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和释义 ................................................. 2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 7
四、基金备案 ................................................... 8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9
六、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6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2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8
九、基金的托管 ................................................ 30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 30
十一、基金的投资 .............................................. 3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3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3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2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4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4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4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9
十九、违约责任 ................................................ 51
二十、争议的处理 .............................................. 5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 52
二十二、其他事项 .............................................. 53
一、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华
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保
障基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华富成长趋
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
的制定或修改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
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释 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
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或基金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日/天: 指公历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业务规则》: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
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
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
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流动性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9月1日起执行)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精选符合中国经济增长新趋势、能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公司,采取适度
主动资产配置和积极主动精选证券的投资策略,在风险限度内,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期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低于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00%。本
基金费率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的
认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
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基金投资人,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的计算)
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四、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
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4、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应当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若基金管理人和/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基金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在调整
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份额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的有关条款。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后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本基金的
费率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提高或者降低招募说明书列明的申购、赎回费率),
但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入基金
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参
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6、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第1、2、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依法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资产
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
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
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做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的部分做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予以公告;
(4)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5)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
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
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重新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投资者提供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1、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
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
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2、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
份额,但在赎回的情况下,必须向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
相应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手续。
投资人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
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人方可以在转
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3、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并按照该等有权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基金
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在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六、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
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解冻、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费用,基金
合同约定或法律法律规定、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
采取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0、可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适当的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 销协
议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基金募集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
理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投资者;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更换基金管理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它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
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
迟应于会议召开前4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
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依法确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
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
会的时间(至少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
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其他代表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
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
的内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
范围的,大会召集人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
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
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规定的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修改过的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5日前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修改过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日30日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
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基金管理人更换、基
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
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开会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1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
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
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
员。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
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7)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如果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
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的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
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