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二〇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2
第二部分 基金基本情况 ............................................ 9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 74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7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96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先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立本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
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
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
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
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
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
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
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
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
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
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
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数后的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纸(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
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二部分 基金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中国企业的比较优势和全球化发展为视角,发掘具有领先优势和投
资价值的企业,获得稳定的中长期资本投资收益。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具体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增加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与规则、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
需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
告。
二、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
金额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
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
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