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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本公司管理的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并同步修改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具体情况
本基金自2022年3月10日起,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后,根据收取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公告。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的详细情况如下所示: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以上(含),30日以内 0.5%
30日以上(含) 0%
(3)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二、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其他销售机构请以本公司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上述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就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可以附件(《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及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为参考。
四、重要提示
本次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对应内容也随之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请见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ww.cif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改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关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修改自2022年3月10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48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ifm.com)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0日
附件:《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版本 修订后版本
内容 内容
二、释
义
无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的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三、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收取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
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
理人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
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此项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与 转
换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
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
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
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
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
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2、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
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 (见前述
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2、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
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见前述计算
公式)。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调整销售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八、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特殊约定
……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
分别由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表决,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表决事项未涉及侧
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十一)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
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
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十七、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十八、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无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本条第(一)款第3-8项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
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4、本条第(一)款第4-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
当期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
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
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
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
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
投资的, 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
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
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
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
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
二 十
一、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0.5%;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0.5%;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