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五、基金备案 .......................................................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十、基金的托管 ..................................................... 37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8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9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二十、违约责任 ..................................................... 69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7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71
二十三、其他事项 ................................................... 72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3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
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三)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
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
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发起式基金是指满
足中国证监会《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的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并于2012
年6月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
6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62.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
经理(指公司内具有基金经理资格人员。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
资金
63.发起资金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
行锁定,其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6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
C类、E类三类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 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使
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
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按照收费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分为A类、C类、E类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
金代码,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
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相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费率水平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该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
2. 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使
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
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其中使用发起资金即基金管理
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的投资人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
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
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
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基金合同当事人均不得以召集、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
式使基金合同效力延续。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
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相关基金销售机构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