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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二〇二三年八月修订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2
四、基金财产保管 ................................................................................................................. 3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6
六、交易安排 ......................................................................................................................... 7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9
八、基金收益分配 ............................................................................................................... 12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3
十、信息披露 ....................................................................................................................... 14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14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 15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15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17
十五、禁止行为 ................................................................................................................... 18
十六、违约责任 ................................................................................................................... 19
十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 20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 21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21
二十、其他事项 ................................................................................................................... 22
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一期A-13栋三层306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注册资本:人民币 2.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营业期限:5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640,625.71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
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
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
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
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
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
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
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
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
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
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
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
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
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
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
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认购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 T+3 日上
午11:00 前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
划付。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六)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
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
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
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根据基金的需要以
基金的名义,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签署。签署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
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保管。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
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
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
本核对无误后,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将回函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
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
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
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划款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若划款指令违规,基金托管人事后才发现的,托
管人仍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 XX 成
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
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
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
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
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 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
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
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
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
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
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租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
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
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票、支票、本票和电子支付平台等。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
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如果基金托管人因过错
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
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
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买卖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
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
项。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的基金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通知基金托管人。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
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
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6、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
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
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
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
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
收益应先用于弥补当年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
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收
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
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75%;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但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8、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另外,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收益分配时发
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在基金一年只分配一次时,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由基金
管理人公告基金的年度分配方案。如果一年内进行多次收益分配,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
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
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
义务。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
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
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
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
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财务报表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
15年。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报告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
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
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50%以上(含 5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方可出
任,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
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
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
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
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50%以上(含 5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出任,原基金管理
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5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
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收;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相关字样。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20%÷ 当年天数,其中: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20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4、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
市场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或
销售服务费。
十五、禁止行为
1、《基金法》第二十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5、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
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6、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7、《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
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
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
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二)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条款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
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如托管人应发现而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托管人也应承担相应未
尽监督义务的责任。
(2)投资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投资指令所
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投资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授权(包括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投资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
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未能正确识别投资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
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投资指令,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4)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
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
收取的基金份额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是,在发生基金份额款项未能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
的银行账户的情形时,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7)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
面情况确定:分配方案中财务数据方面的内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如果基金
托管人不同意该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则双方按过错程度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8)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人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9)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其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
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争议时
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按仲裁裁决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经相关各方当事人盖章以及相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
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第十九条第 2 款发生时止。
2、本协议一式 6 份,协议相关各方各执 2 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有关
银行监管机构各 1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
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
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中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中的用语定义参见《基金合同》。本协
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