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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提供多样化理财服务,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于2022年1月27日起对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相关内容。同时,由于本公司办公地址由“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变更为“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院1号楼远洋锐中心26层”,邮政编码由“100033”变更为“100073”,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由“陈四清”变更为“刘连舸”,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按规定相应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自2022年1月27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基金投资人申购时可根据投资需求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与A类份额一致。C类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当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费用结构如下所示:
(一)东方核心动力混合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400011(前端)400012(后端),基金简称:东方核心动力混合A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A类基金份额含义:指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采用前、后端收费模式,具体如下表所示:
前端收费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8%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后端收费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一年按365天计算)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 1.8%
1年以上(含1年)-3年以内 1.0%
3年以上(含3年)-5年以内 0.6%
5年以上(含5年) 0
2、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长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7日以内 1.50% 100%
7以上(含7日)-1年以内 0.5% 25%
1年以上(含1年)-3年以内 0.25% 25%
3年以上(含3年)-5年以内 0.1% 25%
5年以上(含5年) 0 ——
(二)东方核心动力混合C类基金份额(新增份额),基金代码:014986,基金简称:东方核心动力混合C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C类基金份额含义: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1、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长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7日以内 1.50% 100%
7以上(含7日)-30日以内 0.50% 100%
30日以上(含30日) 0.00% 0%
对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院1号楼远洋锐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丹
电话:010-66295876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二)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其他修订
1、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由“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变更为“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院1号楼远洋锐中心26层”。
2、基金管理人邮政编码由“100033”变更为“100073”。
3、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由“陈四清”变更为“刘连舸”。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于2022年1月27日生效,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相关内容将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应修改。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咨询相关情况。
3、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等相关业务详见本公司公布的相关公告。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