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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内简称为“科创大成”,场外简称为“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代码为501079)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7月18日生效,并于2020年1月20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根据《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3年为封闭运作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3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大成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内、场外申购和赎回。同时,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2年7月18日起,对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一、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即将届满,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基金名称变更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将于2022年7月17日届满,本基金自2022年7月18日起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大成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内、场外申购和赎回。本基金更名后,场内简称仍为“科创大成”,场内扩位简称为“科创大成LOF”,场外简称变更为“大成科创主题混合(LOF)”。A类基金份额(即新增C类基金份额后由原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而来,下同)代码仍为“501079”,A类基金份额简称为:大成科创主题混合(LOF)A。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16198”,C类基金份额简称为:大成科创主题混合(LOF)C。
2、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安排
大成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基金份额将于2022年7月18日起开放日常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定投等业务,二级市场交易仍照常办理,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将于2022年7月18日开放申购,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外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将继承更名前的收益分配方式。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内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请投资者务必及时查询、核对持有的本基金更名后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原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为大成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投资者在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其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0%
N≥30 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场外赎回时,赎回最低份额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应当为整数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在场外销售,不申请上市交易。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或本公司网站公示为准。
三、相应对本基金法律文件进行修订、更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因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并更名、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法律法规的更新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后的《大成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大成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自2022年7月18日起生效,本基金将适用其中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及同时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安排,以及据此及管理人信息更新、法律法规的更新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予以说明,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将按基金合同关于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封闭运作期内的战略配售策略将不再适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欲了解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做适当调整。
3、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投资者可以登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或拨打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3日
附件:《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
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
行。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可以投资于科创板上市股票,
由于科创板市场发行、上市、退市等业务规则与现有的主
板、中小板及创业板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则存在一定差异,
本基金投资的科创板股票面临价格波动可能较大、 上市
公司退市等特定风险, 具体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以参与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战略配售, 需参
与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 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和
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大成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大
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来。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
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前3年本基金处于封闭运
作期。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 至 3 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封闭运作期届满后,
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
“大成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并接受
场内、场外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可以投资于科创板上市股票,
由于科创板市场发行、上市、退市等业务规则与现有的主
板及创业板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则存在一定差异, 本基金
投资的科创板股票面临价格波动可能较大、 上市公司退
市等特定风险, 具体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
节内容。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可以参与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战
略配售,需参与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由此产生的
投资风险和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
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
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
资的境外法人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总数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
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或大成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大成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由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
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基金合同
相应修 订为 《大成科 创主题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基金更名后,托管协议相应修订为《大成科创主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
更名后,招募说明书相应修订为《大成科创主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
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 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3 月20日中国证
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即 《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
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
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基金更名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应修订为
《大成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67、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68、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
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投资者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
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大成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
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
上市交易。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
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一、基金名称
大成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
的场外A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
内后上市交易。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A类
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 并在交易所上
市交易 (场内份额上市交易, 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下
同),A类基金份额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 类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C 类基金份
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
同,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
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
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中列明。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
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3、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
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自2020年1月20日起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自动转为 “大成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转型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继续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C 类基金份额仅在场外销售,不申请上
市交易。 如无特指, 本章节涉及的上市份额仅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
停牌暂停上市交易,停复牌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3、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
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七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其中场
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
内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
资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
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7项内容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
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
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买入或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到场内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
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
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办理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
系统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其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
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A)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其中场
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各类别基
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的原基金份额
全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
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但
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其中 C
类基金份额申购首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份额先
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位法保
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各类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
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7项内容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
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
外认购或申购的各类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买
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到场内的A类基金份
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
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以
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以
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办理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
登记系统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其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C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仅包括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A)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本基金 A 类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A类基金
份额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C 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
市交易, C 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第八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卓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对价;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第九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第十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
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
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
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封闭运作期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证券市场品种)、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政
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在 AAA(含)以
上的债券(除短期融资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
信用等级在A-1的短期融资券等)、 债券回购、 同业存
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七、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基金的投资
(二)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 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证券市场品种)、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
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
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二、封闭运作期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
证券市场品种)、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
债、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在 AAA(含)以上的债券
(除短期融资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信用等级
在A-1的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
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七、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基金的投资
(二)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 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证
券市场品种)、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
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五)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业绩比较基准第十五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 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
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1项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
为现金分红, 具体权益分派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 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相关业务规
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和信用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场内收益
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具体权益分派程序等有关事项遵
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该类
基金份额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
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
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
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
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
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五)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
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
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二十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