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经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1年5月11日起增加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类别和侧袋机制并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本次因侧袋指引而对基金合同的修改系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其余因增设C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以及完善表述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自2021年5月11日起,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2241),本次增加该基金份额类别后,将设置两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按照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为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者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二、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三、本基金各类份额类别的费用费率结构
(一)费用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100万 1.50%
0% 100万≤M<300万 1.00%
3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7天 1.50% 持有期限(Y)
<7天 1.50%
7天≤Y<1年 0.50%
7天≤Y<30天 0.50%
30天≤Y 0% 1年≤Y<2年 0.25%
Y≥2年 0%
销售服务费 0% 0.60%
首次申购起点金额 10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0元(含申购费)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 10份
基金管理费率 1.50%
基金托管费率 0.25%
(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添加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添加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在前言与释义部分补充与侧袋机制有关的内容,调整基金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内容,并同步对托管协议进行调整。
五、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新的基金份额、添加侧袋机制相关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完善了相关表述,本次因侧袋指引而对基金合同的修改系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其余因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以及完善表述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法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五月十日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
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内容 内容
一 、
前
言
(五)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五)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 、
释
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工银瑞信
基本面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C类基金份
额;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
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
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
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工银瑞信
基本面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 、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其中:
1、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申购
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
2、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
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
基金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 赎回
费、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
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
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
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
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
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
回费用。 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
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
后, 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
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
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
回费用。 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
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
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
费。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
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
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
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
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具体见相关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
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
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
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
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
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
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 转入下一
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
(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具体见相关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
时公告。 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
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
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
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八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
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
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
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年 6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
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
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
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
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代任)
成立日期:2005年 6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
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八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权
利
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
外;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十一)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
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
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
分别由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表决,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表决事项未涉及侧
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关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
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
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本部分约定的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
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十
七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
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
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
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
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
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
估值后确定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
人一同进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
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
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十)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
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
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
十
八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 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年费率计
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
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4 至第9项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
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
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
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九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
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
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
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
投资的, 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
同, 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
的分红方式为准;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
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
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
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
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
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
投资的, 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
分红方式不同, 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
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
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
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
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不进
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
十
一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0.5%;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0.5%;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详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章
节
原托管协议 修改后托管协议
内容 内容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5号、 甲5号6层甲5号601、 甲5号7层甲5号
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 王海璐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
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5号、 甲5号6层甲5号601、 甲5号7层甲5号
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 赵桂才(代任)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
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
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
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
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
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
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
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
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
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
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
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
理。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
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九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 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
式, 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的方式(下称“红利再投资方式” ),投资者
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如果投资者没
有明示选择, 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
理。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
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 在红
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
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
务处理。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 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
式, 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的方式 (下称 “红利再投资方
式” ), 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 则视为选择现金
红利的方式处理。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
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 在红
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
户。 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
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十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
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
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
停或延迟披露的 (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
补救措施。 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十
一 、
基
金
费
用
(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
/或托管费。
(四)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
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规定执行。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年费率计
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
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五)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管理费、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