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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瑞思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2月1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瑞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交银瑞思混合(LOF)
基金主代码 50109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2月2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交银施罗德瑞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瑞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3年2月21日
赎回起始日 2023年2月21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3年2月21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3年2月21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3年2月21日
注:1、交银施罗德瑞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交银施罗德瑞思三
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来。本基金的封闭
期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止,根据《交银施罗德瑞思三年封
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自2023年2月21日起,本基金
的基金名称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瑞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变
更为“交银瑞思混合(LOF)”,场内简称与基金代码不变,场内简称为“交银瑞
思”,基金代码为“501092”,扩位简称为“交银瑞思LOF”。
2、本基金自2023年2月21日起开通场内和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并开通场外份额的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3、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不构成对基
金日常申购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
可以进行日常申购业务。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可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业监管及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
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场外申购时,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万元,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10万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
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
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对于场内申购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非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1.2%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5%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场内销售机构参照上表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
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
如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基金份额特定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0.36%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12%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投资者,享受申购费
率一折优惠;对上述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而言,以其目前适用的特定
申购费率和上述一般申购费率的一折优惠中孰低者执行。若享有折扣前的原申购
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固定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2、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个人投资者
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赎回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
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3、有关上述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费率折扣及活动起止时间如有变化,敬请
投资者留意本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届时费率优惠相关事项以最新公告为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场外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
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对于场内赎回的数量限制,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
最新规定办理。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场内赎回发生上述
情形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
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间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间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30日 0.75%
30日(含)—1年 0.5%
1年(含)—2年 0.25%
2年以上(含)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365个自然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5.1.1本基金仅办理场外份额的转换业务。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
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用构成。
5.1.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
赎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按一定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收取标准遵循各
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
续费。
5.1.3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
金转换,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从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低的
基金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换,不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原
则上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前端申购费
率差额进行计算补差,若遇固定费用,则按实际产生补差费用收取。
5.1.4 具体转换业务规则、程序和数额限制,以及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和举例请参见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1.5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转换费用收
费方式和费率进行调整,并应于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 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
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也一般适用于暂停基金转换。
具体暂停或恢复基金转换的相关业务请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
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
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
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申请方式
本基金仅办理场外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凡申请办理本业务的投资人须首先开立中登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
外),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销售
机构下属各销售网点柜台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本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业务,开户当日即可
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2申购日期
投资人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申购日期,若遇非工作
日则实际申购申请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
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申购以实际提交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6.3扣款金额
投资人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以及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月扣款
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元(含1元),扣款金额最小单位可保留到分。若销售
机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规定的每月固定扣款金额的最低限额高于1元,则投
资人在相应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以该销
售机构规定的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最低限额为准。
基于本基金对基金账户内最低保留余额规定为1份,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亦受本规则限制。当每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申请确认后基金账户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低于最低保留余额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
次性全部赎回。因此,提请投资人特别留意在每月通过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本
基金时若当日账户有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保证账户内留有超过最低保留余额
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银行卡及各银
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单笔申购的金额限制进行调整,并进行
公告。
6.4扣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提交申购申
请。具体扣款方式遵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
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提交申购申请,若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销
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投资人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投资人扣款账户余额不足会导致当月申购不成功,请投资人于每月申购日前
在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6.5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相同。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享受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优惠,具体的费率优惠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
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届时将另行公告。其它
销售机构关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费率优惠活动以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公
告为准。
6.6交易确认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以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
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投资人可于T+2工作日(含该日)
起查询申购确认情况,并可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6.7变更和终止
投资人变更每期扣款金额、申购日、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
办理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终止本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
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事宜遵循各
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可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或
终止,详情请登录网上直销交易平台查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
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6.8业务咨询
投资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或各销售机构的电话、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
至销售机构下属各销售网点进行咨询。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7.1.2.1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国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
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
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
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
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7.1.2.2办理转换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国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
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
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
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
理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系指已销售本基金且开通本次转换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上
述销售机构中未销售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基金的,则只办理该机构所销售的本
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之间已开通的转换业务。
7.1.2.3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国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
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
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
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
理有限公司。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上述场外
销售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网站。
7.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已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销售机构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人留意。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9.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9.2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具体时
间、流程以销售机构及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9.3如本基金参加各销售机构开展的相关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
动,敬请投资人留意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
9.4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人,可
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
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查询。
9.5为确保投资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对账单,请投资人注意核对开户信息
是否准确、完整。如需补充或更改,请及时到原开户网点更正相关资料或致电本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
9.6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0年1月14日及2023
年2月17日在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的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9.7就已开通申购、赎回业务的本公司旗下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
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当日即可申请开通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等各项业
务。具体就本公司旗下各基金的业务开通状态请详阅本公司网站。投资者亦可通
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
则》,了解本公司更多网上直销业务规则及功能。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