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 2
四、基金资产保管 ................................................... 3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5
六、交易安排 ....................................................... 8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及证券交易等资金的清算 ............... 9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12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 18
十、基金收益分配 .................................................. 19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9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2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1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 21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21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它费用 ............................ 23
十七、禁止行为 .................................................... 24
十八、违约责任 .................................................... 25
十九、净值差错处理 ................................................ 25
二十、争议处理 .................................................... 2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 27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 27
二十三、其他事项 .................................................. 27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2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邮政编码: 200031
法定代表人:单宇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3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
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
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
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
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以下简称“《暂行办
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规及《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
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
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后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
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有
无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的行为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
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资产。
2、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它资产或其它业务以及其它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下达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设立募集结束,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并
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的银行存
款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
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
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
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本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主管机关申请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根据主管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
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清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八)证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九)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保管费
用按证监会及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十)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由于
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授权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并事先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等,并规
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后应出具回函,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
并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
部门另有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是指包括付款(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等)、实物债券出入库以及其
它资金划拨的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
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1、投资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
一致的方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
理人撤销了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书面通知了托管人并得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以后,
撤销授权生效,托管人因执行该人在撤销授权生效后发出的指令而产生的任何结果,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投资指令发出后,应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托管
人。
若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基金托管人执行前复核时可发现的,应及时书面通
知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执行后才发现的,亦应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
需的合理时间。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授权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
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无误后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无误后,应按照指令内容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不得延误。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在投资指令上加盖印章,将投资指令及划款凭证回传给基金
管理人。
(四)被授权人员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变更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
日将书面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同时出具新的授权文件并电话确认。授权文件中应列
明新的被授权人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或被授权人的变更后授权范围和内
容。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出具回函,基金管理人收到回函并电话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后,该通知生效。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
日以前述同样方式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其它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
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并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关于规
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2001年2月2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01]29号文)、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指令的形式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上述内容,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规
定办理。
2、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
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
因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而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产
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责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六、交易安排
(一)交易席位选用与变更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基金
管理人应选用资历雄厚,信誉良好,经营行为规范,内部管理健全并符合代理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其他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书面的席位使用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基金通过该证券
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1、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的交易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托管人故意或过失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托管人负责赔偿
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等行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主管机关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有关资金划拨的投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及时执行,
不得延误。
如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被发现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银行等
办理。
2、资金和证券账目对账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每日对账一次,按日核实,
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数
量和金额。证券交易账目每交易日核对一次,实物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
(三)基金赎回安排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以公告为准。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赎回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认购
和赎回申请,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办理资金清算,并由基金管理人
及其指定的注册登记人办理过户和登记。
(五)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及证券交易等资金的清算
(一)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日14: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前
一交易日申购和赎回的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双方应对该数据的
接口规范进行书面确认。
2、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申购赎回等
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另一方应予积极协助。由此引起基
金或本协议一方损失的,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由双方共
同引起,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
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15年。
3、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其他机构应与托管人
建立联系,托管人应予以协助,但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使新任注册登记机构的数
据接口规范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原确认的接口规范保持一致。
4、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等资金汇划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托管银行的营
业机构开立用于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分红等资金清算的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5、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6、赎回和分红资金支付规定
基金托管人在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支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支付;因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没
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支付,如是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如系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如是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责任由第三
方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若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首先进
行赔偿,基金托管人负有配合基金管理人向第三方追偿的义务。
7、资金支付执行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净额划出、赎回
和分红资金支付时,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执行。若本协议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协商
一致内容执行。
(二)认购资金
1、本基金设立募集前,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
募集专户”,设立募集期内,有效认购资金应按时划入“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按有
关规定计算利息。
2、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基金资产划入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三)申购资金
1、T+1日14:00前,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T日投资人申购基金的确认数据汇总传
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2日16:00前,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不含申购费)划
到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
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四)赎回资金
1、T+1日14:00前,基金管理人负责将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T+2日12:00前,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负责将
赎回资金于T+3日15:00前划到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款当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将其决定的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现金分红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管理人分红划款指令要求的
划款日将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六)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清算
1、若结算备付金账户发生透支,按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含透支
款利息,下同),该违约金最终由透支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承担,但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
因造成该账户透支的情形除外。
2、基金托管人应在交收日(T+1)15:00之前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透支扣券申
请书,指定其所托管的透支基金相关证券账户及透支金额。登记结算公司按其指定的
透支基金相关证券账户买入证券成交的先后顺序,自后向前依次扣券,直至扣券总市
值达到透支金额的120%为止(证券市值按当日收盘价计算,下同)。如该基金证券账
户内所有证券价值不足透支金额的120%,则扣该基金的全部证券。
3、对于结算备付金账户因计收违约金形成的透支部分,可不采取本条第1、2
款规定的措施。
4、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前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补足透支
款及违约金后,这样登记结算公司应交付暂扣的证券。如果登记结算公司未及时交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的规定向登记结算公司追索。如基金管理人
未及时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暂扣的证券,卖出款记入结算备付
金账户以弥补其上述透支款项及违约金,不足部分仍向基金托管人追索,由此产生的
相关损失赔偿和其它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资金余额,因基金托管人未及时核对结算备付金
是否有足额结算头寸或未及时划拨以补足结算备付金等自身原因造成的结算备付金账
户出现透支,相关损失赔偿和其它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如结算备付金账户未发生透支,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发生透支,应基
金托管人的申请,登记结算公司可协助基金托管人暂扣其指定的透支基金相关证券账
户内相当于基金托管人所申报透支金额的120%的证券,并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
定,对透支基金采取按申报透支金额计收违约金等处罚措施。由此产生的最终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因此而遭受的相关损失。如果由于基
金托管人的指定发生错误等原因发生错误暂扣的,相关损失赔偿和其它责任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7、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结算透支事件,基金托管人可协助登记结算公
司采取以下风险管理措施:
(1) 报告证监会。
(2) 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暂停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透支基金的证券买入
等。
8、如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发生债券超额卖出或卖出回购质押债券而导致债
券卖空行为的,登记结算公司在T+1日暂不交付卖空价款对应的资金。同时,以卖空
价款为基数,按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该违约金最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在两个工作日内补足卖空债券,登记结算公司交付相应价款。否则,登
记结算公司以暂扣资金买入与其卖空等量的证券,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如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进行债券回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质
押债券,如因质押券不足导致债券融资回购未到期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