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10
五、基金的存续 ................................................................................................................................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9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2
十、基金的托管 ................................................................................................................................ 34
十一、基金的销售 ............................................................................................................................ 35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 36
十三、基金的投资 ............................................................................................................................ 38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 47
十五、基金的财产 ............................................................................................................................ 48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 49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 54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 56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二十一 基金的业务规则 ................................................................................................................. 6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二十三、违约责任 ............................................................................................................................ 69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70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71
二十六、 其他事项 .......................................................................................................................... 72
二十七、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3
一、前言
(一)订立《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转型后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
及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
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指《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诺安
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
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销售机构: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
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
份额的价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
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
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
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等。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
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
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的潜在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资产长
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于2012 年2 月9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73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 年
5 月28 日。基金管理人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该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2年5 月28 日开始至2015 年5 月27 日到期。该基金在
第一个保本周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该基金转入第二个
保本周期。该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5年6月26 日开始至2018年6 月26日到期。
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根据《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该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
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即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6月29日。自2018年6
月30日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后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 投资者在
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
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转型前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
日起连续计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