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前言 ..................................................... 1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9
五、 基金备案 ................................................ 11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13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2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十、 基金的托管 .............................................. 41
十一、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2
十二、 基金的投资 .............................................. 44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53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十七、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4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2
二十、 业务规则 ................................................ 75
二十一、 违约责任 ................................................ 76
二十二、 争议的处理 .............................................. 77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8
二十四、 其他 .................................................... 79
一、 前言
(一)订立光大保德信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光大保德
信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
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
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元:指人民币元;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将手中持有的基金份额按一定价格卖给基金管理人并收回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开放式基金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
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
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动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光大保德信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符合国家经济新增长模式且具有长期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
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收益。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不
设上限。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
率计算。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本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
1、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
公开披露。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以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不
设定最高募集规模。
(三)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
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
计算。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与
过户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用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
行。
(五)认购份额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六)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至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每
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也可至本基金直销机构认购,每
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
除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限制外,认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或数量不设其他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
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在调整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其他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商业银
行,不能挪作他用。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资
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募集期届满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开放申购和赎回两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明示。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最迟在调整前两日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基金赎回以
基金份额申请;
3、在分级申购限制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
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两日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对在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T+
2个工作日到其办理申请业务的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划往赎回人预留的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
条款处理。
(五)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1、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赎回的
最低份额详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资产所有;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以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下
一交易日(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具体详见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及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记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赎回
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手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招募说
明书有效期间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调整实施新的费率之日
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
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交易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两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至(6)项或(9)、(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两
日内刊登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2、暂停接受和办理赎回申请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或办理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
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两日内刊登暂停赎回的公告。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将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其余部分可延期支付。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转出
申请份额-申购申请份额-转入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部分延期赎回或者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按正常的赎回程序办理;
(2)部分延期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下一个开放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
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但若赎回申请人中存在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
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
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的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一
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
提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转换的数额限
制、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1、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