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15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7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7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5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3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托管 ................................................................................................................. 46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 4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 4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9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65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 80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1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82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 ................................................................................................................. 83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4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四、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
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
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股票,将承
担投资港股通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
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
股通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基金资产并
非必然投资港股通股票。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瑞合三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
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
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7、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
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28、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
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投资人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3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三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每三年
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
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开放期内,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43、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
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
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4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
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4、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7、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
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
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6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6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三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每三年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
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
四、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 万
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招募
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
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场内
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相关业务公告)。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投资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通
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投资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其中,
上海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 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不需要基金份额召开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