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2
十一、基金费用 .........................................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9
十五、禁止行为 ......................................... 4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4
十七、违约责任 ......................................... 4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50
二十、其他事项 ......................................... 51
鉴于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东方添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 年 6 月 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
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6月11日至2054年6月10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
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
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
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
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
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
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
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
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本基金也可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履
行适当程序后,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中期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中期票据规模
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前述比例进行调整;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第2、8、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
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
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
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
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募集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
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
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
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
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所
发送指令形式真实性的唯一依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要
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后并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
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
2个工作小时。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
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答复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确认电话。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审慎验
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
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
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传至基金
托管人,并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
以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
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负赔偿责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
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
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若通知所载生
效时间早于电话确认时间的,以电话确认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在
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