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7
五、基金财产保管 ........................................................................................................ 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运作安排 .................................................................................. 1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2
十一、基金费用 .......................................................................................................... 2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6
十五、禁止行为 .......................................................................................................... 28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基金财产清算 .............................................. 28
十七、违约责任 .......................................................................................................... 30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 3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2
二十、其他事项 .......................................................................................................... 32
二十一、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期 .......... 32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银复[1986]175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
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
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
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
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富成长趋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订立。
(二)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管理和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
披露、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除非本协议明确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
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
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60%-95%,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为0-35%,权
证的配置比例为0-3%;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5、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6、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
8、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9、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配置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购款等;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13、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6、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17、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2、3、6、7、8、
12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9)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为配合对关联投资限制实施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生
效前以及关联方发生变化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四)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应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列表或更改对手列表的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列表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
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按照交易对
手列表监督基金在银行间的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银行间交易指令不符
合交易对手列表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
与交易对手交易前3个工作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按照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
式,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为了保证本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活期存款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列表,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存款银行的列表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存款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将基金存款
存放在存款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七)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
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进行调整,如基金管理人不能及时调整,基金托管人应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
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
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所有权利和救
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
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
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行为违
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
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
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
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7、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
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二)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十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方为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
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2、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证券交收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
资的清算和存管。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
予积极协助。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申请并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
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
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质押、担保或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3、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质押、担保或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权限
范围,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授权通知原件的当日将回函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
通知在基金管理人收到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当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
付指令,包括付款指令(申购赎回分红采取轧差清算的,基金管理人需发送轧差
付款指令)、同业市场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划付指令以及其他资金收付指令等;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指令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指令日期与编号、划款日期与最迟到账日期、收款
人名称、收款人开户行、收款人账号、划款金额大小写、划款事由以及经办、
复核、审核人员签字(或签章)及业务专用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
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
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
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
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指令发出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从表面
形式上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
时间,并确保基金的银行账户中有足够可用资金头寸。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
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或基金的银行账户未有足够可用的资金头寸的,致使指
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