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10
五、基金备案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十、基金的托管 ..........................................................................................................39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40
十二、基金的投资 ......................................................................................................41
十三、基金的财产 ......................................................................................................4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二十、违约责任 ..........................................................................................................72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7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74
二十三、其他事项 ......................................................................................................75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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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三)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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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外。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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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四)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五)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
之《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六) 招募说明书:指《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九)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十)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十一)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十二)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十三)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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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十四)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十五)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十六)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地方派出机构
(十七)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十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九) 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可以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二十)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十一)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
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
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二十二)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
称
(二十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二十四)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二十五)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二十六) 直销机构: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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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二十八)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二十九)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三十)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三十一)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三十二)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三十三)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
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三十四)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三十五) 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十六)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三十七)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三十八) 日:指公历日
(三十九) 月:指公历月
(四十)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四十一)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四十二)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四十三)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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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四十五)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四十六) 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四十七)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四十八)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四十九) 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五十) 元:指人民币元
(五十一)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五十二)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五十三)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五十四)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五十五)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五十六)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五十七)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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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五十八)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五十九)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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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研究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估值水平和价格波动,调整股票、固定收益
资产的投资比例,优先投资于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中权重较大、
基本面较好、流动性较高、价值相对低估的上市公司以及收益率相对较高的固定
收益类品种,适当配置部分具备核心优势和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兼顾资本利得
和当期利息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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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
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
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5%。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
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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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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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间,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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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酌情
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2日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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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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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
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外扣法”计算,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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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
份额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
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8、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
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
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