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1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1号)
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2009年1月16日证监基金字【2009】40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9年3月25日生效。为符合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同基金类别所适用投资比例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约定,自2015
年8月8日起,国海富兰克林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
型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
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退市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章
节。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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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
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
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投
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交易的股
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
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
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
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
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
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基金产生的相关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
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4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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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5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5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6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7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8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8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8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9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7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10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0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111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3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5
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14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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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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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经中国证监会【2009】40 号文批准的富兰克林国
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 年8 月8
日起,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规定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2015年8月8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
成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2015年8月8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国
海成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更新;
指《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2015年8月8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
成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就本合同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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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定》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管理规则》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管理规则》。凡与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
托管人、各销售机构、投资者及相关运营机构均应遵
守该规则。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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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根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管理规则》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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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和招募
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则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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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本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以及以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
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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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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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A-13栋三层306号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
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
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
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文学学士,硕士学位以及法
学博士学位。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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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资深律师。麦敬恩先生于1986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担任
Templeton Worldwide Inc. 执行副总裁、董事和法律总顾问。曾任多个富兰克林
邓普顿公司董事,包括但不限于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卢森堡),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港),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新加坡),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
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兰),Franklin Templeton France S.A,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
东代表。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高级战略顾问, 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咨询委员会委员,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独立董事,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寿富兰克林(深
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Lifestar Holding plc.独立董事。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第
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国际业
务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
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副
主任(挂职),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董事燕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
力资源部职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民生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机
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并先后兼任总裁办公室主任
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部、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务)、副总裁兼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
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企业金融服务委员会主任及深圳分公司
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
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1号)
董事吴凌翔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
法院书记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法务专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总行法律合规部法律顾问,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风控总监兼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
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10月更名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风险管
理一部总经理、代行风险管理二部负责人职责,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一部总经理,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梁葆玲(Linda Liang)女士,CPA,加利福尼亚执照,经济学文学学士。
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旧金山办事处税务监督高级专员,安永会计
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圣何塞和帕洛阿尔托办事处税务顾问高级经理。梁葆玲女士
于2005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历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总部美国公
司税及全球税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亚洲规划
与策略总监,邓普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团队首席行政官。现任富兰克林
邓普顿投资集团中国策略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
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Jed A. Plafker先生,法学博士。Plafker先生1994年毕业后加入富兰
克林邓普顿,历任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副总裁 –国际
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亚
洲、地区主管-香港,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另类策略、常
务董事-北欧、非洲和中东,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国际咨询服务总裁兼执行
董事,富兰克林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全球咨询服务执行副总裁。Plafker先生现任
富兰克林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全球联盟和新业务战略执行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刘戎戎女士,MBA商学硕士。历任麦肯锡公司商业分析员,昆仲亚
洲基金合伙人,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董事总经理,
博信资本业务合伙人,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现任得仕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联新国际医疗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联洋智能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1号)
独立董事施宇澄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施先生曾经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独立监事及奥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现
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笔克远东控股公司(香港联交所主
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莫比尔斯投资基金独立董事(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基金)
以及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资外部评审专家。
独立董事孙伟先生,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