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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10月31日,投票表决时间为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情况如下:
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3年11月31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017,497,904.31份,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54,791,870.1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4.87%,其中同意的基金份额为354,791,870.16份,占参与表决的大会份额的100%;反对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与表决的大会份额的0%;弃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与表决的大会份额的0%。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未达到法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3年11月20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仍为2023年10月31日。
根据《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和后续发布的提示性公告,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会议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