
注:本基金在六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八、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总值与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
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它权利。
4、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
5、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九、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本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
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当本基金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
错时视为估值错误。估值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某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资
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
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行
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四、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的将被拒绝。
(2)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3)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具体政策届时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4)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2、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基
金管理人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
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
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基金投资风险、基金运作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主要指由于中央政府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政策因素的变化给
本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例如,我国在1992年国库券发行的一年多以后,突然
宣布给三年期和五年期两个券种实行加息和保值贴补,导致092和192券价格暴
涨。
(2)经济周期风险
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本基金所投资于固定收益
类品种和股权相关的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导致利率波动时将会产
生利率风险。利率风险主要体现在影响本基金持有未到期的债券的资本损失以及
回购等的机会成本损失。整体利率水平的变化、不同到期期限利率结构的变化以
及整体市场对利率的敏感度变化都属于能够对债券基金的投资组合带来负面影
响的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
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本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
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
形下,债券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固定收益证券上,
从而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会导致其股票价格的下跌,或股息、
红利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如果公司经营不
善,基金投资的企业债会因为公司债务偿还缺乏保障,信用降低,而导致价格下
降。
(8)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当申购新股和投资
的个股价格波动时会对本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一是指在市场中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度限制或由
于市场剧烈波动而导致投资交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前合理的价格实现,从而可
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二是指开放式基金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流
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1)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同时本基金为债券型产品,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组
合的集中度方面有较好的控制,因此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
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2)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
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为应对流动性风险,保障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部赎回还是部分延期赎回;此
外,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在特定情形下暂停赎回。 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以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拒绝或暂
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六)申购费用
与赎回费用”的相关内容。
4)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资产估值”中“(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规定。
6)侧袋机制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四、侧袋机制”的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三、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
来的风险。政策风险包括:货币政策的变动、财政政策的波动、税收政策的变动、
产业政策的变动、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动,对公司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债(包括可交换债券)品种,基金投资可转债所面临
的风险是本基金持有人主要面临的风险。可转债一般除了利率条款之外,在发行
时还增设了其它一些附加条款,如转股价格确定及调整条款、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可交换债券的股票质押担保条款等,因此,本基金除面临
利率风险、违约风险等风险外,还面临着一些特有风险:
(1)转股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可转债的基础股票价格始终低于转股价,导致基金无法
获得转股收益,增加投资可转债的机会成本,影响基金投资业绩。此外,对于可
交换债券而言,如果在可交换债券存续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可能出现法律
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的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或预备用于交换的股
票数量少于未偿还本次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而发行人又无法补足,亦或发行人
或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其他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事项而使交易所暂停或终
止本次债券换股的情形,进而出现在约定的换股期限内投资者可能无法换股的风
险。
(2)股价波动风险
可转债基础股票价格的波动会影响可转债认股权价值、赎回权价值、回售权
价值、转股价格重置权价值等可转债内含期权的价值,进而影响可转债的市场价
格,导致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3)发行方提前赎回可转债的风险
发行人为了保护股票投资者的利益,并保证债券持有人加速转股往往在赎回
条款中约定当股票价格远远超过可转债转股价格时,公司有权以一定的价格(远低
于转换价值)赎回可转债。这样就限定了投资可转债的基金向上赢利的空间。
(4)回售条款苛刻导致回售难以实现的风险
目前,国内绝大部分可转债设定的回售条件都比较苛刻,可转债均需在符合
一定条件下才能回售给公司,否则,只有转股选择。另外,在可转债即将触发回
售条款时,发行公司为避免回售,有可能会出台一些刺激股价上升的消息,使得回
售条件短期无法满足。上述多重约束可能导致投资可转债基金在股票价格下跌
时,无法实现可转债回售权利进而影响其投资业绩。
(5)转股价格向下修正难以实现风险
当基础股票价格下跌一定幅度时,发行公司有权或必须将转股价格下调一定
幅度。该条款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能有效降低因基础股票价格大幅下
跌对可转债价值的负面影响。但是,判断这一条款的价值主要是考察转股价格修
正条款满足条件的苛刻与否、向下修正的幅度大小以及是否属于强制修正。如果
满足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条件苛刻,且经发行公司决议不进行强制向下修正或进
行向下修正但是幅度有限的话,会直接影响投资可转债基金的投资业绩。
(6)可交换债券的股票质押担保风险
由于受到经济周期、调控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不排除作为担保
的标的股票的价格短期内出现大幅下跌导致标的股票的市值无法实现对可交换
债券本金的超额担保或补充措施出现重大变化的情形,甚至出现担保财产无法足
额覆盖可交换债券本息的情形,从而影响可交换债券的股票质押担保措施对债券
本息偿付的最终保障效果。
六、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
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会导
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
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可能
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卖出较大数量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
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5)操作风险: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过程中由于未能按照既有的操作流
程进行操作或操作失误未能达到预期投资目标而形成的风险。
(6)法律风险: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运作过程中,由于违反投资限制、
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产品合同的约定,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受到监
管处罚的风险。
七、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本基金的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金融工具的发行者或是交易对手不能履行
约定义务而产生。无论是整体市场投资者的信用偏好变化,还是基金具体投资组
合产品的信用恶化,都会对本基金的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另外,信用评级调整也
会带来风险。当信用评级机构调低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的信用级别时,债券的价
格会下跌,从而导致本基金的收益下降。
八、道德风险
指由员工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之规定及公认的道德标准,损害客
户或公司利益所造成的风险。
九、营运风险
指由于公司组织结构不健全,内部管理的漏洞与人为失误所蕴藏的风险。营
运风险可以分内在和外在风险两方面。
内在风险包括因人员、系统和程序而衍生的风险如人为错失、犯法行为、未
授权活动、人员损失等操作风险、技术风险、系统稳定安装等风险和决策及程序
风险;
外在风险主要因其他风险如法规、法律、公共责任等产生的营运风险。
十、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十一、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
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
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
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
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
税费成本。
十二、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十三、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绝或暂停申购,则投资者可能会面临申购申
请失败的风险。具体规定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的“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十四、基金进入清算期的相关风险
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变现资产,但由于变现过程中的市
场波动、流动受限证券无法及时变现而可能面临的进一步损失、清算费用等原因,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最终收到的全部清算款偏离该基金最后运作日公告
的资产净值的风险。此外,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因持有流动受限证券暂时无
法全部变现的,基金将先以已变现基金资产为限进行分配,待该类流动受限证券
全部变现后进行再次分配,因此,若该类流动受限证券一直无法变现(甚至可能
超出6个月正常的清算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剩余清算款收取时间不确定
的风险。
十五、投资中国存托凭证(CDR)的风险
1) 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
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
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
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
改。
3) 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
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 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
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
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 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 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
基础证券, 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
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十六、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
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十七、其他风险
1、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3、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风险。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144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披露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一)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二)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三)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四)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五)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二)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三)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一)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二)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
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三)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一)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二)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二)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二)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一)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二)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四部分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6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2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八、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200010)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成立时间: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144号文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募集、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相关
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电话: +86-21-23261188
传真: +86-21-23261199
联系人:蔡琳娜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
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包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回购等;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在二级
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并可持有由可转债转股获得的
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可转换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和权
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在本基金托管人托管下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
在本基金托管人托管下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在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下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并在本基金托管人托管下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
可转换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
产的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和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20%;
(6)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在本基金托管人托管下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5%;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存托
凭证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6)、(11)、(14)、(15)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基金托管人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2个工作日将上述
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以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以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针对以上监督事项,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
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切实履行了
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
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基金财产遭受损失,基金托管人应承
担相应的赔偿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一)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二)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四)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五)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六)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方托管基
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10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七部分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二)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四)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五)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六)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八)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九)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对帐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登录公司网站下载或打印对帐单,也可选择
E-MAIL、短信、微信等方式得到投资记录对账服务。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特殊
原因需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8588(免长
途话费)或021-962299,公司将按流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
2、互联网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公司官方网站(www.swsmu.com)、官方APP(申万菱信基
金)、官方微信(SW_SMU)、申万菱信指数圈(SW_SMUZX)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基金查询/交易服务及各类在线咨询服务。
3、基金转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
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
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4、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
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投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
该定期计划的办理时间、费率和有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86-21-962299或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
2、网站:www.swsmu.com
3、微信:申万菱信基金(SW_SMU)或指数圈(SW_SMUZX)
4、APP:申万菱信基金
5、其他:如微博等
二十、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公告标题 披露时间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2/2/28
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2/2/28
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2/2/28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四)《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