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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和释义.................................................2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7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7
四、基金备案...................................................8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9
六、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6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2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8
九、基金的托管................................................30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30
十一、基金的投资..............................................31
十二、基金的财产..............................................3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3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2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4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4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4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9
十九、违约责任................................................51
二十、争议的处理..............................................5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52
二十二、其他事项..............................................53
3-1
一、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华
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保
障基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华富成长趋
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
的制定或修改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
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3-2
释 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
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
3-3
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或基金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日/天:指公历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业务规则》: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3-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流动性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3-6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精选符合中国经济增长新趋势、能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公司,采取适度
主动资产配置和积极主动精选证券的投资策略,在风险限度内,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期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低于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00%。本
基金费率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的
认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3-7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
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基金投资人,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的计算)
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四、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
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
3-8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4、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应当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若基金管理人和/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基金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3-9
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在调整
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份额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包括该
3-10
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
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后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本基金的
费率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提高或者降低招募说明书列明的申购、赎回费
率),但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入基金
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3-11
的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参
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日予以公告。
3-12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6、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第1、2、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13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依法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资产
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
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
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做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的部分做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予以公告;
(4)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
3-14
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5)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
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
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
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重新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3-15
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投资者提供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1、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
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
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2、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
份额,但在赎回的情况下,必须向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
相应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手续。
投资人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
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人方可以在转
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3、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并按照该等有权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基金账
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在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六、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3-16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3-17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
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解冻、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费用,基金
合同约定或法律法律规定、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
采取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0、可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适当的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 销协
议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18
4、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19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基金募集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
理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投资者;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20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21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22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更换基金管理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它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3-23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
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
迟应于会议召开前4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3-24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
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
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依法确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
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
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
会的时间(至少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
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其他代表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5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
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
的内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
范围的,大会召集人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
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
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规定的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修改过的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5日前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修改过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30日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3-26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
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基金管理人更换、基
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
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开会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3-27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1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
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
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
员。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3-28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
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7)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3-29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如果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
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的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
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30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拥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从事基金注册登记、份额存管等业务;
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遵守和服从
司法机构判决裁定、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决定、命令而做出的
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除外;
5、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7、如因注册登记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注册登记机构承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31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精选符合中国经济增长新趋势、能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公司,采取适度
主动资产配置和积极主动精选证券的投资策略,在风险限度内,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股票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相信,在中国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
转变的新趋势下,重点投资于符合中国经济增长新趋势,具备集约增长特
征,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公司,将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定量分析方法,从市场失衡中把握投资机
会,力争获得稳定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60%-95%,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为0-35%,权
证的配置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配置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80%以上的股票资产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方向所确定的内
容。
(四)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基金进行投
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
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
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研究发展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公司分析、
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
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并通过本基金选股流程构建及维护基
金股票库;
3-32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对本基金的资产配
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
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
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本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
产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
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
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管理层下属的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
组合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及
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日常监督,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
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6)数量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表现绩效分析及风险评
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帮助投资团队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了解基
金收益主要来源及投资策略实施效果,投资组合风险水平及风险来
源,从而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使其风险收益水平符合既定目标。
(7)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
对上述投资程序进行调整。
3、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与标准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方法,结合定性分析和定
量分析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具体而言,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
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
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
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及时调整类别资产配置比
例,达到动态的最优配置效果。
(2)行业及股票选择
本基金以股票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在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大
背景之下,“自下而上”地以可持续增值企业为目标进行三次股票
筛选来寻找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企业,结合“自上而下”精选最优行
业,动态寻找优势企业与景气行业的最佳结合,构建投资组合,以
追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3)债券选择
对于债券资产的选择,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在综合研究的
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投资,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
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3-33
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
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
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
的权重;
在债券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
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等因素,合理运用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换券利差交易与凸性交易
等投资管理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4)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及基金的申购赎回状况,将部分资
产投资于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短期金融工具或保留为现金。同时
基金经理将适时地通过回购(逆回购)等资产调控工具,提高基金
资产的使用效率。
另外,除了本基金被动持有股权分置改革而发行的权证外,也将根
据基金管理人对权证价值的判断,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和遵守中国
证监会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投资于权证,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求收益,减少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证券市场
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构建流程进行非实质性的调
整,此类变更不需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评价基准将采用标普中国A股300指数,债券
投资部分的业绩评价基准将采用中证全债指数。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80%×标普中国A股300指数+20%×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
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投资限制
1、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基金投资应遵循:
3-34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8)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配置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1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4)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约定;
(15)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
3-35
(4)、(5)、(6)、(7)、(11)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
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
证金;
(9)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3-36
本基金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
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
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3-37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
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
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3-38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
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
的权证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估值原则,以及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估值事项对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息红利、
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9
2、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
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下称“差
错”),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
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
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
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
责。
3-40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不能达成一致且协商不成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
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责任;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
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
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
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3-41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
(5)基金资产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净值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资产估值的股票估值方法第(3)项、
债券估值方法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3-42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基金管理人用于基金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按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届时有效的有关规定执行;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上述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
日内将上月基金管理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该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该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
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该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
3-43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
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
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三)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四)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且每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达到0.02元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季度至少分红一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收益可不分配。
6、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可获
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再投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
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对
3-44
于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人,本基金默认的分红
方式为现金方式;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2、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
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如果投资者选择再投资方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募集所在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三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资产净值、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3-45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招募说明书自首次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46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七)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十)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3-47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变更基金类别、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48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3-49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
或复印件。
(十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
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日
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
清算。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
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3-50
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
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
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基金清算小组作出清算报告;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9)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11)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12)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在3日内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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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的规定,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
完全履行的,由违反基金合同的规定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
多方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
应负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以下情况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
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的规定,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就且仅就直接损失部分进行赔偿。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
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第三方的原因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
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五)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
损方获得赔偿。
二十、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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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在基
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
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二)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分别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其他事项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机构设置可能会发生变
化,职能也可能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得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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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章页。
基金管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二零一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章页。
基金托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二零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