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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LOF)A类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1年11月19日
公告日期:2021年11月16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4
三、基金的募集和上市交易................................................................................................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12
七、基金财务状况.............................................................................................................. 12
八、基金投资组合.............................................................................................................. 13
九、重大事件揭示.............................................................................................................. 12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6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16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17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8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A类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
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LOF)A类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1年10月18日
刊登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xqfunds.com)和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特定风险还包括:本基金所持有的
基金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
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三年
封闭运作,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A类基金份额。本
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A类
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科
创板股票投资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等等。本基金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
示”章节。
另外,本基金A类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
易的投资者而言,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本基金A类份额上市后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敬请投资者留意。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2、A类基金代码:501215;基金场外简称: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混合FOF-
LOF A;场内简称:积极FOF,场内扩位简称:积极配置FOF
C类基金代码:013786;基金简称: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混合FOF-LOF
C
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份额)交易代码:501215
4、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21年11月12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4,229,540,024.34份;其中, A类基金份额为 4,022,487,939.77份, C类基金份额为
207,052,084.57份 。
5、基金份额净值:截止2021年11月12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元。
6、本次上市交易的A类基金份额总额:530,540,584.00份(截止2021年11月
12日)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11月19日
9、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和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2021年9月16日证
监许可[2021]3048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三年封闭运作。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
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年度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兴证全球
积极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并接受场外、场内的申购、赎回申请。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发售日期: 2021年11月8日-11月10日。
5、份额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6、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7、发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场外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网上直销平台(含微
网站、APP)
其他场外代销机构: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
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广州农商行、兴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
申万宏源证券、长江证券、安信证券、湘财证券、民生证券、国元证券、渤海证券、
华泰证券、山西证券、中信山东证券、东吴证券、信达证券、东方证券、方正证券、
光大证券、中信华南证券、东北证券、南京证券、国联证券、平安证券、东莞证券、
中原证券、国都证券、东海证券、恒泰证券、华西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中泰证
券、中航证券、财通证券、华鑫证券、中金财富证券、东方财富证券、粤开证券、九
州证券、国金证券、华融证券、腾安基金销售、蚂蚁基金销售、度小满基金销售、诺
亚正行基金销售、深圳众禄基金销售、上海天天基金销售、上海好买基金销售、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同花顺基金销售、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新浪仓石基金销售、上海基煜
基金销售、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珠海盈米基金销售、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北京蛋
卷基金销售、兴证期货、中信期货。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证券公司(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8、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净认购金额(不含认购费)为4,229,334,348.97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
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为205,675.37元人民币,共计4,229,540,024.34元。
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21年11月12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
10、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11月12日。
1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4,229,540,024.34份。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1】445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11月1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A类份额基金场内简称:积极FOF,场内扩位简称:积极配置FOF
5、A类份额交易代码:501215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A类份额):530,540,584.00份(截止2021年11月12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上市交易前或封闭期内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转为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交易日/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交易日/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
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21年11月12日,本基金持有人总户数为48,691户,其中A类场外份额
持有人户数为36,68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 A类场外基金份额为95,197.71份;C类
场外份额持有人户数为5,17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C类场外基金份额为39,994.61份;
A类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6,83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A类场内基金份额为77,643.87
份。
注:上述户数均按基金账号统计。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1年11月12日 ,本次上市交易的A类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A类基金份额为35,644,653.00份,占上市交
易A类基金份额比例为6.72%;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A类基金份额为
494,895,931.00份,占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比例为93.28%。
(三)本基金A类份额场内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止2021年11月12日)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 周晓春 20,000,800.00 3.77%
2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9,999,000.00 3.77%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999,000.00 2.83%
4 黄卫红 9,999,900.00 1.88%
5 王建国 9,999,900.00 1.88%
6 宫龙 9,999,000.00 1.88%
7 于曦华 8,579,772.20 1.62%
8 姚永平 7,791,258.00 1.47%
9 傅学君 6,999,630.00 1.32%
10 范梅香 6,158,975.64 1.16%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三)截至2021年11月12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为2,660,440.55份,占该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为0.0629%。其中,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
负责人持有本基金A类份额的数量区间为100万份以上;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
基金A类份额的数量区间为100万份以上;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之一也是本公司基金
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之一,故上述两点统计数据有重合部分;以上人员均未持有本
基金C类份额。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3、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4、总经理:庄园芳
5、成立时间:2003年9月30日
6、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7、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
8、工商登记注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50077618
9、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
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10、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
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49%)
1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置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了合理的人员配置。
公司业务部门主要分为投研部门、风险控制部门、营销部门、后台运作部门等。
其中,投研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工作;风险控制部门主要
负责投资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合规监控等工作;营销部门主要负责营销和市场推
广等工作;后台运作部门主要负责会计估值与核算、注册登记等日常运营业务以及信
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13、人员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共有员工305人,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
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14、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杨卫东,(021)20398888
1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旗下已管理共45只基金,包括股票型、混合型、
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类型。
16、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国怀,经济学硕士。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分析师,瑞泰人寿保险基
金组合投资经理,合众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基金组合投资经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总监,天安人寿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经理。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FOF投资与金融工程部总监、养老金管理部总监,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全优选进取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全安泰积极养老目
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兴证全球优选平衡三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证全球安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经理。
丁凯琳女士,硕士学历。历任美国Spot Trading研究员,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
量化分析师,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兴全优选进取
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证全球优选平衡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
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3.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4.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5.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6. 法定代表人:郑杨
7.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8.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601)号
9. 电话:(021)61618888
10. 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贸委
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务处处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
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
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
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务一
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宁波分行
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行长、党
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
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处副处
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工作党委委员,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11.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
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
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
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
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
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截止2020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7475.95亿
元,比去年末增加24.12%。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二百十六只。
(三)登记机构(A类份额)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五)基金成立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史曼、汪芳
联系人:汪芳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截止2021年11
月12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期末 2021年11月12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4,229,341,533.89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股票投资 -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贵金属投资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41,118.60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198,490.78
资产总计 4,229,581,143.2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 2021年11月12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应付托管费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400.00
负债合计 400.00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4,229,540,024.34
未分配利润 40,718.93
所有者权益合计 4,229,580,743.2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4,229,581,143.27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21年11月12日,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LOF)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2021年11月12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229,341,533.89 99.99
8 其他各项资产 239,609.38 0.01
9 合计 4,229,581,143.27 100.00
(二)期末(2021年11月12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21年11月12日)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2021年11月12日)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三)期末(2021年11月12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21年11月12日)未持有股票。
(四)期末(2021年11月12日)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21年11月12日)未持有债券。
(五)期末(2021年11月12日)债券投资前五名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21年11月12日)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2021年11月12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21年11月12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2021年11月12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21年11月12日)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2021年11月12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21年11月12日)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2021年11月12日)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2021年11月12日)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股指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十)报告期末(2021年11月12日)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报告期末(2021年11月12日)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21年11月12日)未持有股票、债券等证券。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21年11月12日)未持有股票。
3、期末(2021年11月12日)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1,118.6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198,490.78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9,609.38
4、期末(2021年11月12日)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21年11月12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2021年11月12日)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21年11月12日)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
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LOF)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
(三)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xqfunds.com)查阅。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6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
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等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
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等方式召开,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除纸面授权外,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
式授权,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的特别约定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可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
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
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
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各方
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