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20年3月26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
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8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6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99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10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10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102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3
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三、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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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流动
性较差的风险、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的风险(科创板执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
严格的退市标准)、投资集中风险等。
七、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可以以战略配售方式进行投资。,战略配售股票在
发行时明确了一定期限的锁定期,该类证券在锁定期内流动性较差,存在市场
或个股出现大幅调整时无法及时卖出的风险。
八、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
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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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的具体内容。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
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港股。
九、本基金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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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指《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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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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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26、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8、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
内赎回
29、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30、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机构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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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
算系统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
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
的证券登记系统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封闭运作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三
年后的年度对日止。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卖出基金份额。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
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银华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45、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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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转登记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56、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57、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8、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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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6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或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的规定,通过有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62、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6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
值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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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债券等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7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指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止,其中,年度对日指
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该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
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卖出基金份额。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银
华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
回。
四、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
金。场外发售渠道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发售渠道为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本
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
发售。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
账户下。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
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具体发售对象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发售价格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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