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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3年2月7日起,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类别
1、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将分设A类和C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其中,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470888,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17873。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申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7天 1.50% 100%
7天≤N<30天 0.50% 100%
N≥30天 0 --
4、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为0.60%。
5、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本基金的投资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结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修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将同时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修订内容要点详细见附件,上述修订内容自2023年2月7日起生效。
3、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相关内容。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公司网站(www.99fund.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88-9918)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7日
附件: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文件的修订内容要点
一、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基金合同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删除)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新增)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及销售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计算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新增)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及销售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开放时间详见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如遇国内的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开放日。当香港证券市场节假日休市或遇其他不可抗力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申购或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净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开放时间详见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如遇国内的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开放日。当香港证券市场节假日休市或遇其他不可抗力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申购或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1)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2)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及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及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3、差错处理程序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3、差错处理程序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证券结算费用;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赎回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赎回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赎回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证券结算费用;
9、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新增)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赎回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赎回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赎回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赎回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和提高赎回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二、根据本基金本次增设C类基金份额需要及完善表述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其他必要修改。
三、根据《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对应内容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